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末,中國60週歲及以上人口2.4億人,佔總人口的17.3%。而且老齡化的速度也很快,預計到2020年,老年人口將會達到2.48億,老齡化水平達到17.17%。
所以,按照國際標準來衡量,中國已經是一個嚴重老齡化的社會了。
自古以來,關於老人養老,都是一個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但是古代人沒有養老保險等“五險一金”,那麼古人的養老問題,當時是怎麼解決的呢?
首先我們看看古代對老人的年齡界定:
“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傳;八十九十曰耄……”(《禮記·曲禮上》)
上面的記載非常明確,人到了60歲,就算老年人,可以指使人幹活;70歲身體各項機能進一步衰弱,應該交代家事,把該安排的都安排好;80歲、90歲,已算髦耋老人……
我國最早養老場所的雛形,出現在夏商時期:
“夏后氏養國老於東序,養庶老於西序;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禮記·王制》)
上面所說的“序”和“學”,就是夏商時代的最初養老機構,同時兼有教育下一代的職能。
到了周朝,統治者也很注意對老人的照顧,養老機構也和夏商時代差不多!但是此時的養老機構主要針對於學識淵博的人,平民老百姓還是養兒防老。
隨著朝代的更替,各朝的養老制度也日趨完善,到了宋朝,已經建立了完備的養老體制。
總體來說,宋朝的養老系統是透過多層次開戰的:
第一是主流的家庭養老;
第二是輔助性的宗族養老;
第三是民間的慈善養老與互助養老;
第四是朝廷劃撥專款的國家福利養老。
宋朝的朝廷,為了支援家庭養老,實施了兩項制度:一是“侍丁”制度,二是“權留養親”制度。
侍丁制指的是有老人需要贍養的家庭,朝廷減免他們的稅收和徭役。宋仁宗的詔書中記載道:“其父母年八十者,與免一丁,著為式。”
意思是如果家裡有八十歲的父母,可免除家庭成員的“身丁錢”,並免除家裡一位男丁的服役。
“身丁錢”指的是男子成年後,都需向官府繳納的人口稅,徭役指的是國家無償徵調民間的勞力。
《宋刑統》則規定,除了謀反、內亂等死罪之外,罪人若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歲以上,且“戶內無周親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可以“申刑部具狀上請聽敕處分,若敕許充侍”。
這是權留養親制度,它的意思是犯罪之人,如果家中有年邁的父母,允許犯人回家照顧父母,等贍養結束,再返回官府判刑。
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提到了一位叫阿王的老人,他的子孫拋棄了他,但是他的族人一起承擔了給他養老送終的責任。由此可見,宋代的“宗族養老”也開始走向制度化。
范仲淹設立的範氏義莊可謂宗族養老的典範之作,它如同一個公益基金,定期向族中貧困人口發放錢米。
蘇州的範氏宗族,每一位50歲以上的族人都可以從範氏義莊領米,每口每日一升。族中若有老人去世,也可以從義莊申領到15貫至25貫的喪葬費。
因為范仲淹的帶領作用,宋朝各地都紛紛開辦了義莊,貧窮、孤寡的老人最終得以老有所依、老有所葬。
宋朝時,徽州新安誕生了世界上第一個養老保險基金。南宋《新安志》記載了新安當地一個特別的習俗:
“愚民嗜儲積,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貲分始少。蘇公謫為令,與民相從為社,民甚樂之。”(《新安志》)
新安當地的百姓不願意多生兒子,因為他們認為兒子多了會分掉他們的財產,他們更願意將財產掌握在自己手中,慢慢積累下來。
新安的蘇知縣發現這種習俗後,便鼓勵百姓一起成立一個“養老基金會”,他們平日將餘錢存入,年老時再取出。可謂開創了我國養老儲蓄與保險的先例。
公元1107年,宋徽宗趙佶特意下詔:“居養鰥寡孤獨之人,其老者並年滿五十歲以上,許行收養,諸路依此。”
意思是凡50歲以上的鰥寡孤獨老人,可以進入國家在京師及諸路開設的福利院養老。
國家給他們的養濟標準一般為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錢;對80歲以上的居養老人,政府還有額外補助,另給大米及柴錢;90歲以上老人每日有醬菜錢20文,夏天給布衣,冬季給棉衣。
但後來因為要收養的老人實在太多,朝廷難承重負,又將進入福利院的年齡線提高到60歲以上。
宋朝廷設立的福利院,在京城的叫福田院,各州縣的稱之為居養院、養濟院,都是綜合性的福利院,收養的物件包括“鰥寡孤獨貧乏不得自存者”、“非鰥寡孤獨而癃老廢疾、委實貧乏不能自存者”。
到了南宋時期,一些地方政府又修建了“安老坊”、“安懷坊”、“安濟院”,是專門收養孤寡與貧困老人的福利機構。
制度化的福利性公墓體系也始於宋代,最初在京師汴梁設立“漏澤園”,後又在“京畿近郊佛寺買地,以瘞死之無主者。瘞屍,一棺給錢六百,幼者半之”。
為盡力照顧逝者家庭,漏澤園中的下葬品和祭品都由政府置辦。不光做到了老有所養,還做到了終有所葬。這才是真正的養老送終。
被譽為“近世以來最偉大的歷史學家”的英國人湯因比說過這麼一句話:“如果讓我選擇,我願意活在中國的宋朝。”
現代的著名學者餘秋雨也說過類似的話:“我最嚮往的朝代就是宋朝。”
他們對宋朝那麼牽腸掛肚,是否和宋朝有完備的養老制度有關呢?答案應該是不言自明的(來源:騰訊網)。
參考資料:
《新安志》
《宋史》元·脫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