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籤合同,繳納出讓金。
我國房屋產權年限基本是70年,土地使用期限界滿後,國家如果有收回土地的需要,產權人可以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
2、土地和地上建築物被國家收回,業主得到一定的補償。
國家直接收回土地和土地上建築物,對房屋所有者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房主可以利用這筆補償金重新在別處購置房產。
3、國家收回土地,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分兩種形式,一是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另一種時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即集體所有。所謂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權,而房屋使用權是沒有期限的。個人購買的房子只要具備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具體解決辦法為,國家將土地使用權收走,房隨地走,個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國家在其他地方另建安置住房,並且房主還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