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古代女性來說,嫁妝可能是她唯一可以理直氣壯向父權家庭索要的財產,進入唐朝後,女性的嫁妝權益開始見諸法律,但不能就此認為唐朝以前的女性沒有這份權益,更不能認為唐朝女性的地位比唐之前高。
本系列文是講述封建女性在不同時代的嫁妝權,以及在婆家的財產繼承權,不涉及孃家財產。本文範圍是唐宋時期。
01,唐朝女性在婆家的財產權利
唐朝初期雖然依舊實施均田制,但一般情況下,已經不再給女性受田,當然,女性也不用納稅了,畢竟沒有經濟權利,就沒有經濟義務。
政府考慮到守節寡婦的問題,又規定代替亡夫充當戶主的寡妻、妾們,可以授田三十畝。顯然,女性要想在唐朝擁有田地,只能在戶絕的特定條件下才能實現了。
一旦失去社會財富創作者的身份,在男尊女卑的社會里,女效能夠擁有私有財產的權利,自然急速的萎縮下降。
那麼,唐朝女性在婆家都有什麼財產權利呢?
首先,在正常情況下,即夫妻處於同居共財的大家庭中時,女性對自己的嫁妝有佔有權和支配權,嫁妝具有獨立性,屬於小夫妻的私產,和同居大家庭沒有關係,丈夫可以支配,丈夫的父母兄弟家人不能支配。
所以,在丈夫和兄弟們分家析產時,屬於女性的私財是不在均分之列的。有小心思的丈夫為了藏私房,會把沒分家時掙的財產放在妻子的嫁妝名下,這樣做自然不免會在日後引起財產糾紛。
另外,關於唐律中那句“妻家所得之財”的含義,學者們解讀也並不一致,有的認為單純指嫁妝;有的認為並不是單指嫁妝,很可能還包含妻子孃家的其他贈與,依據就是唐律沒有用專指嫁妝的專業術語——妝奩,而是用“所得之財”;個人贊成後者意見,認為這個所得之財或許還包含了女性繼承孃家的戶絕之財。
當丈夫和兄弟析產後,女性的私財(含嫁妝)就屬於小家庭共有了,因為“婦無私產”、“夫妻一體”、“夫者妻之天也”,夫與妻是絕對的支配與服從關係,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妻子的嫁妝也轉變成丈夫財產的一部分,丈夫自然是有處置權的。
夫妻同在時,因為夫妻一體,性格高潔的丈夫為了自己的名聲,對嫁妝的使用也會多考慮妻子的意見,何況,嫁妝有一部分是首飾、珍玩、衣物、器皿之類帶標記的私密性物品,男人用著也不方便,這時,妻子就對嫁妝有更多支配權。
妻子可以把嫁妝拿出來貼補家用、贈送給小姑和女兒,可以捐給寺院、賑濟災民、扶貧救困等等,所獲取的名聲自然都歸屬丈夫家,因此,封建士大夫們對女性這種行為是認可並讚賞的。
妻亡夫在時,女性的所有私財,就名正言順的與丈夫繼承的祖產合併,等丈夫死後,作為大家庭的共產由諸子均分,孃家是沒有干涉權的,像宅鬥小說中那種孃家來把嫁妝拉走的情況就純屬歪歪了。
夫亡妻在時,則有三種常見的情況:
①守節不嫁的:
嫁妝由寡妻自己管理,因為此時丈夫的人格由寡妻代表,寡妻在大家庭中可以享受丈夫的地位,所謂“妻承夫位”嘛,所以,在分家析產時就可以代承夫位,和丈夫其他兄弟均分祖產。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丈夫的權利、人格延伸給寡妻,寡妻只是為兒子代管家產的經理,兒子才是家庭財產的繼承人,等寡妻死後,嫁妝和祖產一起被諸子均分。
