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日報
為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規則“再升級”。9月22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設定“評級結果級別限制”規定,也就是說,不論某家銀行的初步評級結果如何,一旦該銀行突發監管部門認定的重大風險情形,監管部門有權及時對初步評級結果做出限制。
根據《辦法》,具體風險情形如下:核心監管指標不滿足“底線性”監管要求,出現黨的建設嚴重弱化、公司治理嚴重不足、發生重大涉刑案件、財務或資料造假問題嚴重等重大負面因素嚴重影響機構穩健經營,風險化解明顯不力、重要監管政策和要求落實不到位等。
對於突發重大風險事件、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銀行,監管評級有必要實施“一票否決”,這既彰顯了“強監管”的決心和底線思維,也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的迫切要求。
有效的金融監管首先要做到“導向明確、賞罰分明”,其中,監管評級便是重要抓手之一,它在整個監管流程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以監管評級結果為基礎,在下一年度的工作中,做得好的商業銀行可在分支機構設立、業務資質申請等方面獲得相應獎勵,做得不好的銀行則將面臨業務限制、行政處罰,甚至被實施風險處置。
實際上,早在2014年我國就已經開始實施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規則,但隨著近年來金融業跨界、混業、跨區域經營等特徵日益突出,商業銀行在業務模式、風險特徵、外部環境等方面也發生了顯著變化,金融風險的隱匿性、傳染性、外溢性進一步增強,“一著不慎滿盤皆輸”並非危言聳聽。
反觀此前出現嚴重信用風險的個別中小銀行,公司治理水平、內控管理水平嚴重不足是主因――部分大股東把銀行當做“提款機”,關聯交易頻繁;部分股東違法違規持股;個別“一把手”無視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執行規則,導致合規內控形同虛設。
因此,一旦出現類似風險,監管部門在監管評級時必須有權及時對評級結果做出調整,必要時“一票否決”,決不能讓風險隱患逐年累積,要做到“早發現、早處置”;面對已經暴露出來的風險,要堅持以“自我革命”的方式刮骨療毒、精準拆彈,及時清除風險隱患,努力跑在系統性風險前面。
為確保監管評級辦法能夠真正落地見效,接下來,金融監管部門還應進一步“因材施教”。具體來看,既要關注評級較好銀行可能存在的弱點和風險苗頭,加大監管跟蹤和風險提示;也要對評級較差銀行及時採取風險糾正措施,注重“早期介入”,避免風險惡化、蔓延,防止風險隱患演變為嚴重問題;而對於已經出現信用危機、嚴重影響銀行消費者合法權益及金融秩序穩定的銀行,則應穩妥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根據具體情況,按程式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郭子源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