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0週年,也是人民檢察制度創立90週年。90年前,在黨的領導下,何叔衡、梁柏臺、董必武等人民檢察先驅,將馬克思主義特別是列寧法律監督與法制統一思想同中華法文化傳統相結合,在黨和紅軍中,在蘇區人民群眾中,進行了一次系統深刻的社會主義法制啟蒙實踐,開啟了人民檢察的征程,開創了社會主義檢察制度中國化道路。
一、中華蘇維埃檢察制度的發展歷程
中國蘇維埃運動發展歷經三個階段:一是從1927年9月秋收起義至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階段,二是從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至1934年10月中央紅軍主力開始長征階段,三是1935年10月中央主力紅軍到達陝西至1937年9月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正式成立階段。檢察制度也隨上述三個階段,分為三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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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芽時期
由於革命鬥爭的嚴峻形勢,各蘇區地方政權組建之初並未設立專門的檢察機構。1931年7月,鄂豫皖區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民委員會和工農監察委員會,在人民委員會之下設革命法庭,在革命法庭內設國家公訴處,配置國家公訴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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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時期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成立,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蘇維埃檢察制度的系統化創立創造了條件。1931年11月7日,中國共產黨在瑞金召開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建立了中華蘇維埃政權體系,確立了包括檢察制度在內的司法制度,人民檢察制度從此誕生。根據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在中央人民委員會之下設九部一局,中央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是九部之一,承擔執法監督、查處貪汙腐化和行政監察等職能。同時,在九部一局之一局即國家政治保衛局設立檢察科;在初級、高階兩級軍事裁判所所在地,建立對應的軍事檢察所;在臨時最高法庭配置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在省、縣裁判部配置檢察員。上述四個檢察部門互不隸屬,獨立行使檢察權,形成富有蘇區特色的檢察機構體系。
1934年1月至2月,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項英兼任委員會主席,隸屬於中央人民委員會的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隨之更名為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臨時最高法庭更名為最高法院,配置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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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北時期
1934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中央紅軍開始長征。中共中央長征到達陝北後,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駐西北辦事處,下設工農檢察局,事實上,是把此前的工農檢察委員會更名為工農檢察局。1937年2月,中央司法部相繼頒佈第一、第二號訓令,確定建立和健全裁判部;省、縣二級裁判部設國家檢察員,最高法院則由司法部設國家檢察長,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謝覺哉任國家檢察長。
中華蘇維埃檢察制度尚不成熟,但其與新中國檢察制度一脈相承,是人民檢察制度的不同發展階段。
二、中華蘇維埃檢察制度開創了社會主義檢察制度中國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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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列寧法律監督與法制統一思想何以能夠中國化
中華蘇維埃檢察制度包括公訴、職務犯罪檢察、軍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制度,是建立在列寧法律監督與法制統一思想基礎之上的人民民主的檢察制度。它與我國此前的封建監察御史制度和民國檢察制度,理論基礎截然不同,根本性質更是水火不容。
列寧法律監督理論中的“法律”是指國家所有法律,“法律監督”是指對國家所有法律實施的監督,而不僅僅針對刑事法律的實施,更不僅僅是提起公訴。列寧這一學說在蘇區檢察制度設計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從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黨希望建立統一的社會主義檢察機關,絕不是單純的公訴機關,也不僅是公訴機關加訴訟監督機關,而是融合列寧法律監督與法制統一思想和中華法文化傳統合理核心、人民監督與“以官治官”思想相統一的法律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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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蘇維埃檢察制度是列寧法律監督與法制統一思想同中華法文化傳統相結合的產物
(1)列寧法律監督與法制統一思想同“以官治官”的中華法文化傳統相契合。“以官治官”是我國法文化的一個傳統,透過“體制內”“內部監督”追求法制統一。在我國古代,御史承擔對皇帝、官吏進行諫言、彈劾,對行政和司法活動進行監察的監督職責,以保證政權良性執行。御史制度的實踐,培育了權力需要監督制約的觀念和監督機構需要獨立設定的基本思路。