②無子守節的:
②-1,有爵位食邑的貴族家庭,身為寡妻的,雖然不能像漢朝女性那樣繼承亡夫的爵位封封號,但可以代位享受亡夫爵位帶來的食邑待遇。
②-2,沒有爵位食邑的家庭,當丈夫兄弟都亡故,侄子們均分祖產時,代位戶主的寡妻,可以代位享受一個晚輩的份額。
③夫死改嫁的:
不管是代承夫分,還是代承子分,女性在婆家擁有的財產繼承權,都有個特定條件,就是必須守節,如果想改嫁,在婆家繼承的所有財產都要歸還夫家的,由丈夫兄弟或者子侄再行均分。
對於嫁妝,唐朝改嫁女性還是能夠帶走的,甚至有丈夫戶絕後,由妻子攜帶夫家全部財產改嫁的例子。
除此之外,唐朝還有夫妻和離的現象,“和離”這個詞彙始自唐朝,並被寫入唐律,它將男女雙方都放在同等的法律地位,充分尊重了雙方意願,對以往的出妻、休妻來說,是個很大的進步。
因為以和為貴、一別兩寬的原則,丈夫多半都會讓妻子帶走嫁妝,有的還會另外再支付三年的衣糧作為贍養費。
中唐人李元素,聽信讒言無故和繼妻王氏離婚時,可能給的贍養費不夠,王氏小有勢力的孃家還向皇帝告狀,李元素因此罷官,還被判給王氏財物滿五千貫。
02,北宋女性在婆家的財產權利
眾所周知,宋朝的《刑統》是參考的唐律,所以,北宋女性和唐朝女性的財產權益是比較接近的。
在共居大家庭時,和唐朝一樣,女性的嫁妝是具有獨立性的,不屬於大家庭的共財,兄弟析產時不在均分之列。
當丈夫分家後,女性的嫁妝和私財就屬於小家庭的共財了,丈夫有絕對的支配權。即便是女性以嫁妝錢置辦新的產業,戶主仍然是丈夫。
當然,和唐朝一樣,品行高潔的男性為名聲考慮,是不會輕易挪用妻子的嫁妝,免得被政敵攻訐嘲笑,所以,北宋女性對嫁妝是具有一定支配權的,但不能否定丈夫對妻子嫁妝擁有的所有權。
遇到有些男性體弱或者耙耳朵,而女性善於治家或者兇悍者,別說女效能支配自己的嫁妝,甚至還能自主經營夫家產業,這些都是有例可循的,不過,女性如此種種,都還是要以丈夫的名義。
比上述更具普遍性的是,有不少被三從四德洗腦的“賢德”女性,和唐朝女性一樣,會主動用私財補貼家用、資助丈夫、捐贈佛寺、賑濟救災,甚至為丈夫買婢納妾等等。
另外,也並不是每個男子都是光明磊落的偉丈夫,有渣男奪取新婚妻子嫁妝消失不見、致使其妻陷入飢寒交迫境地的例子。
也有渣男謊稱未婚,迎娶京城富家女,獲得豐厚的嫁妝,等富家女跟著回家後才發現,渣男家裡有原配有兒女,想捎信回孃家卻被看管防範,以至於鬱鬱而終,嫁妝都落入渣男之手的例子。
還有渣男把錢財揮霍完後,改名換姓欺騙娼女和他結婚,趁著娼女醉酒,帶走嫁妝拋棄娼女的例子。
從這些事例看,只要結婚,丈夫就能拿走妻子的嫁妝,像那種新婚半月就拿走嫁妝消失不見的渣男,皇帝也只是下詔允許遭遇騙婚的倒黴女性可以即刻改嫁,不用再遵從“夫亡六年改嫁之制”,卻沒有譴責或者判決渣男拿走嫁妝的行為觸犯什麼刑法,從而足見男性對妻子的嫁妝是擁有絕對的支配權。
當女性先亡故時,嫁妝權仍然歸屬丈夫,孃家是無權干涉的,等丈夫亡故後,再由諸子均分。
