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3月,周某在某家博會上看到某一傢俱店的廣告宣傳稱:“A品牌傢俱店特惠,衣櫃只售899元起!”覺得價格實惠的周某馬上付款預定了售價為1999元的衣櫃。今年6月,周某新房裝修開始動工,便通知傢俱店送貨安裝,周某檢查時卻發現現場安裝好的衣櫃並不是A品牌的。
周某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傢俱店存在“掛羊頭賣狗肉”的行為,遂要求傢俱店賠償其損失。傢俱店表示他們店是A品牌的深圳代理商,當時的廣告宣傳語“A品牌傢俱店特惠,衣櫃只售899元起!”的意思是他們的傢俱店搞特惠活動,店內衣櫃特惠售價899元起,不代表衣櫃是A品牌的,這些完全是周某自己過度聯想。
本案中,周某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援?
法律點評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質量、效能、用途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本案中,傢俱店的廣告宣傳語並未寫明衣櫃的具體品牌,正常情況下,消費者結合廣告上下文必然會理解成A品牌衣櫃售價899元起,傢俱店的解釋也證明其廣告是有意向消費者隱瞞真實情況,繫有意識誤導消費者,傢俱店的行為涉嫌欺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費用的三倍(最低五百元)。本案中,消費者有權向傢俱店主張其購買衣櫃價款三倍費用的賠償。
法條索引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效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深圳消委會提示
消費者應理性消費,擦亮眼睛,不要被商家所謂的“優惠”活動迷惑。付款前,消費者應向商家確認最終付款的商品是否就是自己想要購買的商品,並與商家簽署書面合同,合同中明確商品貨號、價格、質保期等重要內容,核對無誤後再付款。
商家釋出商品廣告時,應保證資訊真實全面,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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