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第73回,因晚間賈政與趙姨娘提及賈寶玉的學習,丫鬟小鵲聽到後,到怡紅院報信,說第二天賈政可能要問賈寶玉的功課,賈寶玉驚慌。恰巧當夜有丫鬟說“有人從牆上跳下來了”。晴雯機靈,即生計讓賈寶玉“趁這個機會快裝病,只說嚇著了。”並令下人在賈府整夜搜查那人。後查人之事被賈母知道了。
翌日,代理管家探春向賈母彙報:“近因鳳姐姐身子不好,幾日園內的人比先放肆了許多。先前不過是大家偷著一時半刻,或夜裡坐更時,三四個人聚在一處,或擲骰或鬥牌,小小的頑意,不過為熬困。近來漸次發誕,竟開了賭局,甚至有頭家局主,或三十吊、五十吊、三百吊的大輸贏。半月前竟有爭鬥相打之事。”
賈母震怒,道:“你姑娘家,如何知道這裡頭的利害。你自為耍錢常事,不過怕起爭端。殊不知夜間既耍錢,就保不住不吃酒,既吃酒,就免不得門戶任意開鎖。或買東西,尋張覓李,其中夜靜人稀,趨便藏賊引奸引盜,何等事作不出來。況且園內的姊妹們起居所伴者皆系丫頭媳婦們,賢愚混雜,賊盜事小,再有別事,倘略沾帶些,關係不小。這事豈可輕恕。”並即刻命令查辦。
林之孝家的帶頭盤查後,“查得大頭家三人,小頭家八人,聚賭者通共二十多人……原來這三個大頭家,一個就是林之孝家的兩姨親家,一個就是園內廚房內柳家媳婦之妹,一個就是迎春之乳母。”
賈母即刻作出處理:“將骰子牌一併燒燬,所有的錢入官分散與眾人,將為首者每人四十大板,攆出,總不許再入,從者每人二十大板,革去三月月錢,撥入圊廁行內。”
後文,又引出迎春之乳母將迎春的攢珠累絲金鳳首飾拿去典當放水抽頭。再加上秀春囊事件,王熙鳳建言王夫人以查賭為由,抄檢大觀園。將故事引入高潮,提前預演賈府抄家。
賭博特點
《紅樓夢》中的賭博,有以下幾個特點:
賭博形式繁多。賭博形式有第20回的“趕圍棋”,第40回的“牙牌”,第47回的“麻將”,第75回的“搶新快”“打公番”“抹骨牌打天九”“較射”等。值得一提的是“較射”,這是具有民族特色的賭博形式,反映了清朝騎射立國、馬上得天下的特點,也暗合了賈家以軍功受爵的主題。乾隆初期,曾將“較射”作為查賭例外,所謂“賭有禁,惟以射博者無禁”。
賭財物與賭酒食兼有。書中的賭博,多數是賭錢,也有賭酒食的,如第28回,賈寶玉與馮紫英、蔣玉菡、薛蟠等人,透過酒令來賭酒。第40回的“金鴛鴦三宣牙牌令”,說錯了也是罰酒。清律規定“賭飲食者勿論”,後又透過修例設定例外。
參賭人員遍及主僕。參賭人員中,既有家長、公子小姐這些主子,如賈母、王熙鳳、賈寶玉、賈珍等;也有奴僕、戲子等身份低下之人,如晴雯、蔣玉菡以及大小頭家等。
娛樂休閒與以賭為業並存。書中的賭博,多是娛樂休閒性質,且從故事描寫來看,常發生在春節、元宵節等節日期間,用於打發時間。也有以賭為業者,如醉金剛倪二,“專放重利債,在賭博場吃閒錢,專管打降吃酒”;尤二姐的未婚夫張華,“成日在外嫖賭”“現在賭錢廠存身”等。
多引發負面事件。賈母說賭博“藏賊引奸引盜”,事實也是如此。如寶玉的乳母李嬤嬤輸錢後撒潑、賈環輸錢耍賴引起“王熙鳳正言彈妒意”、孫紹祖賭博飲酒後打罵迎春、何三夥同其他賭徒搶劫賈府等。
從清律看禁賭舉措
《大清律例》“賭博”條明確規定:“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所)攤(在)場(之)財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雖不與賭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據見發為坐,職官加一等。若賭飲食者勿論。”後又透過不斷在“賭博”條中增加內容來完善禁賭制度。而賈母的禁賭舉措與前述規定頗為合榫。
禁賭客。相比“賭博”條規定的“杖八十”,之後增加的條例加重了懲罰,規定不分兵民,“俱枷號兩個月,杖一百。”對於偶然開賭,抽頭不多的,則“各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對於官員參與賭博的,處罰則非常嚴重,皆“革職枷責,不準折贖。”賈母對參賭者處罰,是將林之孝家的兩姨親家等三個大頭家杖責後“革職”,對其餘小頭家、聚賭者杖責二十後,罰俸三個月,調整崗位去打掃廁所。但比起清律,賈母的處罰算是手下留情。
