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報廢了的固定資產,是企事業單位經常碰到的業務。那麼,在處置時,殘餘價值產生的收入能不能按照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計稅規定,採用簡易計稅的方式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稅總公告2015年第90號)之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符合條件的,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銷售額,並減按2%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可以放棄這一減稅優惠,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算並繳納增值稅,並且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票。(也就是說在開票時發票型別的選擇上,採用3%徵收率減按2%徵收率的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而放棄減稅,按3%徵收率計算並納稅的可以開具專用發票,購入方取得此專票的可以抵扣。)
同時,該公告還指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該物品適用的稅率徵收增值稅,不能適用簡易計稅的方式。
問題在於,處置報廢了的固定資產這一經濟業務,是否屬於上述公告所稱的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筆者看到有人認為:處置報廢的固定資產按銷售廢料進行稅務處理,按一般貨物的適用稅率,不適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稅收政策。這一觀點著眼於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使用價值整體上與其原來的使用價值相同,或者部分相同,不像處置報廢了的固定資產,其使用價值已不復存在,或者說不再殘留部分該固定資產使用價值,只能作為廢物(不視其為固定資產)再利用處理。
實際上,在實務操作中,處置報廢了的固定資產,同樣適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相關增值稅問題的規定,稅收政策規定是從儘量確保增值稅抵扣鏈不斷和稅收公平的角度出發的,並不計較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功能是否留存或喪失。
同時,我們需要了解的是,按規定抵扣過的固定資產或者因企業自身等原因可以抵扣但沒有抵扣固定資產對外銷售時,需要按照正常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且購入方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