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節烈觀》發表在《新青年》月刊第五卷第二號,這也是魯迅第一次在《新青年》上發表長文。
《我之節烈觀》,意思就是我對於“節烈”的觀點,那麼“節烈”是什麼呢?關於“節烈”,魯迅是這樣說的:
“節烈這兩個字,從前也算是男子的美德,所以有過“節士”,“烈士”的名稱。然而現在的“表彰節烈”,卻是專指女子,並無男子在內。據時下道德家的意見,來定界說,大約節是丈夫死了,決不再嫁,也不私奔,丈夫死得愈早,家裡愈窮,他便節得愈好。烈可是有兩種:一種是無論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了,他也跟著自盡;一種是有強暴來汙辱他的時候,設法自戕,或者抗拒被殺,都無不可。這也是死得愈慘愈苦,他便烈得愈好,倘若不及抵禦,竟受了汙辱,然後自戕,便免不了議論。萬一幸而遇著寬厚的道德家,有時也可以略跡原情,許他一個烈字。可是文人學士,已經不甚願意替他作傳;就令勉強動筆,臨了也不免加上幾個“惜夫惜夫”了。”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原來“節烈”指的是女人的貞操。
當時的國人總有“世道澆漓,人心日下,國將不國”的感慨,而有一群人就想出一種挽救的辦法,他們叫作“表彰節烈”!
“總而言之:女子死了丈夫,便守著,或者死掉;遇了強暴,便死掉;將這類人物,稱讚一通,世道人心便好,中國便得救了。大意只是如此。”
對於這樣的一個可笑的救國論,魯迅提出了以下三點疑問:
第一點:不節烈的女子如何害了國家?刀兵盜賊水旱饑荒,拜龍神,迎大王,濫伐森林,不修水利等等,和不節烈有何關係?且政界軍界學界商界等等裡面,全是男人,並無不節烈的女子夾雜在內,這些黑暗哪一項是不節烈的女人所為?
第二點:何以救世的責任,全在女子?照著舊說,女子主內,男子主外,治世救國該是男子的責任。如按新說,則男女平等,義務略同。男子也該分擔一半的責任才對。
第三點:表彰之後,有何效果?
魯迅說據節烈為本,要分三種情況,一,已守節,應該表彰;二,不節烈,該羞殺不必說了;但是第三種,萬一有些女子一經感化,打定主意要節烈,可是丈夫長壽,天下太平,她便只好飲恨吞聲,做一世次等的人物。魯迅的幽默啊,這三點一列出來多麼深刻地體現了節烈救國多麼荒謬。
之後魯迅又提出“節烈是否道德”,在魯迅看來:“道德這事,必須普遍,人人應做,人人能行,又於自他兩利,才有存在的價值。現在所謂節烈,不特除開男子,絕不相干;就是女子,也不能全體都遇著這名譽的機會。所以決不能認為道德,當作法式。”
緊接著魯迅又問,現如今這些多妻主義的男子,有什麼表彰節烈的資格啊?男女一律平等,既然平等,男女便都有一律應守的契約。男子決不能將自己不守的事,向女子特別要求。
那麼“節烈”到底是怎麼來的呢?
魯迅寫道,原來古代社會女子多作為男子的附屬品,男人死後,女人要跟著殉葬。後來,殉葬的風氣改了,就變成守節。由漢至唐也並沒有鼓吹節烈。直到宋朝,那一班“業儒”的才說出 “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話,看見歷史上 “重適”兩個字,便大驚小怪起來。宋朝當時也正處於衰敗的時期,國家越來越弱,“國民將到被征服的地位,守節盛了;烈女也從此著重。因為女子既是男子所有,自己死了,不該嫁人,自己活著,自然更不許被奪。然而自己是被征服的國民,沒有力量保護,沒有勇氣反抗了,只好別出心裁,鼓吹女人自殺。”
文章的最後,魯迅這樣總結:“節烈這事是:極難,極苦,不願身受,然而不利自他,無益社會國家,於人生將來又毫無意義的行為,現在已經失了存在的生命和價值。
節烈這事,現代既然失了存在的生命和價值;節烈的女人,豈非白苦一番麼?可以答他說:還有哀悼的價值。他們是可憐人;不幸上了歷史和數目的無意識的圈套,做了無主名的犧牲。可以開一個追悼大會。
我們追悼了過去的人,還要發願:要自己和別人,都純潔聰明勇猛向上。要除去虛偽的臉譜。要除去世上害己害人的昏迷和強暴。
我們追悼了過去的人,還要發願:要除去於人生毫無意義的苦痛。要除去製造並賞玩別人苦痛的昏迷和強暴。
我們還要發願:要人類都受正當的幸福。”
無疑魯迅是思想上的超人,是中國現代文學的奠基人之一。可是你能想到嗎?一百多年前,魯迅對於女性的困境竟也有如此深刻的見解,而這一點是與他同代的思想家無法匹敵的。
讀了這篇文章,我們會對魯迅有更加立體的想象,魯迅果真為當之無愧的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