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是歐亞大陸最壯麗的自然景觀,中國大約40%的土地被草原覆蓋。在這片廣袤的綠色中,內蒙古自治區橫跨東北、華北、西北,雄踞中國的正北方。
1947年5月1日,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個省級民族自治區,它成立的時間比新中國成立還要早2年零5個月。為何它會在全國解放戰爭仍在進行時就成立呢?
我們一同回看那段跌宕起伏、戰火紛飛的歲月……
圖:日本投降 歡呼的人群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正當內蒙古草原上的各族人民歡慶抗日戰爭勝利的時候,1945年9月,原偽蒙政府的上層分子,在蘇尼特右旗成立了所謂的“內蒙古人民共和國臨時政府”,公開打出了“內蒙獨立”的旗號,妄圖趁機把內蒙古從中國分裂出去。對於這一狀況,中共中央從內蒙古在全國革命大局中的戰略地位考慮,認為需要儘快把內蒙古自發而起的民族力量引入我們黨領導的內蒙古自治運動的軌道。
1945年10月,中共中央在關於內蒙古工作方針的指示中指出:“對內蒙的基本方針,在目前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黨中央決定選派富有經驗的烏蘭夫去領導內蒙古自治運動。
烏蘭夫“單刀赴會”
烏蘭夫出生在內蒙古土默特左旗的一個蒙古家庭,早在1925年的大革命時期就加入了中國共產黨。他參與組建了中共西蒙工作委員會,抗日戰爭時期策動舉行的“百靈廟暴動”,打響了蒙古民族武裝抗日的第一槍,是一名既熟悉內蒙古環境又具有豐富革命鬥爭經驗的蒙古族共產黨幹部。
1945年10月上旬,烏蘭夫在只帶少數幾名幹部的情況下,來到蘇尼特右旗“內蒙古人民共和國臨時政府”所在地溫都爾廟。當他們不顧舟車勞頓深入到當地時,卻發現“臨時政府”已經成立了自己的辦事機構和“國旗”,儼然正式政府的形式,妄圖以形成既成事實的方法管理內蒙古地區。
烏蘭夫說,“雖然我們勢單力薄,實力有些懸殊。但我們是共產黨人,相信真理和正義的力量,有蒙古族群眾的支援,一定能戰勝少數逆歷史而動的勢力!”他深入到當地,反覆宣傳講解中國共產黨的政治主張和民族政策,揭露現在所謂的“政府主席”曾在日本侵略者手下擔任過要職的“蒙奸”真面目,很快把這個“臨時政府”的大多數人爭取了過來。
烏蘭夫制定了“兩步走”的工作方法解決“臨時政府”。
第一步,緩和矛盾,進行機構改選。經過重新選舉,烏蘭夫當選了“臨時政府”的主席。三天後,主席烏蘭夫就將“臨時政府”遷到由八路軍控制的張北縣。
第二步,將這個組織取締。11月,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在張家口成立,原“臨時政府”的多數人員都參加了進來,就此取代了“臨時政府”。
晉察冀中央局把解決這一問題的情況報告了中共中央,得到了中央充分肯定。周恩來稱烏蘭夫此舉 “是一個人解決了一個‘共和國’,是真正的單刀赴會。”
確定共產黨對內蒙古自治運動的領導
1946年4月3日,內蒙古自治運動統一會議,即著名的“四三”會議正式舉行。這次會議是內蒙古近現代史上的一次極其重要的會議,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與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雙方在這次會議從理論上、思想上達成了統一,透過《內蒙古自治運動統一會議的主要決議》,解決了內蒙古自治運動的方向、“道路”問題,確定了中國共產黨對自治運動的領導地位,進一步明確了中國共產黨對內蒙古自治運動的方針、政策,為建立統一的內蒙古自治區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圖:內蒙古自治運動統一會議出席代表合影
194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批准建立內蒙古自治政府。按照中央指示,烏蘭夫帶部分自治運動聯合會領導人和機關人員,於1947年2月抵達興安盟王爺廟,開始籌建內蒙古自治政府。
1947年4月23日,內蒙古人民代表會議在王爺廟(現烏蘭浩特市)召開。5月1日,選舉產生以烏蘭夫為主席的內蒙古自治政府,標誌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我國第一個省級少數民族自治區誕生。
5月19日,毛澤東、朱德給內蒙古人民代表會議發了賀電:“曾經飽受苦難的內蒙古同胞,在你們的領導之下……正在開始創造自由光明的新歷史。” 從此,內蒙古進入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新紀元。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範本
內蒙古自治區的建立,標誌著內蒙古各民族長期以來民族解放和實行民族自治願望的真正實現。從此,內蒙古各民族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有的甚至是從原始社會末期,直接跨越到社會主義社會,實現了社會制度的歷史性變遷。成立後的內蒙古自治區廣泛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建立各級黨組織和人民政權,開展土地改革和牧區、半農半牧區民主改革,組織和動員內蒙古各族人民發展生產、支援前線,成為穩固東北和華北解放區的戰略後方。
同時,作為首個省級民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對於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探索貢獻了實踐範例。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透過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關於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相關條款,其主要內容基本來源於內蒙古自治區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起草過程中,毛澤東提出:要考慮到底是搞聯邦,還是搞少數民族區域自治,並就此向黨內徵詢意見。李維漢經過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毛澤東建議:中國與蘇聯國情不同,國內各民族始終都是一個統一的國家,沒有經過民族分離,不宜實行聯邦制。中共中央最終決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並寫入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即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
新中國成立後,1955年成立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958年先後成立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19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隨著5個民族自治區和相關自治州、自治縣(旗)的先後建立,作為我國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得以實現。
本文作者:屈婷 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資訊資料館 館員
編審專家:
武市紅 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第四研究部副主任 研究員
張秀娟 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資訊資料館副館長 研究館員
梁 營 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機關黨委副書記
編輯:馬愛傑
主編:陳曦 姜黎 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