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慈玉鵬 張榮旺 北京報道
龍江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建輝近期被帶走調查一則訊息近日傳出,一位東北地區銀行人士向《中國經營報》記者確認該訊息屬實。
近日中紀委網站刊文顯示,截至目前今年有超過20位銀行高管被公佈查處。
近年來金融監管趨嚴,機構內部治理機制不斷推進,但金融腐敗問題愈加隱蔽,同時,從內部機制角度看,監事會在金融機構中的作用仍較弱,銀行機構反腐的內在動力尚需增強。業內人士建議,應進一步加強監事會功能,確保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職責,提高其獨立操作能力,同時利用大資料等金融科技,賦能金融反腐,進一步推動多行資訊聯動審查。
多部門聯合反腐
近日,中紀委網站刊文顯示,今年以來四大國有銀行中至少有8名高管被公佈查處;國家政策性銀行今年有至少10名高管被查處;3家股份制銀行及其他地方金融機構的腐敗分子也被嚴肅查處。
習近平總書記近期主持召開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強調要統籌做好重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一體推進懲治金融腐敗和防控金融風險。
一位監管系統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金融反腐需多組織聯動,比如銀保監會注重機構業務合規性,發現部分線索或會移交紀委、公安機關等,而紀委查處案件也需要銀保監會配合,隨著金融反腐強度增大,這種聯動不斷增強。”
銀保監會內部反腐亦再增強,今年至少5位金融監管系統幹部落馬,例如原銀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近期被查。記者瞭解到,十九大以來,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立案93件,相當於十八大後5年間原銀監會、保監會兩個紀檢組立案總數的近3倍。
加碼機構內部監管
金融貪腐行為引發資源錯誤配置,降低金融資源使用效率,破壞交易規則,不但擾亂金融秩序,造成資產質量下降,甚至會破壞國家經濟秩序,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記者瞭解到,金融腐敗行為目前愈加隱蔽,隨著資金融通更加便捷迅速,腐敗活動更不易被發現,“洗白”模式翻新,例如透過信託受益權轉讓、融資財務顧問等形式受賄斂財;另外,金融腐敗手法越發專業,部分金融從業人員採取專業化手段方式,利用現有金融制度短板和管理漏洞實施腐敗甚至犯罪活動,已成為金融腐敗行為的重要特徵。
某城商行人士告訴記者,金融業務多是“熟人生意”,多數金融風險發生是因內部人士失守,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圈子文化較突出,利益盤根錯節,多是團伙作案,從最終風險情況回溯,較難判斷問題根源,除非內部同盟破裂,否則腐敗問題不易暴露;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監事會在我國金融機構中作用較弱,不能有效發揮作用,銀行機構反腐的內動力尚需進一步增強。
為增強權力制衡,減少尋租腐敗行為,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明確了各治理主體的職責,強化了治理機制執行的規範性,從股東、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等多方面進一步最佳化權力關係,銀保監會曾釋出《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上述制定的準則是公司治理監管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一定程度上遏制尋租空間。
一位國有銀行地方分行高管告訴記者:“目前不少分行監事會並不歸總行直管,這造成監事會不具備獨立性,較難發揮作用,應將地方分行監事會納入總行管理,提高其獨立操作能力。”
另外,記者從業內人士處瞭解到,從發揮公司治理機制角度看,機構應進一步做實監事會功能,確保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職責,推動監事會豐富履職內容,更多地圍繞金融反腐深入開展財務、內控和履職盡職監督,定期對機構經營決策、風險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移交涉嫌腐敗問題線索;同時,應建立高管層向董事會、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的涉嫌腐敗問題報告制度,及時開展履職情況評價和反腐敗工作成效評估。
從技術角度看,一位廣東地區銀行業相關人士建議,可透過技術手段提高風險監測能力,讓流程固定化、資料不可篡改、行為有跡可查,減少貪汙腐敗行為。比如,建立一套相對穩定的風險監測體系,公司可以收集內外部廉潔風險的案例,分析行為特徵,開發行為模型和個人畫像,在監測過程中,利用已建立的黑名單、行為分數、智慧掃描排查等手段來識別風險並自動預警和報告。
上述國有銀行地方分行高管表示:“從內部制度看,目前有銀行採取將高管三代血親資訊錄入系統,透過大資料篩查異常資金流動來甄別線索;另外,我行建立了員工行為管控系統,將信貸客戶及銀行信貸經理資訊納入,審查資金往來。當然,目前這種大資料稽核只限於行內,並未形成多家銀行聯動,留下了一定操作空間。”
(編輯:朱紫雲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