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一般約定“按現狀出售”,但從簽訂合同到房屋交付有一定的時間距離,訂立合同時的現狀是什麼樣的,若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發生爭議後對訂立合同時與交樓時的房屋狀況是否一致就難以作出判斷。
日前,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向記者透露這樣一個案例,張先生在經紀人小王的帶領下看中了張姨的房子,張先生對張姨家的室內裝修很喜歡,特別是門廳處的酒櫃很滿意,於是讓小王約張姨出來談合同。張姨給出的出售價是305萬元,張先生希望295萬元能成交,雙方經過幾次磋商,最終以300萬元成交。
房屋順利完成過戶,但收樓時張先生卻看到酒櫃被拆掉了,他問張姨怎麼回事,張姨說:“這個酒櫃又沒賣給你,這是我花了幾千元專門定製的,憑什麼留給你。”張先生後來問了經紀人才知道,張姨對張先生壓價有意見,在收樓前,故意找人把酒櫃拆了。張先生鬱悶不已,只怪訂立合同時自己沒有要求寫清楚。
中介協會建議,簽訂合同前,建議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共同對房屋狀況進行勘察。簽約時,在合同中清晰描述房屋狀況或拍照作為合同附件,特別是合同約定室內傢俬家電一併出售的,應詳細登記傢俬家電的數量、型號等資訊,儘量避免因合同沒有約定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編輯/李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