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雅雯 沈瑋瑋 來源:正義網
“清官”最早被稱為“循吏、良吏、廉吏”。司馬遷《史記》專闢《循吏列傳》,最早對清官的形象進行了描畫:其一要宅心仁厚,愛民如子;其二,奉公守法,以身殉法。自太史公之後,正史均將清官稱為“循吏”。從南宋末到金元之際,才開始出現今天意義上的“清官”。宋代話本、元代雜劇以及明清小說戲文記載了大量的清官形象,最有影響力的當屬包青天。包拯審案與家務事最為相關的當屬《鍘美案》,只不過此案中陳世美的家務事已經變成了國事,民案轉化為刑案,並非純粹的清官審判家務事。
不可否認,家務事難斷有其十分明顯的客觀因素。比如家族會本能地排斥外人介入家庭事務,不能讓家門不幸之事被外人道也,那是自取其辱,清官也就很少有機會來斷家務事。即便訴諸公堂,在“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的話語支配下,能夠遇到清官坐堂問案則是極小的機率。更何況,家庭的雞零狗碎和雞毛蒜皮很難按照官員經常接觸到的刑案邏輯來裁判,更多的需要考慮人文關懷,調解和好才是解決家庭糾紛的目的,清官在調解的能力和經驗上反倒不如家長或族長。更為關鍵的是,家內糾紛還有專屬於自身的生成邏輯,“剪不斷,理還亂”是家務事的一貫特點,其關鍵在於無法理順民事關係,抱著“我的事也是你的事,你的事也是我的事;我的事是所有人的事,所有人的事都是我的事”之想法,尤其是什麼事情都想管的家長常常正是各種衝突的根源。他攪進了所有關係,因此製造了大量問題。這是家庭關係是一團糨糊的關鍵原因。在此基礎上,傳統家庭和當代家庭都很難分化出“我”和“你”之間的區別,更沒分化出“我”和“我們”,“你”和“你們”的區別,這樣導致父母和夫妻之間,原生家庭和再生家庭之間都有無法解開的結。更為要命的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溝通交流大多采取間接的方式,讓家族或宗族第三人從中說和,甚至排除了女性的參與。因為並非當事人之間的直接表意,傳話所帶來的歧義和不信任都會讓公平審判變得愈發困難。最後,一旦訴訟公堂,抱著“家醜不可外揚”的心態,在審判時多會將矛盾歸咎於第三方或者家庭弱勢的一方,尤其在涉及情感和倫理這種讓家族蒙羞的醜事上。如此看來,家務事難斷不是沒有道理。
包拯之後,歷史上的清官多為鐵面無私、剛正不阿、為民請命、除暴安良的公眾形象,然而,在審判家務事時,這些形象並非同時具備。因為在裁斷家事時,要想兼顧為民請命和除暴安良的使命,剛正不阿就會時常有缺。這就意味著審斷家庭糾紛容易讓清官形象受損,清官自然以家務事難斷之藉口而逃避公眾的負面評價。為何如此?因為家事關係總是摻雜著情感、倫理等多種主觀因素,清官審判家事糾紛必然會將倫理和情感與律法相混,即便是說服了兩造,裁判的執行效果也不盡理想。如果判決執行徹底,利害分割清楚,那麼親人則會形同路人。親情人倫不在,依靠司法教化治理地方百姓的初衷隨之破滅。
為了兼顧家庭穩定,官員在解決家務事糾紛時很多采取了武斷式執法,以及看似和稀泥的糊塗判案,以儘量實現大多數外人認可的公平。例如北宋崇陽縣令張詠遇見一近郊農民挑著蔬菜出城,便將其杖責四十。因為張詠主觀上斷定農人懶惰,進城買菜說明有地不種而荒廢了農本。雖然此案並非斷案,更多的是行政監管,但二者目的相似,都是為了教化百姓,畢竟父母官是“齊家”的主力。
另外,在關於契約的糾紛處理上,官府避免捲入民間瑣碎“細事”,也是基於“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考慮,畢竟多數契約發生在熟人尤其是宗親之間。作為“知根知底”的宗族長輩尚不能解決“家長裡短”式的糾紛,置身事外遠離村寨的縣官更是對“雞毛蒜皮”之事無能為力。看似中立的縣官若對契約牽涉的各色人等之關係一無所知,在極其有限的時間和精力下無法徹底理順隱藏在一紙契約背後的眾多矛盾,尤其是對多數涉世未深的“白面書生”式的基層官員更是如此。他們不得不利用老練的師爺和地方胥吏來化解司法“尷尬”。不過,師爺和胥吏多為熟悉當地之人甚至就是當地人,其處理民間細故之法還得遵照地方知識——往往是宗族意志或熟人辦法。就此而言,契約這類民間糾紛或許在古代中國天然就不需要外在中立的官方介入,“司法中立”反而顯得力不從心。
不斷強調清官難斷家務事,能夠達到以下客觀效果:一則有利於基層宗族治理,更重要的是有利於維護宗法制下的家長特權,如此,“清官難斷”可以成為父權和夫權手中一種略帶威脅式的勸誡,既然清官都對家務事無奈,而尊卑之別又是儒家禮法之根本,對父權和夫權只能無條件遵從,即便告狀也無用,此乃父權和夫權控制下的家庭秩序維護之必需。二則可為官員審案,尤其是調解結案提供“推責”的說辭——既然清官都難斷家務事,本官對此案作如此判處已屬盡力,還望及時止訟,少生事端。明代馮夢龍《喻世明言》第十卷所載“滕大尹鬼斷傢俬”案所載亦是永樂年間北京香河太守倪守謙的獨子和老來納妾所得的幼子之間財產繼承案。倪守謙生前表面上將家財全部給長子,但暗中將一藏有啞謎的畫軸交給幼子,為幼子透過訴訟贏得家產奠定了基礎。當所謂的清官知縣滕大尹識得畫軸機密後,裝模作樣勸誡原告母子時就利用了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話語策略:“常言道清官難斷家事。我如今管你母子一生衣食充足,你也休做十分大望。”幼子之母梅氏謝道:“若得免於飢寒足矣,豈望與善繼同作富家郎乎?”這是“清官難斷家務事”能夠自明清以來被廣泛接受且經久不衰的客觀條件。只不過這些客觀因素在當下司法場域中不復存在,家事審判日益受到重視併成為當前司法改革的熱門。
(作者單位分別為廣州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思想政治理論教學部、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