當夫亡妻在時,女性則取代丈夫的地位,管理自己的嫁妝,在兄弟析產時承夫位獲得一份祖產;如果是無子的戶絕之家,女性在侄子們析產時,可以代位一名晚輩獲分財產。
注意,還是和唐朝一樣,女性代承夫位和代承子位是二選一,可不是表示女效能分兩次財產。
不願意守寡想改嫁的情況,在宋朝則分為招接腳伕和改嫁,改嫁又分為攜子改嫁和無子改嫁。
先說招接腳伕,招接腳伕就是守寡女性招上門夫,在這種情況下,女性是可以繼續擁有並支配前夫全部財產的,當然也包括自己的嫁妝。
但是,前夫財產最終只能由前夫子繼承,禁止女性把前夫財產變成後夫的;如果前夫無子,還禁止女性為後夫生的孩子繼承前夫財產,等女性亡故後,前夫家財仍要按戶絕處理。
這些規定無不說明,宋朝女性對夫家財產是沒有任何處置權,只有代管權,就算是招接腳伕,也不過是白得一個勞動力而已,可見封建律法允許的所謂“妻承夫分”,不過是鼓勵女性為丈夫守節的手段而已,可不是為了提高女性地位的目的。
攜子改嫁,實際就是攜產改嫁,女性把前夫的孩子和家產都帶到後夫家,不過,屬於前夫的家財,只能由前夫子繼承,不能給後夫子,當然,現實中這種情況是很容易產生財產糾紛的,有前夫子侵吞後夫家庭財產的情況,也有後夫侵吞前夫子財產的情況。
無子改嫁時,女性就要把繼承夫家的財產留下,如果攜帶夫家財產改嫁,會被按盜竊論罪。
當然,律法是律法,實際是實際,不是每個人都能遵紀守法的,儘管有律法出臺,社會上還是存在有心計的女性使手段侵吞夫家財產改嫁的現象。
比如北宋最出名的薛惟吉繼妻柴氏攜產改嫁案,就是柴氏侵吞薛家財產改嫁,被薛惟吉前妻子薛安上告發引起的財產糾紛案。
最後,涉事的兩位名臣向敏中、張齊賢被貶職,薛安上被打屁股,柴氏被罰銅八斤免杖責,而柴氏侵吞的薛家財產,則被拿出來贖買薛家宅邸,柴氏改嫁也不了了之沒有下文。
還有太子太保韓縝的寵妾蟾奴,在韓縝死後,攜帶韓家鉅萬家資改嫁,韓縝的兒子韓宗武,和東晉的謝弘微一樣視錢財如糞土,並沒有追究他爹的寵妾。
可見,女效能否攜帶夫家產業成功改嫁,全看夫家人追究不追究了,追究一個結果,不追究又一個結果。
那麼,北宋女性改嫁時是否能攜帶自己的嫁妝呢?
對於這個問題,律法上還真沒找到明文規定,所以在現實中,能找到女性攜帶嫁妝改嫁的例子,也能找到女性改嫁被剝奪嫁妝的例子。
袁採在《袁氏世範》中勸誡世人不藏私產時說:那些用妻子名義去置辦私產、把家庭共財變成私財,結果遇到丈夫身死,妻子就把“用妻名置產”的產業和嫁妝一起帶走改嫁,這種情況君子都要引以為戒。
從袁氏的話看,時人對以妻子名義置辦的田產都歸妻子所有,是持預設態度,那嫁妝自然也能由女性改嫁時帶走。
再舉個相反例子,韓億知洋州時,遇到一個案子:富戶李甲,為了霸佔亡兄家產以及寡嫂的嫁妝,汙衊侄子不是亡兄親子,逼迫寡嫂改嫁,達到他霸佔家產和嫁妝的目的。李甲寡嫂娘倆兒前後申冤十餘年,直到韓億知洋州,才得以翻案,重新迴歸李家,奪回家財。
從這個案子中李甲寡嫂因為被迫改嫁,嫁妝就被亡夫弟弟霸佔,足見女性改嫁是不能帶走嫁妝的,如果改嫁帶走嫁妝是合法的,那李甲還怎麼合理霸佔嫂子的嫁妝?
