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裴昱 北京報道
每逢各類長假期間,便有各地旅遊景區“宰客”的新聞曝出,程度或輕或重,影響或大或小,但總是觸及著普通消費者的利益敏感點。而作為施政者,地方政府對於防止宰客行為的發生,也一直進行著打擊和規範。
趕在十一黃金週之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下稱《規定》)。這是國內首個專門針對反消費欺詐領域的地方專門立法。
“我們讓社裡合作的導遊,都去好好看看《規定》,還會組織學習,規範行為,畢竟這裡面涉及到我們很多的業務做法需要規範,我們首先得合法,否則,處罰會比較嚴厲。”10月9日,一家註冊於海南的旅行社的副總經理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長假之後,他們會陸續組織導遊學習《規定》,以避免在帶團的過程中,“經營動作犯規”。
歷史上,海南三亞曾被曝出“天價海鮮”事件,當時有微博使用者以實名曝出在春節期間於三亞飯店消費,三個普通菜品,被要價4000餘元,當時引發公眾的普遍關注,此後,又一度因管理部門以“零投訴”“無法舉證”等,未對事件進行及時到位處理,而加劇了這一場風波。最終,宰客餐廳被嚴厲處罰,時任三亞市委書記姜斯憲向社會公眾道歉。海南隨即開始大規模整頓和規範旅遊、消費市場秩序。
“海南作為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非常重要,一方面是企業的經營環境,另一方面吸引企業來,實際上是吸引人來,人來就有消費行為,如果在消費上出現嚴重的欺詐行為或者嚴重事件,反過來也會對營商環境產生負面影響,所以,反消費欺詐,也是最佳化整體的營商環境。”一位長期在海南投資的央企業務負責人告訴記者。
此次,海南採用的方式有別以往,其使用中央賦予海南自貿港的立法權,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對反消費欺詐進行立法管理、規範和打擊,其更具針對性、威懾力更強、處罰也更為嚴厲。“《規定》是為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充分運用國家賦予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權,在反消費欺詐領域專項立法探索的制度創新。”在解釋《規定》的立法初衷時,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鄧雲秀表示。
《規定》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審議透過並頒佈實施後,海南方面制訂並落地施行的第一批配套法律。與《規定》同步審議透過的,還包括《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平競爭條例》,其主意,也是著力於構建公平健康的營商環境。根據記者掌握的情況,第二批配套法規中,則包括“免稅失信懲戒”“企業破產”“市場主體登出”等商業行為的具體和針對性領域。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透過《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其中明確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可以在遵循憲法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
鄧雲秀在解釋《規定》時表示,在行政處罰設定方面,《規定》有的突破了相關上位法的規定,有的按情節輕重綜合運用不同的行政處罰種類,目的是為達到讓不法分子既無膽量再犯、也無能力再犯的法律效果。
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此次規定中,對於缺斤短兩的欺詐懲處,就是典型的例子。“從上位法的角度上看,在缺斤短兩這個領域,上位法應該是《計量法》以及《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法實施細則對於這種行為的處罰是有規定的,但是,《規定》採用的處罰,突破了《計量法實施細則》上限。”這位法律界人士說。
在解釋《規定》時,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處一級調研員趙衛表示,明確加大對短斤缺兩消費欺詐行為的懲戒力度,對情節較重或者社會影響惡劣以及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最高可處50萬元的罰款。
《規定》第八條明確指出,經營者銷售海鮮、水果、旅遊特產及其他商品時,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將包裝物重量作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稱量商品,短斤缺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處不少於三個月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缺斤短兩這種消費欺詐行為,其經營者通常規模不大,50萬元的頂格罰款應該是比較大的威懾。”一位在當地從事多年旅遊消費門店經營的人士告訴記者。“這種事就是這樣,事兒不大,影響很壞,影響整個海南的形象,也影響其他正規合法經營的商戶。”她向記者表示。
此次《規定》的另一大特點,在於對可能產生消費欺詐場景的,進行較為全面的覆蓋,“針對消費領域欺客宰客這一嚴重影響海南形象和營商環境的突出問題,重點對14種典型的消費欺詐情形進行規制,如短斤缺兩、包廂購物、釋出虛假免稅或者零關稅商品資訊等消費欺詐行為。這些結合我省實際的創新或細化規定,具有較強的自貿港特色和實際操作性。”鄧雲秀說。
趙衛則表示,為經營者劃出紅線。明確經營者誠信經營的義務,包括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立提示牌,尤其是對海鮮、水果、旅遊特產等特色產品,要作詳細介紹和消費提示。
在加大懲戒力度,利用海南自貿港的地方立法權突破上位法制定罰則的同時,海南還正在透過建立一系列制度性的規範,來進行反消費欺詐工作。
記者瞭解到,海南方面已經明確要求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反消費欺詐工作協調機制。“據我所知,這個協調機制是由同級的市場監管部門牽頭,旅遊文化、商務、公安等部門參加,進行聯合執法。”一位熟悉當地情況的人士向記者表示。
與此同時,海南方面已經確定,透過鼓勵對消費欺詐行為進行舉報,來獲取執法線索,打擊消費欺詐行為。“已經明確了,發現有消費欺詐行為的,可以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會予以獎勵。”上述人士稱,目前,相關舉報獎勵的辦法,正在制訂當中。
(編輯:孟慶偉 校對:燕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