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流浪狗咬傷人的責任劃分,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也就是說,流浪狗的原飼養人或管理者需要對被咬傷的人負責。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對於流浪狗原飼養人或管理者的認定比較困難。比如,遺棄的狗狗因為沒有辦理相關證件或者沒有佩戴狗牌,所以很難找到原飼養者或管理者,即使找到了也缺乏證據或證人來指認。對方死不承認,你又沒有證據,無可奈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中,對於無主的流浪狗,如果經常性、長期性投餵,就可以認定投餵者與流浪狗之間實際形成了飼養與被飼養、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投餵流浪狗的人就成為了流浪狗的管理人,所以投餵者就需要向受傷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另外,偶爾投餵流浪狗,並不會被認定為流浪狗的實際飼養人或管理者。
但是實際執行中,對於長期投餵和短期投餵的界定劃分有些難度。同樣,如果長期投餵者矢口否認,也需要證據或證人來指認。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如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警示牌
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經營者是作為補充責任人存在的。受害人在直接責任人不能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無法行使第一順序的賠償請求權或者不能滿足賠償的要求時,可以向補充責任人請求賠償。也就是說,如果在這些公共場所被流浪狗咬傷了,並且找不到該流浪狗的原飼養者或管理者,該流浪狗也沒有長期投餵者,才可以向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經營者要求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經營者能夠證明自己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是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的。
4,不滿足上述3種情況時,如果沒有買保險,一般只能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有專家建議成立流浪動物傷害基金,出現這種情況時則由基金出錢治療)
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顯示,目前全球約有2億條流浪狗,而在中國範圍內,流浪狗的數量就已經達到4千萬。這麼多的流浪狗遊蕩在城鎮和農村,難免產生人狗衝突。據統計,我國每年平均簽發6000萬支人用狂犬疫苗,其中大部分是因貓狗(寵物貓狗和流浪貓狗)咬傷而簽發。
出現流浪狗的原因,主要是遺棄和走丟。但是,主人棄養寵物在我國並不構成違法行為,棄養寵物的處罰僅為處以罰金和吊銷養狗證。
所以我認為治理流浪狗問題,應該從源頭開始,即加強對寵物飼養者的法律約束。比如,加大對遺棄寵物行為的懲罰力度,建立寵物飼養者的誠信記錄等。
你認為應如何治理流浪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