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記者 張陽
9月14日,國內某高校研究生學生手冊中的一條規定引發熱議:學習期間發生未婚性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經大河報記者核實,該網傳學生手冊為舊版,今年該校開學下發的學生手冊已無該規定。
除此之外,網路有人發文,稱國內近20所高校都有相同規定,包括浙江大學、復旦大學、華中師範大學等,還有多所大學對宿舍留宿異性做出禁止。
但記者查詢發現,“學生髮生未婚性行為給予處分規定”,並非直接處罰,而是針對“負面影響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高校明確認定比如懷孕、墮胎、抑鬱等都算是所謂的“負面影響事件”。
據媒體此前報道,重慶某高校一名女生腹痛到校醫院就診,被發現懷孕後,校方將女生及同校一名男生開除。
有不少網友對於高校中此類規定表示了擔憂。有網友表示,我們已經是成年人了,學校探究我們“私事”並處罰的做法算不算侵犯隱私?學校有權為了這些事處罰我嗎?
對此,河南中豫律師事務所律師孔健認為,學校的行為或涉及到侵犯學生隱私權。
孔健律師表示,除了法律規定的必要配合行為外,學校在查明學生學習期間發生以上情況的行為,本身就是一個侵權的過程。“這個記過以上處分的決定是要計入學生檔案的,這就必然導致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
因為我國《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另外,學校是否有處罰的相關許可權也是需要探討的。孔健介紹,對於學生來說,目前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涉及教育類法律並沒有禁止大學生未婚性行為等。
對於學校來說,雖然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賦予高校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行使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力。
但是“法無禁止即自由,法無授權即禁止。”孔健律師說,規定不等於法律,因此高校對學生髮生未婚性行為作出處罰規定,沒有合法的依據。
來源:大河報豫影片 編輯:張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