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經費10大變化(國辦32號文)
1.直接費用預算科目由9個變為3個。
原:裝置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資訊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其他支出。
新:裝置費、業務費、勞務費。
2.預算調整權全部下放給專案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
原:裝置費調增由專案管理部門審批,其他預算調整由專案承擔單位審批。
新:裝置費調整由專案承擔單位審批,其他預算調整由專案負責人自主安排。
3.擴大經費使用包乾制實施範圍。
原:在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等中實施經費使用包乾制試點,無需編制專案預算。
新:在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專案中推行經費包乾制。
4.結餘資金不收回。
原:專案結餘資金2年內由專案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仍有剩餘的,退回專案管理部門。
新:專案結餘資金留歸專案承擔單位使用,優先考慮原專案團隊科研需求。
5.提高間接費用比例。
原:500萬元以下的20%,500-1000萬元的15%,1000萬元以上的13%。
新:500萬元以下的30%,500-1000萬元的25%,1000萬元以上的20%。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專案,進一步提高到60%。間接費用可全部用於績效支出。
6.住房公積金納入勞務費開支範圍。
原:勞務費是指在專案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專案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專案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以及專案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
新: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7.動態調整績效工資總量。
原:間接費用績效支出納入專案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控制。
新: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結合本單位發展階段、型別定位、承擔任務、人才結構、所在地區、現有績效工資實際發放水平、財務狀況特別是財政科研專案可用於支出人員績效的間接費用等實際情況,向主管部門申報動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
8.全面配備科研財務助理。
原:專案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專案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新:專案承擔單位要確保每個專案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
9.合併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
原: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都透過,專案驗收才透過。
新:合併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在專案實施期末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
10.科研儀器裝置採購可不進行招投標。
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裝置,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裝置評審專家。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採購進口儀器裝置實行備案制管理。
新:簡化科研儀器裝置採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裝置和耗材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