“以官治官”傳統歷史悠久。《史記·五帝本紀》記載,黃帝時期設定“左右大監,以監萬國”。秦漢以來,御史就從“負責圖書秘籍和記錄帝王言行的御史,改變為負責糾察彈劾官吏的御史大夫”。“利用一種特殊的監督權力來制約各級官吏,推行政治高壓手段,以鞏固其封建專制統治,維護皇室利益。”逐步形成“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的“三府分立”格局。為了保證監督機構不受其他政務機關左右,秦漢之後的御史機構基本上都是單獨設立,與行政互不隸屬,自上而下垂直領導,不受其他官僚機構和地方行政的掣肘。御史機構不僅監督、糾察、彈劾官吏的貪腐瀆職行為,也參與和監督司法。唐朝以來實行包括御史臺參與的會審制度,透過複審、錄囚等形式實現了司法系統內部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和檢查,透過司法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較好地解決了在專制體制下多發的冤案和滯獄問題。
“以官治官”的傳統法文化思想影響深遠。孫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權分立”思想就繼承了“以官治官”的傳統,國民政府“監察院”設定就是基於“五權分立”思想;而鄂豫皖蘇區工農監察委員會的建制也明顯承繼了“以官治官”的傳統法文化。一個國家,難免會滋生一些不良分子,如官僚主義、腐化墮落、貪汙挪用等等,不可避免地侵襲共和國肌體,損害工農利益,最終導致國家的消亡。必須設立一種糾正、檢舉懲罰它的機構,來清除這些惡性腫瘤。
(2)列寧法律監督與法制統一思想彌補了中華法文化“以官治官”傳統的缺陷。在封建統治時期,“以官治官”從來沒有根本解決官員濫權、腐敗等問題,尤其自秦開啟大一統始,“以官治官”的監督機構疊床架屋,至明代走向極致。“十月革命一聲炮響,給中國送來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同時,也送來了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送來了列寧法律監督與法制統一思想,送來了人民監督這一終極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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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蘇維埃時期如何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
嚴格地說,人民檢察制度自1931年創立,至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立新中國檢察制度框架,1955年底完成全國檢察機關組織體系建設,1956年檢察機關全面履行各項檢察職能,至新時代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司法責任制改革“三重改革疊加”大背景下檢察體制機制重構,都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列寧法律監督與法制統一思想中國化、社會主義檢察制度中國化的探索過程。這一過程始於中華蘇維埃時期,始於中央蘇區。
(1)讓馬克思主義、列寧法律監督與法制統一思想中國化。中華蘇維埃時期,不論是黨中央、中央政府領導人毛澤東、張聞天、項英等,還是深諳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的董必武、梁柏臺等,都沒有去翻譯或者著文介紹馬克思主義、列寧法律監督與法制統一思想,而是結合蘇維埃工作實際,在人民群眾習慣的中華法文化傳統語境下,闡釋馬克思主義、列寧法律監督與法制統一思想,把其基本觀點、思維方式體現在起草、頒佈的憲法大綱、法律、法令、訓令之中,體現在所作的相關報告、署名發表的社論、評論之中,甚至有關批評、論爭文字之中。
(2)讓馬克思主義、列寧法律監督與法制統一思想走入千家萬戶、尋常百姓。一是讓蘇維埃憲法、法律、法令、政策措施走入千家萬戶。嚴格執行法律法令,模範遵守法律法令,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使蘇維埃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措施為人民群眾知曉、瞭解、接受和信服。二是讓檢察工作走入千家萬戶。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吸引和組織工農群眾參與檢察工作、監督檢察工作、監督蘇維埃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監督檢查蘇維埃法律法令的執行情況,參與馬克思主義、列寧法律監督與法制統一思想的具體實踐;堅持檢察監督與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相結合,將檢察工作成果,包括有一定影響的案件辦案進展、案情、起訴書、判決書,包括突擊隊、輕騎隊工作成果等,在《紅色中華》《鬥爭》《紅星》等報刊及時披露,讓人民群眾感受到人民檢察的力量和溫度,讓人民群眾感受到人民檢察是“工農的檢察”。
三、中華蘇維埃檢察制度樹立了人民檢察制度的基本要義、基本圖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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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黨的絕對領導下獨立行使檢察權
黨與檢察機關、檢察工作的關係是人民檢察制度中的核心關係之一。
(1)脫離和削弱黨的領導,不是人民檢察;以黨代檢也不是人民檢察。“黨是蘇維埃思想上的領導者,應經過黨團指導蘇維埃。”“蘇維埃各機關的黨團須執行黨的指示。這些機關的黨團,都須絕對執行黨的指示,且一切最主要的政策,都該由該地黨委員會批准。”“蘇維埃政權之正確的組織,是要以黨的堅固的指導為條件的。”
(2)黨創立了檢察制度,也一直領導著檢察工作,指引檢察工作的正確方向。蘇區檢察工作乃至整個法治建設事業,是在黨的領導下,透過立法、執法、司法、法治宣傳,透過黨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模範守法行為,把黨的主張、路線、方針、政策轉變為人民群眾可以信賴的蘇維埃法律法令,從而得以順利展開。蘇區檢察的歷史告訴我們,沒有中國共產黨,就沒有蘇區檢察制度;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是做好各項檢察工作的根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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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制度派生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檢察機關產生於國家權力機關