綜上可知,當時社會中,存在對改嫁帶走嫁妝默許的意識,但也存在不能帶嫁妝改嫁的事實。
正是因此,當今學界才對宋代女性的嫁妝歸屬權,一直存在爭論,有認為宋代女性擁有獨立的嫁妝權,有認為宋代女性並沒有獨立嫁妝權,都各有依據誰也說服不了誰。
俺是贊成宋代女性沒有獨立嫁妝權的觀點,因為,在父權制、夫權制橫行的封建社會,儘管存在女性攜產改嫁的事例,但她們基本都要受世人的譴責和批判的,而那些能夠攜產改嫁的女性,也多半都是個性強勢或者很受丈夫寵愛的,所以才能透過手段帶走財產,但她們不能代表那個時代的整體女性都擁有獨立的嫁妝權。
就像司馬溫公在《涑水記聞》中記錄一樁案子:潭州某位嫡妻無子,妾室有子,在丈夫亡故後,身為妾室的居然把嫡妻趕走,霸佔所有家資,其中當然包括嫁妝,一無所有的嫡妻屢次找知州告狀,卻被當成瘋婦處理,氣得發狂,直到王罕知潭州,才把家產判給這位老嫗。
但是,王罕也沒有剝奪妾兒子的繼承權,所以,在老嫗亡故後,家產還是要由丈夫的庶子繼承。
我們能因為這樁案子就認為宋朝的妾室都很厲害嗎?當然不能,道理和前面是一樣的,少許特例不能代表整個群體。
03,南宋女性在婆家的財產權利
如果說北宋女性還能和唐朝女性一樣,能夠擁有一定程度的嫁妝權,到了南宋,女性對嫁妝的所有權開始明顯呈現逐漸下降的趨勢。
在律法上,雖然規定女性可以和兄弟分產,但女性的嫁妝也明確規定要同夫為主,就算是繼承孃家的戶絕財產,也要同夫為主。
這樣的話,女性所得的私財都將成為丈夫家庭中的私有財產,北宋可沒有這樣的明文規定,可見,南宋時期女性的財產權被進一步剝奪。
別說丈夫對妻子的嫁妝有支配權,就連未婚夫都視未婚妻的嫁妝為己有,是自己家砧板上的肉。
在《清明集》中“訴奩田”案中,石氏女的嫁妝被胞兄石輝拿去還債,未婚夫廖萬英索要未果,不惜訴諸官府把大舅子告了。
儘管法官嘲諷廖萬英吃相太過難看,但並沒有否決他享有未婚妻嫁妝的所有權,還是判決讓石輝贖回嫁妝田,交給妹夫廖萬英。可見女性的嫁妝權,就算還沒嫁過去,在夫家面前,孃家也得靠邊站。
在唐朝和北宋時期,如果夫亡妻在,妻子可以立女戶繼承家庭財產,但南宋則確立戶絕之家的立嗣制度,就是夫亡妻在的情況下,寡妻過繼嗣子來繼承家業,在子孫未滿十六歲時,寡婦不許典賣田宅,改嫁也不能帶走,因為隨嫁的奩田都是孃家給夫家的,要由夫家人繼承的。
南宋的立嗣制度實施後,就意味著守寡女性只是丈夫和嗣子的中間人,對家庭財產以及自己的嫁妝都沒有實際的繼承權,只是信託性質的代位管理,更沒有典賣、轉讓、攜帶改嫁、隨帶歸宗的處置權,一旦改嫁,就連這點代位管理的繼承權也沒有了。
像《清明集》中“繼母將養老田遺囑與親生女”的案子,就是蔣汝霖狀告繼母葉氏把養老田留給親閨女,葉氏活著時對養老田有使用權和合法的處分權,但並沒有真正的處置權,蔣汝霖才有真正的繼承權,在葉氏死後養老田要歸屬蔣汝霖的,葉氏留遺囑把養老田留給親女,顯然是侵犯了養子的繼承權,所以官府判決她的遺囑是違法的。
當然,儘管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女性沒有獨立的財產權,但從現實中,還是能找到女性以獨立名義進行典賣和租佃田地的交易事例,雖然大多是以母親的身份操作,也是事實存在的。
