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預定的旅行團因疫情無法出遊,怎麼辦?
答:疫情的發生是此前旅行社和旅客都沒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基於此,旅遊消費者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可以“不可抗力”進行維權。根據雙方此前簽訂的服務合同內容,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根據酒店、航空公司及旅行社官方退改保障政策,可以要求全額退款。
如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沒有全額退款,可以先行協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結合自己出行具體情況,如果構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可以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合同。要注意的是,對於跟團旅遊消費者,一般來說,旅遊行業從業者在收取遊客相應費用後,會預先向接待賓館、交通運輸方、景點方支付費用。此時不能簡單將旅行社所有已經支出的費用都列為“不可退還”的範疇,應綜合考慮支出的費用性質用途、接收物件、疫情的影響程度等方面,從公平原則的角度平衡旅行社和消費者雙方的權益。
法條連結: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四)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來源:民法典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