(1)國家權力機關與檢察機關、檢察工作的關係是人民檢察制度的又一核心關係。中華蘇維埃檢察制度隨第一個全國性人民民主政權的誕生而誕生、隨中華蘇維埃代表大會制度的創立而創立,作為中華蘇維埃國家制度的一部分,派生於中華蘇維埃代表大會制度;中華蘇維埃檢察制度是新中國檢察制度的雛形,中華蘇維埃代表大會是新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雛形,人民檢察制度作為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派生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2)檢察機關與國家權力機關的關係,是中國共產黨人建立檢察制度重點探索的內容之一。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期間,作為中央政府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工農檢察人民委員由中央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臨時最高法庭檢察長、副檢察長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選任,檢察員由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期間,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由中華蘇維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主席作為中央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抗日戰爭、解放戰爭各根據地延續了這一探索,直至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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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指控犯罪、保障人權、維護公平正義法制統一
在中央蘇區,檢察機關公訴人被稱為“國家原告人”;在鄂豫皖蘇區,革命法庭配置檢察機構被稱為“國家公訴處”,公訴人被稱為“國家公訴員”。“國家原告人”“國家公訴員”強調檢察機關履行職務是代行國家職責。“國家原告人”“國家公訴員”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援公訴,都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援公訴蘊含的邏輯前提是,向法庭指控追究犯罪、保障革命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社會公平正義,是國家的職責所在,是檢察機關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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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承擔法律監督職能
前文提及的四機構中,工農檢察部負責貪汙腐化、官僚主義犯罪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軍事檢察所對軍人涉嫌犯罪案件、敵探內奸案件等涉軍刑事案件獨享公訴權。國家政治保衛局檢察科負責對保衛局管轄的反革命案件預審、公訴,重大案件則由國家政治保衛局或省分局領導同志親自出庭公訴。臨時最高法庭(最高法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省、縣裁判部檢察員,依法對“一切案件”享有公訴權。同時,上述四機構都是法律監督機關,依法享有相應的法律監督職能。蘇區時期,軍事檢察所、政治保衛局檢察科分別負責對本部門偵查案件的預審、把關,對本部門偵查活動具有監督職能。反革命案件由政治保衛局偵查、提起公訴;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由工農檢察部(委員會)偵查、告發,法院(裁判部)配置檢察人員提起公訴,或者由工農檢察部(委員會)直接提起公訴;普通刑事案件由內務部刑事偵查局偵查、法院(裁判部)配置檢察人員提起公訴,都要受法院和裁判部配置檢察機構的制約。審判機關配置檢察機構除行使公訴權外,更多的是透過對各偵查機關偵查預審案件的“再預審”實施偵查監督。蘇區檢察機關的這一制度,就具體職能看,與我國現行檢察機關刑事檢察部門的審查職能相似。至於各級工農檢察部(委員會),其組織條例明確規定,監督國家企業和機關,及有國家資本在內的企業和合作社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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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法律)監督源於人民監督,終須融入人民監督
蘇維埃是工農勞苦群眾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機關,是革命戰爭的組織者與領導者。人民群眾當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一是透過選舉的方式,選舉各級蘇維埃代表,由蘇維埃代表選舉產生蘇維埃組成人員、決策重大事項;二是透過監督的方式,監督蘇維埃工作人員是否忠實履行職責、準確執行蘇維埃政策法律。“蘇維埃政權,從其成立的第一天起,就應號召廣大的勞動群眾起來反對蘇維埃政府中辦事人員可能作出的各種流弊,如官僚主義、辦事遲鈍和濫權舞弊等等。”如何“號召廣大的勞動群眾起來”監督蘇維埃,使之不懈怠、不濫權、不腐化?黨中央、中央政府把擔子交給了檢察機關。黨中央、中央政府明確要求蘇區檢察機關不僅要忠實履行檢察監督職責,成為蘇維埃各部門的模範,還要吸引、組織工農群眾一道參與檢察監督,相信群眾、依靠群眾開展工作,使檢察監督成為人民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人民群眾監督蘇維埃的引領者、組織者,引領人民群眾當家作主,行使民主權利,一道監督蘇維埃,共同守護和建設新政權、新秩序、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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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從和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
人民檢察事業是黨的偉大事業的一部分,檢察監督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一部分,檢察工作必須服從和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革命與戰爭是蘇維埃時期的時代主題,是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也是當時檢察工作的主題。蘇區各級檢察機構把檢察事業融入黨的事業、融入黨和蘇維埃工作大局,反“圍剿”,支援革命戰爭;反顛覆,嚴厲打擊各種反革命組織和活動;反封鎖,推進蘇區經濟建設;反腐敗,促進蘇區廉政建設,為檢察後人樹立了光輝典範。
來源:人民檢察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