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期做了父母出資購房離婚財產分割資料分析,對於出資屬性的認定一般有贈與、借貸及佔有產權份額幾種認定,本期就出資物權認定進行整理分析,詳見資料。
一、資料概況
檢索要素:父母出資購房+物權確認
判決區域:北京地區一審判決
判決時間:2018年至2020年
時間分佈:
如圖所示此次查閱統計的資料共173份,自2018年至2020年相關判決數量逐年下降,可能與判決公開範圍有關,也可能是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步提升,此類糾紛在實務中得到合理引導和解決。
二、訴爭多由分家析產引起
筆者試著整理了本次查閱統計的判決裡的訴爭起因,主要原因如下:
如圖所示,此次統計的物權確認判決資料裡近47%是由繼承析產引起,當產權登記人去世後,實際所有人與其繼承人必然要圍繞產權真正歸屬展開系列訴爭。24%左右是因拆遷利益分割引起的,面對拆遷利益,登記產權人很少有不心動的。20%左右是因婚姻變動引起的,父母或子女的婚姻變動必然引發家庭財產的分割與歸屬問題。9%左右是因房產過戶登記問題引起的,此類多是實際所有人與登記所有人關於產權登記或過戶的時間、方式及代價爭論不一引起的。
就此次查閱的北京地區的相關判決資料而言,此四大型別的訴爭起因細聊起來又有不同表現,詳情如下:
1、家庭內部約定父母名下公房“誰出資養老房歸誰所有”,父母逝後一方反悔
此次檢索的關鍵字雖然是“父母出資購房”,但部分涉及子女出資房產登記父母名下的判決系同一法律關係,即“房屋產權登記與實際權屬不符”,故也納入此次統計資料。就北京地區資料而言,因特定時代背景緣故,單位福利房、集資房、公租房、公房房改房等具有特定人身屬性的房產較為普遍,此次查閱的資料裡有40份系子女中的一人或數人共同出資購置父母名下福利房,因房產具有人身屬性,故只能登記父母名下,家庭內部或父母與出資子女約定房產歸屬,但父母逝後或是因拆遷、或是因房產增值、或是因贍養積怨等,其他子女以不認可或不知曉原始約定為由訴請房產繼承分割引發爭端,實際出資人轉而訴請確權。
2、父母房產登記子女名下,一方去世引發繼承爭議
此次查閱的資料裡有28份系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子女名下,父母或子女一方去世引發繼承爭議,或是去世一方的繼承人訴請確認遺產,或是實際出資人訴請確認產權。而選擇將房產登記子女名下除了贈與外,相對典型的有兩種情況:一是父母年邁辦理貸款不便,需借用子女名義貸款或使用子女公積金;二是預設產權登記子女承擔父母養老責任,但實際相處出現矛盾後父母憤而訴請確權,欲透過撤銷登記來威懾子女。只能說,訴訟並非解決此種爭議的最佳方式,父母子女間的關係更多的是依靠道德和個人素養來平衡維繫。
3、婚姻變動引發房屋權屬爭議
就此次查閱的北京地區的資料來說,因婚姻變動引發房屋權屬爭議的主要有以下型別:
(1)房產涉及其他家庭成員利益,離婚後一方訴訟分割,如拆遷利益分割、父母出資性質認定存在爭議等,共有20例。
(2)父母離婚,訴請確權。此種包含父母離婚後訴請確認登記在子女名下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情形,有3例,以及子女訴請確認父母名下房產系其所有情形,有4例。
(3)子女離婚,訴請確權。此種包含子女離婚父母訴請確認其出資所購房產的產權的,有8例,子女離婚後一方訴請確認對方父母名下房屋產權的,有4例,以及子女婚後擅自加名配偶或將房產過戶給配偶的,有2例。
(4)為規避限購政策離婚買房,弄假成真。此次查閱的資料裡為規避限購政策離婚買房借名登記的有5例,這個問題詳見在去年的“假離婚買房資料分析”篇,不再贅述。
4、實際所有人與登記產權人就房產過戶或登記協商不成訴請確權
此次查閱的資料裡此種情形的共16例,實際所有人要求登記所有人配合過戶不成的有4例,此種情形一般是針對借名登記事由消除的,如父母福利房具備過戶條件、父母離婚後一方名下無房不再受限購政策限制的等。另一種是實際所有人對產權登記有異議的,共12例,此種一般是家庭內部合意買房,由一方辦理房產登記,登記情況與合意不符。
總之,訴爭起因多源自現實生活裡的利益拉扯,當你選擇一種方式來規避風險時也就承擔了另一種風險。
三、購房不慎,家裡雞飛狗跳,房產分崩離析
筆者試著整理了下訴訟主體間的關係,發現多是家庭成員間圍繞房產展開系列訴訟,訴訟主體身份情況如下圖:
如上圖所示,此次查閱的資料裡兄弟姐妹間訴爭房產確權的佔37%左右,此種多由家產分配、養老責任分擔及老人偏心等現實問題引起,判決裡不乏當事人“自小爹媽就偏心老么/兒子”等哭訴,歸根結底爭的不是房產,是執念,因此,為避免訴爭家產問題還是儘可能與養老、扶弱與基本公平統籌兼顧。
此外,夫妻男女雙方間的訴爭佔比在20%左右,包括前夫前妻、再婚夫妻、貌合神離的現任夫妻以及分手的男女朋友等,一句話,買房不寫清,後續扯不清。
其他的如父母子女訴爭確權的佔比17%左右、房產登記所有人繼承人及親屬間爆發訴爭的佔比18%左右、出資人與子女配偶訴爭佔比8%左右,包括翁婿、婆媳等。購房本來為了提高生活質量,但權屬不清輕則雞飛狗跳,重則家破房售,分崩離析。
四、確權證據要求極高,多數訴請被駁
此次查閱的判決資料裡原告訴請確權被駁的共92份,佔比近53%左右,訴請被駁原因可概況為“原告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實房產登記有誤。”支援原告確權訴請的共53份,僅佔30%左右,具體如下:
確權訴訟的關鍵在於原告的證據能否證實房產登記與真實權屬有異,此次查閱的資料裡實際所有人與登記所有人對房屋產權歸屬做了約定的僅有22例,佔此次統計資料的12%左右,而能夠結合借名原因、房產出資佔有使用及收益等情形綜合判定房產真實歸屬的僅有12例,佔此次統計資料的7%左右,換言之,當房屋權屬發生爭議時,能夠拿出有效證據的群體佔比不到20%,民法典時代是契約時代,防止爭議和風險的最好辦法是以契約為準,一切涉及自身重大權益的法律行為最好都用契約背書。
具體權屬約定及細節參見下期。
文:陝西稼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婧
注:如有需要,請私信稼軒律師頭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