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新聞客戶端10月9日訊(YMG全媒體記者蓋鵬 呂金匯)深化戶籍改革,亟需暢通入鄉返鄉落戶渠道。釋出會上,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田力介紹,由原農村落戶限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且在農村從事農林牧漁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員,放寬為在農村居住或就業(創業)且符合一定條件的人員均可在農村落戶。
一是農村籍高校畢業生根據本人意願,畢業時可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就業地;農村籍退役軍人退役時,按照退役安置政策可在原籍落戶。
二是擁有農村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並連續或預期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員,可將戶口遷回原籍,且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辦理投靠落戶。
三是入鄉返鄉就業創業連續一年以上的城鎮人員,包括在鄉村企業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鄉村依法投資經商或興辦實業以及依法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並依法經營的城鎮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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