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證券報
財政部近日釋出《資產管理產品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定》),明確資產管理產品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將於2022年1月1日開始施行。業內人士認為,財政部對資管產品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對資管產品的估值規則將形成較大影響,尤其是採用攤餘成本法進行估值的銀行理財產品。
當前,我國資管產品規模大、種類多、社會影響面廣,發行和監管主體不一。2018年4月釋出的資管新規,對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資產管理產品進行了統一規範,但適用資管新規的資管產品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日期可以推遲至2022年1月1日。
這意味著,不少處於過渡期的資管產品雖然遵循了監管規則,但是還未完全適用相關會計準則。在資管新規過渡期內,為迎合傳統穩健型投資者的需求,很多銀行理財類產品中的現金管理類以及一些封閉式產品所投資的資產以攤餘成本法估值。這一做法有助於維持理財產品表面上的淨值穩定,但並不能真實反映市場變化對產品淨值波動的影響,風險情況無法反映到產品淨值變化中,被市場稱為“假淨值”或“偽淨值”。
至今年底,資管新規過渡期即將結束,理財淨值化走過了轉型期,更需要體現“真淨值”,過渡期內可以採用攤餘成本法估值的一些產品,未來必將面臨向市值法估值的轉變。
《規定》將理財產品淨值化轉型程序直接推進了一步。《規定》第二至第五部分主要結合資管產品業務活動的特點,針對實務中需進一步明確和規範的投資等相關交易的會計處理問題作出細化規定。
《規定》在“關於金融資產的分類”部分明確,“資產管理產品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相關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必須與基本借貸安排一致,即相關金融資產在特定日期產生的合同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市場人士認為,上述會計準則一旦實施,最大影響在於一些銀行理財產品的估值方法或將從攤餘成本法切換至市值法。此前過渡期內的半年以上定開產品不能再用攤餘成本法估值,所有ABS、私募債、二級資本債、永續債、優先股今後都不能用攤餘成本法估值。
貨幣基金和現金管理類產品使用攤餘成本法也會受約束。《規定》明確要求,“貨幣市場基金、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以出售為目標的,應當將相關金融資產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一旦《規定》實施,對於銀行理財而言,最核心的變化是既要符合監管規則又要符合會計規則。”招商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廖志明認為,這意味著銀行封閉式理財和現金管理類理財投資某些資產的,2022年起也需要採用市值法估值。
“目前允許成本法估值的貨幣基金和現金管理類理財,今後在新金融工具準則之下,業務模式變得很關鍵,要看是以交易為目的,還是持有至到期。若以交易為目的,也就是‘以出售為目標’,就要按照市值法進行估值。例如,買同業存單是為交易目的,需要採用市值法估值。”廖志明表示。
在《規定》的起草說明中,財政部表示,研究制定《規定》有利於落實資管新規,助力資管產品淨值化轉型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有利於解決資管產品面臨的具體會計問題,指導新金融工具等準則實施;有利於統一各類資管產品的會計實務,提升資管產品的會計資訊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