南宋時期,禁止女性帶嫁妝改嫁或者歸宗逐漸成為主流意識,不同的法官對嫁妝權的認知不同,也導致他們經手的案子判決結果的不同。
比如《清明集》中“子與繼母爭業”案,吳貢士溺愛繼妻王氏,把私置產業都放在王氏嫁妝名下,等吳貢士死後,王氏拋棄吳貢士原配之子吳汝求,攜帶嫁妝改嫁,吳汝求就狀告繼母,法官雖然不贊同王氏的行為,但依然認為產業在王氏名下就該歸王氏所有,就算明知道其中大部分都是吳貢士用妻名置產。最後法官判決王氏把一處房產給吳汝求居住,以告慰吳貢士於地下。
可見寡婦是否能夠攜產改嫁,要看遇到什麼理念的法官,在父權制和父權制盛行的封建時代,像“子與繼母爭業”案中天水這樣的法官畢竟少見,更多的是為夫權代言的法官,比如“徐家論陳家取去媳婦及田產”案中的法官黃榦。
陳文明的女兒陳氏嫁給徐孟彝,陳氏沒有生育,但徐孟彝有三女一男,徐孟彝死後,陳氏攜帶嫁妝歸宗,就被徐孟彝之弟告了,但被法官判決敗訴,徐弟弟繼續上告到黃榦這裡,黃榦不但直斥前法官失察,還判決陳氏攜帶嫁妝重回徐家教養庶子庶女。
這案子的判決結果讓現代人看,得氣炸了,憑啥啊?憑啥讓人家陳氏用嫁妝田替死鬼丈夫白養和自己沒血緣關係的孩子?
黃榦的理由很簡單:陳氏嫁給徐孟彝,就是徐家的人,不能因為丈夫死了就棄徐家不顧;而陳氏的嫁妝自從嫁人就權歸徐氏,如果徐孟彝沒有孩子,陳氏可以帶走嫁妝,但徐孟彝有四個子女,陳氏就不能帶走嫁妝田,哪怕孩子不是陳氏親生的;陳文明你也有兒子媳婦,如果你兒子死了,兒媳婦也拋棄你孫子帶著嫁妝田歸宗,你會願意嗎?
看看,黃榦的判決始終都是站在夫權制一方的,即便是父權也要避讓夫權,別說女性的權益了,在封建社會尋找女性權益簡直是痴人說夢。只要在丈夫有子女的情況下,哪怕是庶出子女,身為嫡妻的女性就無權攜產歸宗,封建社會就是如此的操蛋。
那些攜產改嫁成功的女性,在封建士大夫眼中,也是要受到譴責和批判的。
比如《夷堅志》中的“陸氏負約”,就是女性攜產改嫁遭報應的故事:衢州人鄭某,娶會稽陸氏女,恩愛無比,鄭某曾和陸氏相約,如果他不幸身死,陸氏不能改嫁。兩人婚後十年生一兒一女。鄭某真的不幸亡故,陸氏卻在喪夫後沒幾個月,就“盡攜其資”拋棄兒女改嫁蘇州曾工曹。
這個陸氏的下場是什麼呢?成婚才七日,就收到一封前夫鄭某字跡的書信,信中譴責陸氏攜產改嫁、拋棄子女、不贍養公婆,批判她義不足以為人婦,慈不足以為人母,最後陸氏居然嚇死了。
還有《睽車志》中程泳之妻的故事:程泳之的妻子原來是李貫的妻子,非常的善妒,李貫有三個婢女懷孕,都被他妻子打殺,以至於李貫無子。等李貫死後,其妻並沒有守節,而是攜帶李家眾多資產,改嫁給程泳之,最後被李貫的鬼魂索命。
程泳之的妻子被前夫李貫訴訟的罪名有兩條,其一是害死懷孕的三個婢女,其二就是侵吞李貫家財攜產改嫁。程妻的最終結局是,為婢女抵命,臨死前交代程泳之把她帶來的嫁妝施捨給寺廟,為前夫李貫祈福。
從這些故事記載就能看出,士大夫階層對成功攜產改嫁的女性是個什麼樣的態度,封建女性實在太難了,要不為婆家當牛做馬,要不就被譴責批判,當然,故事中的陸氏和程妻也的確有不對的地方。
