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記得在2008年的時候,那會正在家裡看著奧運會,在媽媽的唸叨下,終於站起身來朝廁所方向奔去。等我開啟熱水器時,只聽見“嘀,嘀,嘀”的響聲,但是卻沒聽見有“轟”的聲音。(有“轟”聲的話,證明有熱水出來)然後就是一聲大喊,“媽,煤氣用完啦!”媽媽一聽,趕緊打電話給送煤氣的,等送上來安裝好後,不慌不忙地說:“煤氣110塊錢。”我媽先是一愣,再急著說道:“怎麼又貴了,上個月還是100塊,怎麼就漲了!”阿叔笑了笑,“我也希望你上個月用完呀,沒辦法。”
現在在大城市的話,都已經裝起了燃氣管道,挨家挨戶也都已經用上了天然氣了,不過當時在安裝燃氣管道的時候,樓下有鄰居就為這事吵起來了。有一戶主想裝燃氣管道,但是要穿過隔壁戶,但是隔壁就不樂意了,憑什麼要穿過我這裡,佔用我的地方,還影響我房子的美觀。吵了半個多鍾,只能叫物業來,就讓隔壁戶退讓一步,不然就向法院起訴,看看到時候問題歸誰,隔壁戶一聽害怕了,雖然嘴裡唸叨著,但是還是配合了。
我就在想,如果隔壁戶立場強硬點,老子憑什麼配合你,我買的房子,我做主,那事情會怎麼樣呢?
其實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築、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所以,相鄰關係,隔壁戶應該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拒不配合,就可以讓該戶主向法院起訴,要求其配合。(´ー∀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