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時婚姻,講究門當戶對,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嫁要“六禮告成”。
一為“納采”:男女雙方在十六歲以後開始提親,最初多為女性充當媒人,與男女兩家說話,俗稱“掏內火”,介紹雙方家庭狀況,但特別拒絕有“門戶”(狐臭)者。
二為“問名”:即取“口八字”。經雙方家長同意後,始由男方正式請媒(紅葉),須是男性,由原“掏內火”之丈夫充當,另請一有聲望或公認的正派人物為“陪紅”。正式說親,選黃道吉日取“口八字”(指女的年月日時生辰,以紅紙書寫),取回後,先在神龕香爐下放三日,以家庭平安無事或是否“進財”驗證女方之命運,然後請“算命先生”“合婚”。
三為“納吉”。算命合婚後,再請“紅葉”商量日期,正式取“紅八字”訂親,男方備金銀首飾、布匹、衣物、點心、豬羊腿、雞、鴨等作聘禮,女方答以衣帽、針線(刺繡品),多寡隨意,從無爭執。
四為“納徵”。取八字後至婚前一段時間,有一次禮節性的聯誼,俗稱“走頭回”,同樣由男方送衣物給女方,女方回禮。每次均是“紅葉”坐首席,故有“是媒不是媒,嘴上抹三回”之說。
五為“請期”,俗稱“通訊”。相隔一段時間後,男方再請“紅葉”約定結婚日期,雙方各自準備並備辦酒席。親友則為出嫁女子送首飾、衣物、器皿或錢財,謂之“添箱”。
六為“迎娶”。婚前一日,男方“行盒”(盒以點心紮成),抬食盒(讀洛音)到女家,回來抬女方妝奩(出嫁姑娘必須給妝奩)。富者箱櫃、被褥、衣服、各種器具,應有盡有,還有銀錢;貧者僅衣箱一口或軟包袱。舊時,“男一半,女一角”,姑娘出嫁父母以其財產的四分之一陪嫁,故有許多妝奩。往返由樂隊奏樂吹打熱鬧。從提親、訂婚直到結婚前的過程中,婚配的男女當事人,不能見面,不得參與意見。“行盒”“迎陪嫁”的晚上,“令上的”在新房奏樂,謂之“哄床”,以全命人(指上有父母,下有妻室兒女者)二人在新房睡覺,象徵新人全命。迎娶前一天,姑娘家母女分別前要哭,一是多年母女情感,臨別生悲;二是未卜以後日子是否好過,心中忐忑不安;三是母囑其女過門後要侍奉公婆,體貼丈夫,好好過日子。但迷信者旨在“哭煞氣”。迎娶日黎明前,男方點燃燈籠火把(含寓搶親古俗),抬空花轎上路,沿途吹吹打打。到女家門,樂奏三通。女家開門,只見新娘頭梳倒抓結,身披賃衣,頂蓋頭,襪套鞋上,由其兄(弟)背上花轎。至男家門,打醋炭(以醋澆燃燒著的炭火,噴出酸味)後,由兩個接親的婦女扶新娘出轎,走紅地毯,新郎揭蓋頭,接著端迎門盅者走;也有的直至堂屋,拜天地、敬家神,在“拜堂”入洞房後才揭蓋頭。新郎抱“車馬頭”上供“紅鸞天喜之神位”入房。新娘梳頭、照鏡、修面,脫去賃衣,換上新裝,全家吃“和氣湯”後,始為賀喜人“雙拜”。夜間有好事者還要打趣“鬧房”,熱鬧一番。
第二天或第三天“回門”,由女家備辦酒席,宴請新郎及親友。第四天新娘入廚切“試刀面”。八天後再回孃家,謂“熬八天”。
民國二十幾年,城市提倡“文明結婚”。新郎穿制服,新娘穿旗袍頂羅紗,雙方胸前帶紅花,不坐花轎坐亮轎。舉行婚禮時,請地方知名人士證婚,雙方家長主婚,“紅葉”改稱介紹人。親友來賓即席祝賀,證婚人填發結婚證。婚禮時有樂隊伴奏,然後宴請賓客。這種“文明結婚”在民國後期城鎮已經普遍。農村仍有沿舊習者,但儀式較前簡略。
建國後,1952年頒佈《新婚姻法》,實行婚姻自由,結婚儀式簡化。領結婚證後,即安排糖果,請來賀者吃喜糖,入洞房即成夫婦。婚期一般安排在節假日舉行,農村多選擇雙日子。男方不要嫁妝,女方不要財禮,但傳統習慣女方多少總有幾件奩妝。“文化大革命”期間,妝奩上擺四本《毛澤東選集》作點綴,以示“政治掛帥”。1978年後一些舊習漸起。農村興“看家”,即選擇吉日,姑娘由多人陪同到男家作客,男家擺酒席,給“啟發”,陪同人也有一份,花費頗多。婚禮要男家買“三轉一響”(三轉指腳踏車、手錶、縫紉機,一響指收音機),富者更甚。1981年後,講排場要價日高,“三轉一響”變成更高檔品,有收錄兩用機,電風扇,洗衣機、電冰箱和彩色電視機。原由女方陪嫁傢俱,改為由男方配置,並由大衣櫃、沙發、五斗櫃,發展為“組合傢俱”。迎親要乘坐汽車,以錄音機代替樂隊招搖過市。農村則用拖拉機、卡車迎親,且濫放鞭炮,大擺酒席,鋪張浪費相當嚴重。又有“旅行結婚”者,有的回家後仍收禮待客。
舊時夫妻離棄,主要因家庭經濟糾紛所致,也有男方嫌女方不育或因生女而受虐待,或某一方道德敗壞,喜新厭舊所致。女方父兄因離棄不平而至男家鬧事,若女方自殺,即釀成血案,經官訴訟,甚至傾家蕩產。建國後,離棄多因感情不合,或因社會職業改變,嫌對方土俗、無知,也有道德情操低下。在“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年月裡,因“政治問題”也造成夫妻被迫拆離。近年經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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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縣婚假習俗
分類: 文化
時間: 2021-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