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深圳市招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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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招考辦釋出了《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其中有一部分符合條件的考生將在明年高考中最多降80分被錄取。
具體是怎麼樣的?一起看看通知原文!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
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
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員會,各有關高等學校:
為落實黨的民族政策,進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經省招生委員會和省民族宗教委研究,現就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高校招生錄取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少數民族高校招生錄取的照顧範圍和照顧原則
(一)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具體範圍為: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和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韶關市乳源瑤族自治縣、清遠市連州市瑤安瑤族鄉和三水瑤族鄉、陽山縣秤架瑤族鄉、韶關市始興縣深渡水瑤族鄉、肇慶市懷集縣下帥壯族瑤族鄉、惠州市龍門縣藍田瑤族鄉、河源市東源縣漳溪畲族鄉以及少數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會)或自然村(見附件1)。
(二)我省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錄取照顧的條件為:戶籍在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小學和初中均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就讀或者高中階段連續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就讀。
(三)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如小學在民族鄉、少數民族聚居村委會所在地就讀,初中階段到所在縣(市、區)的其他中學就讀,享受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錄取照顧政策。
(四)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因地處偏遠,所在地無中小學或者離所在地中小學較遠,按就近原則到非少數民族聚居區就讀中小學,享受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錄取照顧政策。
(五)省外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學生,小學和初中均在自治縣或自治區、自治州的縣就讀,高中階段戶籍遷入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區並在我省參加高考的,享受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錄取照顧政策。
二、少數民族考生的資格確認
確認少數民族考生資格,是少數民族高考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各地要嚴格按省民族宗教委、省招生辦制發的《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稽核表》(附件2)、《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稽核表》(附件3)組織填寫,杜絕弄虛作假,以維護少數民族高考招生錄取工作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確保少數民族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
(一)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省內少數民族考生,申請享受照顧政策報名時應提供居民戶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影印件,認真填寫《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稽核表》,由縣(自治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稽核彙總報地級以上市民族工作部門,再由地級以上市民族工作部門稽核彙總(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戶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影印件)報省民族宗教委。
(二)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從省外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遷入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申請享受照顧政策報名時應提供居民戶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影印件,並填好《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稽核表》,送縣(自治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稽核彙總(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戶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影印件)逐級上報至省民族宗教委。
(三)每年11月20日前,省民族宗教委將下一年度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名單彙總送省招生辦核准考生報名資訊。省招生辦於11月30日前將考生報名資訊複核資料反饋省民族宗教委再次核准確認。省民族宗教委於12月20日前將核准確認的符合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名單送省招生辦。省招生辦於每年1月底前將當年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名單向社會公示。各地報省民族宗教委的截止日期是每年10月15日。個人申請享受照顧政策報名的日期是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逾期不再辦理。
(四)凡提供虛假材料獲取少數民族考生資格的,根據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高考改革工作的意見的相關要求,何時查實何時處理,並取消當年參加高考報名或錄取資格,已入學的取消學籍。對所涉及的國家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員,通報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三、少數民族考生的照顧錄取政策
(一)報考民族院校民族班(含廣東技術師範大學少數民族生)計劃的少數民族考生,單獨劃線。
(二)報考其它高等學校專科層次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其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三)報考普通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少數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教民〔2005〕7號)的規定,根據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分數線,由招生院校在本(專)科同批次錄取。少數民族本、專科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各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專科錄取分數線下80分、60分;民族班錄取分數線(本科)不得低於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科錄取分數線下40分;具體按省招生委員會當年劃定為準。
(四)符合以上條件的考生,投檔時,根據省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投檔規定進行投檔,投出檔案由高校擇優錄取。
四、少數民族考生的建檔
(一)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和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的稽核表由省民族宗教委登記蓋章後退回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轉交考生所在地的招生辦。
(二)為保證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使各項照顧政策落實到位,各市、縣(自治縣、市、區)招生辦和中學在整理考生檔案時,應將《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稽核表》《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稽核表》等歸入考生檔案。
請各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員會將本通知轉發至縣(自治縣、市、區)及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要將該通知精神及時傳達給所有考生。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制定出臺的《廣東省民族宗教委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粵民宗規〔2017〕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範圍一覽表
2.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稽核表
3.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稽核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