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程式碼:600816 證券簡稱:ST安信 編號:臨2021-079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3宗案件收到起訴書及民事裁定書;2宗案件收到民事裁定書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第三人
● 涉案的金額:裁定撤訴案件金額合計66.83億元
●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原告為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宗案件均已裁定撤訴,未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產生影響。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兩宗案件,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本公司股份總數合計為14.55億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6.60%),本次拍賣、變賣後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能發生變更
一、 新增訴訟案件及其進展情況
公司近日收到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安信信託”)三宗案件的起訴書及撤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
2021年9月28日公司取得三宗案件(案號分別為:(2021)滬74民初2940號、(2021)滬74民初2941號、(2021)滬74民初2942號)的起訴書;2021年9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達三宗案件的民事裁定書,裁定三宗案件均按原告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處理。現將相關情況具體公告如下:
(一)(2021)滬74民初2940號案件
1.原告的主要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託受益權轉讓款3,518,990,187.5元。
(2)請求判令被告以未付轉讓款為基數,日萬分之五為利率,支付違約金暫計為723,614,656元。
(3)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84,000元。
(4)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
2.起訴書陳述的主要事實與理由:
2017年1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資金信託合同》,並支付信託資金本金30億元;其後原告與被告簽訂《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約定自2020年11月29日起原告向被告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合同項下全部信託受益權及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截至起訴日,被告未依約足額支付受益權轉讓款及違約金。
3.訴訟判決及進展情況:
已裁定撤回起訴。
(二)(2021)滬74民初2941號案件
1.原告的主要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信託受益權轉讓款1,188,630,136.99元;
(2)判令被告以未付轉讓款為基數,日萬分之五為利率,支付違約金暫計為544,183,219.18元;
(3)判令被告支付律師費86,000元;
(4)本案全部訴訟、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
2.起訴書陳述的主要事實與理由:
2014年1月16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委託第三人對原告資產進行投資運作及管理。2015年10月27日,第三人代表該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及委託人,與被告簽訂《集合信託合同》,約定信託本金為人民幣10億元,第三人同日向被告支付了10億元。同日,第三人代表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及委託人,與被告簽署《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約定第三人於指定日期向被告轉讓第三人信託合同享有的壹拾億元信託資金對應的信託受益權及相關一切衍生權利。截至起訴日,被告未依約足額支付受益權轉讓款。
(三)(2021)滬74民初2942號案件
1.原告的主要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託受益權轉讓款562,652,712.33元。
(2)請求判令被告以4.62億元為基數,日萬分之五為利率,支付違約金暫計為145,068,000元。
2018年4月1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約定被告將信託受益權及相關一切衍生權利轉讓給原告,合同簽署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4.62億元;同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另一份《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約定原告將其持有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給被告,轉讓日為2019年11月14日。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未按約履行受讓義務亦未承擔違約責任。
二、 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情況
2021年9月29日, 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達的關於申請人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國之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安信信託作為第三人的兩宗案件的民事裁定書(編號分別為:(2021)滬74民特211號、(2021)滬74民特212號),裁定結果如下:
(一)(2021)滬74民特211號
准許拍賣、變賣被申請人上海國之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質押的其持有的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10億股股票(無限售流通股)及其孳息(包括在質押登記有效期內的送股、轉增股、透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發放的現金紅利),將所得拍賣、變賣價款優先清償第三人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申請人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的流動性支援資金本金32億元及計算至2021年7月22日的資金佔用費459.539,999.99元、違約金489,963,013.29元。
申請費6,929,771.69元,由被申請人上海國之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二)(2021)滬74民特212號
准許拍賣、變賣被申請人上海國之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質押的其持有的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4.55億股股票(無限售流通股)及其孳息(包括在質押登記有效期內的送股、轉增股、透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發放的現金紅利),將所得拍賣、變賣價款優先清償第三人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申請人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的流動性支援資金本金25億元及計算至2021年7月22日的資金佔用費367,520,833.32元、違約金348,379,568.26元。
申請費5,373,767.34元,由被申請人上海國之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三、相關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原告為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宗案件均已裁定撤訴,未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產生影響。
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兩宗案件,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本公司股份總數合計為14.55億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6.60%);本次拍賣、變賣前,上海國之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8.68億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52.44%),為公司的控股股東,高天國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本次拍賣、變賣後,上海國之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將持有公司14.13億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25.84%),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能發生變更。由於實際拍賣、變賣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密切關注上述事項的後續進展情況,並根據需要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四、備查檔案
1.《民事起訴狀》
2.《民事裁定書》
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