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李子柒在微博釋出《柴米油鹽醬醋茶》的影片後,影片再未更新,復更遙遙無期。結合李子柒“資本真的是好手段”、“大清早報個警”等言論,有傳言指出李子柒陷入股權鬥爭,雖然傳聞的真實性未被李子柒本人確認,但股權的問題值得引起我們重視,作為公司股東,應該注意哪些持股比?
一、有限公司
1.股東搗蛋線(一票否決權)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2.絕對控股線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完美控制線 6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4.外資待遇線 25%
《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九條 外國投資者在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國投資者在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機關向其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以下稱“批准證書”)。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併購後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佔所設企業註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該款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上市公司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企業註冊資本25%,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5.重大影響線 20%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方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的投資性主體且子公司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情況除外。
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
第七條 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第九條 投資方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採用權益法核算。
6.申請解散線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透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臨時股東會議召集線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二、非公眾股份公司
1.股東代表訴訟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提案資格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股東大會召集線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新三板公司
1.重大重組透過線 67%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資產重組是指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透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導致公眾公司的業務、資產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佔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淨額佔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表期末淨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佔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30%以上。
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觸及本條所列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辦理。
第十五條 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
2.實際控制認定線 30%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規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七)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掛牌公司控制權(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能主導公司相關活動的除外):
1.為掛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可以實際支配掛牌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透過實際支配掛牌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依其可實際支配的掛牌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會或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3.權益變動報告線 10%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一)透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做市方式、競價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二)透過協議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眾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第十六條 透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導致其成為公眾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或者透過投資關係、協議轉讓、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其他安排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導致其成為或擬成為公眾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且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10%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收購報告書,連同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一併披露,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
4.重要股東認定線 5%
(1)增加或者減少5%要披露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一)透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做市方式、競價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二)透過協議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眾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即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披露。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2)自願要約收購,約定比例不低於5%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收購人自願以要約方式收購公眾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於該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參考書籍:《一本書看透股權架構》 作者:李利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