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劉有一隻銀色公貓,想給公貓留個後,就在網上發帖子要給這隻公貓配種。很快,小青找到小劉,表示願意讓小劉的銀色公貓和自己的銀色母貓配種,同時,雙方說好,小劉不要配種費,生出來小貓讓小劉先選一隻。就這樣,到了九月份,小青的銀色母貓生了六隻小貓,活了五隻,其中就有一隻金色小貓。小劉想要這隻金色小貓,因為金色小貓比較罕見,市場價格在四千元左右,銀色小貓的市場價格在兩千元左右,但是,小青也想要這隻金色小貓,表示除了金色小貓,其他的小貓隨便選。於是,兩人就這隻金色小貓產生了糾紛。
實際上,在此事件中,兩人在小貓配種之前已經約定好,生出小貓以後,小劉不要配種費,在生下來的小貓裡優先選一隻。既然雙方已經就生下的小貓有了約定,就應該按照約定執行。如果一方不按約定執行,就是違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即小青應該讓小劉先選貓,小劉既然已經選擇金色小貓,小青就應該將金色小貓交給小劉,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