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私信:
你好阿贇,我是一個“進城農民”,目前全家人的戶口已經由農村遷出到城市落戶,目前原本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有兩間房倒塌,其餘房屋暫未倒塌(屬於十年前翻蓋的平房),村裡給房屋掛上了“長期無人居住,請勿靠近”的牌子。
因為全家人現在的生活重心在城市,除了祭祖才會回農村,所以不打算對原本宅基地上的自建房進行修葺了,請問這樣的房子會不會被拆除,如果被拆除的話有沒有對應的補償?
農村長期無人居住的房屋,會不會被拆除,有沒有補償?
農村長期無人居住的房屋,多數情況下是因為人員流動造成的,比如城鎮子女進城落戶、全家遷出農村去城鎮落戶等,但也存在農戶家庭人員死亡且後繼無人造成的“長期無人居住”。
以網友的提問來看,網友全家舉家遷入城市落戶,屬於人員流動造成農村的自建房閒置,閒置時間較長之後,房屋出現了部分倒塌情況,也就是形成了危房,但部分房屋暫未倒塌也就仍然具有經濟價值的體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費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這裡提到了“依法、自願、有償”,而最關鍵的詞語是“自願”,也就是說對於進城落戶的農民來說,放棄農村與宅基地相關的權益必須建立在自願的前提之下,該網友並未選擇退出農村宅基地,因為其宅基地上仍然留有自己建設的自建房存在,在整座房屋構成危房之前,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會強制拆除。(除非遇到統一規劃建設或整村搬遷可能存在拆遷,文章最後會細說)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農村房屋是農民的私有財產,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自建房的所有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是基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集體成員)的身份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力,有權利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由此可見,對於全家進城落戶的農民家庭來說:
第一,全家人已經不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然不享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但遵照房地一體的原則,因為原來的宅基地上有自建房的存在,所以其宅基地使用權並未終止,隨房存在。
第二,全家人的戶口遷入城市落戶,但農村宅基地上留有的自建房屬於進城農民的私有財產,也就是說房子是進城自己蓋的,房子能體現出的經濟價值就屬於進城農民所有。
第三,既然房在,對於進城農民來說,就可以自行選擇處置方法,自願有償退出、村集體內部進行流轉或閒置自用,說白了就是房子作為私有財產被進城農民所有,如何處置自己說了算。
但是,對於進城農民來說,如果選擇閒置自用,保留農村自建房,閒置的農村自建房不可能一直存在,隨著時間的流逝肯定會逐漸成為危房,等到自建房不具備經濟價值體現的時候,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利進行拆除。
而關於閒置的農村自建房是否不具備經濟價值體現,要進行房屋的“危房鑑定”,達到要求CD危房級別的話,就已經不再有經濟價值的體現,說白了就是房子塌了,不具備經濟價值的體現,自然就不能再作為進城農民的私有財產被享有,這時候遵照房地一體的原則,房沒了,房下面的宅基地使用權也就終止了,自然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利拆除危房,另作它用。
這種前提下,進城農民不會獲得拆遷補償,一是宅基地使用權屬於村集體成員所有(進城農民不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是拆遷補償存在地面附著的房屋的賠償,但房屋都不具備經濟價值體現了,房子都沒了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房屋部分賠償。
那麼,哪種情況下,進城農民能獲得拆遷補償呢?
答案很簡單,比如當地因為農村建設規劃的需要,需要對長期無人居住的閒置農房進行拆遷,也就是說為了統一規劃或提高農村閒置土地利用率進行閒置拆遷。
當然也不排除有受到城鎮一體化推進、合村並鎮、異地搬遷等整村搬遷的影響,需要進行拆遷。
對於進城農民來說,只要農村自建房仍然有經濟價值的體現(不屬於坍塌危房,不構成CD級別的危房),就能夠獲得部分拆遷補償,而這部分拆遷補償主要來自房屋體現的經濟價值,但是卻不能享有與宅基地有關的徵地補償,因為進城農民不再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反之,農村房屋已經不具備經濟價值體現(構成危房CD級別),自然進城農民就失去了房屋的拆遷補償,也不會獲得宅基地有關的徵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