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一定要對公轉賬,能付現金嗎?付現金符合“三流一致”嗎?今天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1、開發票一定要銀行對公轉賬才行嗎,不能付現金嗎?
相關案例
我們向供應商購買材料,偶爾是用現金支付讓對方“開發票”,而不是銀行對公轉賬可否?然後再讓對方開收據且蓋財務專用章作為證明我方已付現金的憑證,如果不行,為何酒店行業就可以收現金開發票?我是問:開發票一定要銀行對公轉賬才行嗎,不能付現金嗎?
◆ 雙方間款項支付方式暫無稅收相關檔案進行限定。應稅行為發生確認納稅義務時,銷售方根據實際購買方的具體資訊開具發票即可。
2、收取現金開出的發票是不是變成資金流不一致。因為不是透過發票上的對公銀行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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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三流一致:資金流發票流 貨物流這三流要一致。可是酒店行業一般開出增值稅發票很多都是收取現金的。而不是根據發票上的對公銀行轉賬。會不會變成資金流不一致?該怎麼操作?
◆ 若酒店發生應稅行為,開具發票時應根據實際購買方的資訊進行填寫,若是現金支付而不是對公轉賬的,並不違背三流一致的原則。
3、取現金開出的發票是不是變成資金流不一致。因為不是透過發票上的對公銀行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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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向供應商購買材料一般情況下,是透過銀行對公轉賬來支付貨款,偶爾用現金支付讓對方開收據且蓋對方的財務專用章,可否?
◆ 款項支付方式不在規範範圍,使用現金付款的,銷售方也應據實開具發票。
檔案依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檔案規定:
“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物件。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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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小陳稅務、福建稅務、會計說、會計家、建築業營改增中心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絡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