別墅區和高層區業主的矛盾,本質不是行使物權的邊界,能不能借路、共用還得看是否滿足“必要的便利”和“合理使用”約束條件。一個開發商,同一個小區,卻被一道鐵門隔成“別墅區”和“高層區”,業主因此吵翻了天,這是富人的歧視,還是維護正當的財產權利?據報道,上海曹安公路4908弄的小區,包含聯排別墅、高層兩種住宅形式,兩個區域唯一的通道被加裝了一扇鐵門,之前業主們各走各的,但是,最近靠近小區西門的曹安公路上發生了多起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高層業主進出的西門會面臨門口逆行的問題。所以,他們就希望別墅區“開門”共用南門。但是,別墅區的業主認為,別墅區綠化好,物業費更高,當初買房的時候開發商就承諾是獨立區域,不願意“開門共享”。
↑鐵門隔斷了高層和別墅之間唯一的通道。圖據上觀新聞對於這個問題,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長、法學教授羅培新作為法律專家,做出了法理辨析。他認為,別墅區與高層住宅區之間的矛盾,不屬“相鄰關係”,而適用的是公共空間的“合理使用”規則。關鍵要看,高層區業主要求共用別墅區的通道,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即符合一般的理性人的正常認知,就是合理需要,反之,則為不合理的需要。事實上,小區內“高低”住宅之間的矛盾由來已久。按照我們國家土地招拍的規劃,商品房小區一般有配套建設一定的保障房。“高”與“低”之間的矛盾,在小區建設之初就已埋下。當初“配建保障房”的目的,還是為了推進社群公平,避免出現所謂“富人區”和“窮人區”。但是,商品房、別墅和經適房在房價、物業服務、綠化、公共設施方面本來就有不小的差別,於是,能不能共用設施、通道,乃至是否會拉低房價,成為大家關心的話題,甚至討論經常被掛上了“歧視窮人”“歧視經適房使用者”等大詞。比如,2017年,北京“首開龍湖天璞”的商品房和自住房的業主因一面鐵柵欄矛盾升級,發展成了肢體衝突;青島萬科紫臺小區保障房業主認為,商品房業主透過綠植和鐵門做“隔離”是歧視行為;恆大某小區的商品房業主,甚至集體修建“隔離牆”,要把商品房與經適房隔離開……這畫風讓人不得不聯想到一些攸關社會公平的敏感話題。其實,法律問題還是法律解決,不要人為對民事糾紛上綱上線,準確適用《民法典》規則才能來定分止爭、明確“群己權界”。一者,要明確相鄰權的邊界。《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行使相鄰權的前提是“必要的便利”,這種便利不是無限的,不是“捨己從人”,不是“大公無私”,只能以“必要”為界。評價是否“必要”,要看“替代的措施”是否足夠的不便利。一塊“袋地”,是被其他業主的地圍起來的,那麼當然要提供“必要的便利”,不然的話就只能開直升飛機回家了,法律必須保障這種相鄰權益。但是,如果A小區業主穿過B小區到菜場較方便,否則就要繞繞遠路,這就不屬於“必要的便利”。B小區有權不讓A小區的業主“橫穿”,因為這不是“必要的便利”。二者,也就是羅培新教授講到的公共空間的“合理使用”。別墅區和高層區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相鄰關係”,就要看借路是不是“合理使用”。有網友說,飛機還有個頭等艙和經濟艙的區分,買什麼票享受什麼樣的服務。不妨拿這個來解釋,一般而言,坐經濟艙的人都得從頭等艙那兒路過,但是,如果頭等艙的人不允許經濟艙的人走,那就是妨害到“合理使用”,但是,如果是頭等艙、經濟艙有不同入口,經濟艙還是要求經過頭等艙,這個就難言“合理使用”。可以說,別墅區和高層區業主的矛盾,本質不是行使物權的邊界,不應該人為敏感化,隨便套用“歧視”“富人”等字眼,能不能借路、共用還得看是否滿足“必要的便利”和“合理使用”約束條件。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沈彬紅星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