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今年14歲的四川瀘州市合江縣先市職業高階中學初三女生李雪(化名),2020年6月10日晚在學校因被查出帶零食進寢室,被“樓長”學姐懲罰做了150個下蹲。因此前腳踝就受過傷,“當時幾乎康復”,但下蹲之後,李雪身體留下終身殘疾——腳關節骨折損傷,被鑑定為至少10級傷殘。
此事涉及兩個基本問題:學生幹部有懲戒其他學生的權力嗎?為何一些學校,會採用學生幹部“嚴管”其他同學的方式,來加強管理?
教育部2020年釋出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規定,“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很顯然,實施教育懲戒的主體是學校、教師。學生幹部沒有教育懲戒其他學生的權力。更何況,對於何為違紀違規,未成年學生並不能作出清晰、準確的判斷。
為此,需要追問這所學校是否“賦予”學生幹部教育懲戒權。如果學校明確“賦權”,造成嚴重後果,要追究校方的全部責任;而如果學生自己濫用“學生幹部職權”進行懲戒,那要追究涉事學生的責任。而根據報道,有在場學生提及,生活教師並沒有制止,此種說法如果屬實,學校也要承擔管理責任和賠償責任。
退一步說,學生幹部教育懲戒學生,即便沒有體罰並造成傷害後果,學校也要搞清楚學生幹部的職責是什麼,不能胡亂“授權”。
而這起事件中,罰學生下蹲150次,是涉嫌體罰的。更何況,被罰學生當時就有傷在身,執意處罰,缺少了最基本的情義與關懷。
也要看到學生幹部“管”“罰”學生背後,實則是學校“重管不重教”的錯誤思維。學校只是為了“管”學生不出事,而不是教育、提升學生,讓學生重新認識自我,實現個人價值。
□熊丙奇(教育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