雖然夫死改嫁會遭到譴責,但宋朝女性在和離的狀態下,還是能夠帶走嫁妝,不過不再像唐朝那樣還有贍養費了。
像《夷堅志》也記錄一個機智女性的故事:王八郎迷戀娼女,想無故休棄嫡妻,王妻變賣家財私藏起來,又拉王八郎見官,在官府的介入下,王妻不但和丈夫平分家財,還爭取到幼女的撫養權。
可見,宋朝女性在和離時,不但能帶走嫁妝,機智如王妻者還能平分丈夫家產,不過,由於王妻無子,她積蓄的十萬貫家財,還是都隨著小女兒嫁到夫家,成為夫家之財。
而被丈夫休棄的“出妻”,是無權帶走嫁妝的,當然,如果是丈夫無故出妻,女性或許有帶走嫁妝的可能。
因為宋《刑統》戶婚律中的一條規定,“如有出嫁親女被出、及夫亡無子並不曾分割得夫家財產入己、還歸父母家後戶絕者、並同在室女例”,意思就是說被休棄歸宗以及夫亡無子被迫歸宗的歸宗女,如果沒有分割夫家財產,在歸宗後孃家戶絕,可以和在室女一樣繼承孃家財產。
這條規定其實就是暗示有些被休棄的歸宗女,或許有可能會得到夫家的補償的,其中大概就有嫁妝。
《夷堅志》中還有個“夢得富妻”的故事:彭氏女因為有病被丈夫休棄,歸宗後繼承孃家的戶絕財產,又攜帶孃家田產改嫁鄧倚,鄧倚因此一夜暴富,等彭氏女病死後,又娶新妻。
這個故事再次說明了,宋朝女性一旦嫁人,嫁妝權就會歸屬丈夫,哪怕是繼承孃家的戶絕家產,嫁人後也變成丈夫所有。
所以說,儘管宋朝女性對嫁妝擁有一定的權力,但她們對嫁妝的所有權,並不是獨立完整的。
什麼叫獨立完整?就是物品的所有權完全屬於個人,不與任何人共享,那才叫獨立,才叫完整。
而宋朝女性的嫁妝權,卻是建立在和丈夫共享的狀態下,且在滿足整個家庭利益之上的,維護家庭利益時,女性對嫁妝就有處分權,一旦侵犯到夫家的利益時,女性那點可憐的財產權就要被收回了。
簡單一句話概括就是:唐宋女性對自己的嫁妝能有多少支配權,全看自己嫁的是人還是鬼了。
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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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唐律疏議》、《刑統》、《續資治通鑑長編》、《名公書判清明集》、《宋會要輯稿》、陳鵬《中國婚姻史稿》、伊佩霞《內闈——宋代的婚姻與婦女生活》、張本順《宋代婦女奩產所有權探析及其意義》、何燕俠《女性財產繼承權的歷史考察——法原理與法習慣方面的糾葛》、孟凡燕《唐代嫁妝初探》、魏京燕《唐宋女性財產繼承製度探研》、郭東旭《宋代財產繼承法初探》、朱運榮《宋代嫁妝初探》、高楠《宋初的嫁妝立法——以宋刑統為中心》、劉春萍《南宋婚姻家庭法規範中婦女地位芻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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