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讀特
編者按
隨著數字經濟向縱深發展,資料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已然成為數字資訊時代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要驅動力,成為網際網路企業的核心資產。隨著資料的累積,不同企業在資料資源的儲備量上的差異愈加明顯,資料壟斷逐漸形成,並催生了“堰塞湖”,導致各企業間的資料難以互通,使用者隱私洩露問題隨之凸顯。因此,透過有效的資料治理來緩解資料壟斷形勢、促進資料安全與公平的共享流通刻不容緩。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資料壟斷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期文萃予以彙編。
應當認證大資料具有競爭力而且會導致市場壟斷
楊慕晴在《大陸橋視野》2021年06期《淺析網際網路時代的資料壟斷問題》一文中認為,在各網際網路經營者利用大資料引發的各種壟斷問題愈演愈烈的今天,我們不得不利用法律對大資料等相關問題進行明確規制。經營者的資料處理與應用能力是網際網路平臺盈利的關鍵能力,是獲取競爭優勢的關鍵因素,也是限制競爭者的主要武器。因此,首先應當認證大資料具有競爭力而且會導致市場壟斷,要把這一問題新增到反壟斷法的規制範圍之內。其次,要對網際網路實力雄厚的經營者利用自身影響力阻止新興網際網路平臺加入市場競爭的行為,進行具體研究和界定。網際網路市場雖和普通市場有一定的區別,但本質也存在相似之處,要適當地提升市場透明度來約束某些經營者的行為。最後,雖然反壟斷法主要以事後規制作為主要手段,但也應適當地考慮事前規制。不能只追求市場效率,也要同時注重對消費者個人利益以及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應構建多元主體共治的資料壟斷監管體系
聶洪濤、韓欣悅在《長白學刊》2021年04期《網際網路平臺數據壟斷法律規制的困境與出路》一文中認為,網際網路平臺的興起是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表現形式,海量資料蘊藏的衍生價值更使資料成為了數字經濟時代網際網路平臺發展的戰略性資源。資料處理的技術門檻、資料寡頭跨領域的商業模式以及使用者規模產生的網路效應使網際網路平臺經濟天生就帶有“壟斷基因”。網際網路平臺的資料競爭行為逐漸背離了傳統的價格理論,併產生了新型的居間關係。大型網際網路平臺利用資料獲取和處理的優勢地位,在市場中實施強制不相容、市場擠出、大資料殺熟和使用者隱私侵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並減損了消費者福利,高築資料壁壘,導致行業創新受阻。對此,應構建多元主體共治的資料壟斷監管體系,推動懲罰性賠償與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促進資料開放與資料共享,防止資料寡頭濫用優勢地位,及時規制資料壟斷,實現平臺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資料生產要素反壟斷能夠防止因“資料霸權”而導致的大型網際網路企業壟斷
胡繼曄在《人民論壇》2021年19期《資料生產要素的反壟斷困境及破解對策》一文中認為,目前能否對資料生產要素進行壟斷在學理上具有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由於資料具有非排他性,企業收集資料和使用資料時,不能阻止其他企業對資料的收集和使用,因而並無資料壟斷一說。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資料與物權客體不同,難以透過物理的佔有來實現其排他性與壟斷性,但依然可以透過技術和法律手段實現對資料的排他和壟斷。第一,大型網際網路平臺可以透過技術手段實現對資料生產要素的壟斷。在資料收集階段,網際網路平臺透過強制使用者進行“二選一”等手段實現了對資料收集源頭的壟斷。在資料使用階段,網際網路平臺可以透過訪問控制技術、加密演算法技術、完整性校驗等技術,對其收集後的資料進行訪問和使用上的控制,從而實現資料壟斷。第二,大型網際網路平臺可以藉助法律手段實現對資料生產要素的壟斷。在法律層面,大型網際網路平臺主要透過合同實現對資料的相對性與絕對性的控制。網際網路平臺透過在開發者協議中設定格式條款的方式對其平臺數據進行自我賦權,實現對資料的壟斷。目前大部分開發者協議中具有“平臺數據全部歸屬平臺”的表述,並在司法實踐中已有法院對此予以認可。此外,網際網路平臺的非公開資料還可能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從而獲得商業秘密法的保護,進而加劇了網際網路平臺的資料壟斷程度。可以看出,雖然從理論上來看資料具有非排他性,但實踐中持有資料的網際網路平臺已透過技術和法律的手段實現了對資料生產要素的壟斷。從正當性角度來看,資料生產要素反壟斷能夠防止因“資料霸權”而導致的大型網際網路企業壟斷。
(作者: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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