禁賭具。對於製造及販賣賭具,乾隆時增加條例,區分首從,重者“發邊遠充軍”,最輕的也要“杖一百,徒三年。”如果藏匿造賭器具“不行銷燬者”,參照販賣治罪。地方保甲明知不報的,則要杖責一百。負有查賭職責的人員,必須查明賭具來源,否則也被處罰。賈母查處賭具後,“便命將骰子牌一併燒燬”。將賭具銷燬,與現代刑法規定的沒收犯罪工具並銷燬同出一轍。使欲再犯之人無犯罪工具,加上賈府“禁止私相傳遞”物品的規定,若執行嚴格,可使賭博成為無本之木。
禁賭場。查禁賭博場所對禁賭而言也十分重要。清律規定開賭坊之人,雖未參賭,也與參賭之人“同罪”。同時,“坊亦入官”,即賭場也應沒收。書中,奴僕賭博場所在賈府下人的房舍、做更之處。賈母不能仿清律將這些房舍“入官”,但變相透過將人“攆出,總不許再入”“撥入圊廁行內”,使大小頭家遠離原來的工作場所,以達到禁賭場目的。
收賭資。賈府的賭博,賭注是非常大的。探春說是“三十吊、五十吊、三百吊的大輸贏”。“吊”即“貫”,一吊錢大概1兩銀子。俗語說富者“家財萬貫”,也就是家有萬吊錢、萬兩銀子。第6回,劉姥姥到榮國府“打秋風”得到20兩銀子,夠其一年用度。一場賭博有如此大的輸贏,說明奴僕背靠賈府大樹,家資富饒,革職則讓其損失巨大。同時也說明賭博,正破壞著賈府的秩序。
而賈母對賭資採取的手段是“所有的錢入官分散與眾人”。入官即充公;分散給眾人,就是將賭資獎賞給檢舉揭發賭博有功之人或者工作勤懇之人。這與清朝一度施行的官員查獲賭博所獲銀錢財物,俱賞給拿獲之人,左右緊鄰、地方保甲揭發賭博可得在場財物的一半,有異曲同工之處。
行連坐。連坐,使犯罪關聯方也受到一定懲罰,讓負有監督、管教職責之人切實負起責任,以減少犯罪。查賭開始時,賈母令“有人出首者賞,隱情不告者罰”,管家“林之孝家的等見賈母動怒,誰敢私,忙至園內傳齊人,一一盤查。”結果查到的三個大頭家之中就有自己的兩姨親家,而自己則被“申飭了一番”。林之孝家的大義滅親後,被從輕發落,只是申飭。若是徇私,情況可想而知。其實,清律對查賭、參賭等也規定了連坐之法,如《大清律例》條例規定:“凡造賣賭具及開場窩賭者之左右緊鄰、地方保甲……如有通同循隱不即舉告者,杖一百。”
禁賭失敗之原因
然而,風暴過去,賭博並未雲收雨住。緊接著第75回,就寫到賈珍近因居喪,“不得觀優聞樂作遣,無聊之極,便生了個破悶之法。日間以習射為由,請了各世家弟兄及諸富貴親友來較射。”且“必須立個罰約,賭個利物,大家才有勉力之心。”參賭之人“斯文一點的”玩“搶新快”“打公番”。還有第119回,賈環、賈芸等人“賭錢喝酒鬧小旦”。從最初賭博“藏賊引奸引盜”,到最終成為賈府被抄家的原因之一。可見,這次禁賭是失敗的。其原因,主要有兩個:
一是上層腐化,國法難行。封建法律不講人人平等,統治階級享受特權,禁賭只針對下層人。風暴之後,寧府賈珍、賈蓉居喪期間聚眾賭博,榮府也從賈母到公子小姐,宣牙牌、玩麻將,還有宴會上的猜枚行令。
實際上,清律對官員開場聚賭是有規定的,明確“無論賭錢,賭飲食等物,有打馬吊,鬥混江者,俱革職,滿杖枷號兩個月。上司與屬員鬥牌、擲骰者,亦均革職,滿杖枷號三個月,俱永不敘用。”然而,各級官吏沆瀣一氣,自己沉溺賭博,必然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讓禁賭律令淪為具文。
二是人情糾纏,家法遇阻。林之孝家的作為管家,自身不正,自然不敢再為親家求情。但另外兩個頭家就不一樣了,事發後,黛玉、寶釵、探春立即向賈母討情,請求饒恕迎春乳母。柳家媳婦之妹被查後,與“柳家不睦”的人告出柳家來,鳳姐要治柳家之罪。於是柳家媳婦請託晴雯、芳官,後者轉請託寶玉,寶玉又去約迎春同去向賈母討情。黛玉、寶釵、探春和寶玉是賈母、王熙鳳最疼愛的公子小姐,他們出面求情,難說不會阻礙處罰的執行。
賈府禁賭的失敗,其實也是清朝禁賭失敗的縮影。乾隆帝開始,吏治日益腐敗,社會弊病層出,禁賭律令施行阻力重重。或因官員庇護,或因管理鬆弛,加上從最高統治者到一般旗人,都熱衷於賭,致使賭風日熾,上行下效,逐生鬥毆、起訴訟、誘盜賊、聚匪類。小賭不除,為虺弗摧,封建統治根基逐漸塌陷。
(張景衛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