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孔樁水下混凝土的質量要求
(1)強度應不低於設計強度,並按設計及《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範》JTG/T-F50-2011中的規定對樁身完整性與質量進行檢驗。
(2)樁身混凝土無斷層或夾層,鑽孔樁樁底不高於設計標高,樁底沉澱厚度不大於設計規定。應仔細檢查分析所有各樁徑的混凝土灌注記錄,並用無破損方法檢驗樁身,認為其中某些樁的質量可疑,則應以地質鑽機鑽通全樁取芯樣,檢查該樁有無夾泥、斷樁、混凝土質量鬆軟,並做芯樣的抗壓強度試驗。
(3)樁頭鑿除預留部分無殘餘鬆散層和薄弱混凝土層;需嵌入承臺內的樁頭及錨固鋼筋長度符合規範要求。
在質量檢查中,如發現斷樁或其他重大質量事故,應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處理方案。在處理過程中,應作詳細記錄。處理完畢後,再作一次檢查,認為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挖孔樁施工的技術要求
(1)挖孔施工應根據地質和水文地質情況,因地制宜選擇孔壁支護方案報批,並應經過計算,確保施工安全並滿足設計要求。
(2)孔口處應設定高出地面至少300㎜的護圈。
(3)人工挖孔樁施工時相鄰兩樁孔間淨距離不得小於3倍樁徑,當樁孔間距小於3倍間距時必須間隔交錯跳挖。
(4)樁孔必須挖一節、澆築一節護壁,地質較好護壁高度一般為1m,嚴禁只挖不及時澆築護壁的冒險作業。對軟弱地層、湧水、湧沙地層,護壁段高可減少為0.3~0.5m一段。
(5)挖孔棄土要及時轉運,距井口四周5m範圍內不得堆積餘土雜物;禁止任何車輛在樁孔邊5m內行駛。
(6)挖孔達到設計深度後,應進行孔底處理。必須做到孔底表面無松渣、泥、沉澱土。如地質複雜,應探明孔底以下地質情況是否能滿足設計要求,否則應與監理、設計單位研究處理。
挖孔樁施工的安全要求
(1)挖孔作業,應詳細瞭解地質、地下水文情況,不得盲目施工。
(2)施工前應制訂專項安全技術方案並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每作業班組不得少於3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必須系在孔口。
(4)井孔內設100W防水帶罩燈泡照明,電壓為12V低電壓,電纜為防水絕緣電纜。
(5)人工挖孔作業時,應經常檢查孔內空氣情況。孔內遇到岩層需爆破時,應專門設計,宜採用淺眼鬆動爆破法,嚴格控制用藥量並在炮眼附近加強支護。孔深大於5m時必須採用電雷管爆破,並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2014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孔內爆破後應先通風排煙15min並經檢查無有害氣體後施工人員方可下井繼續施工。
沉井施工前的準備
沉井施工前,應探明地層,調查水文氣象資料,並根據設計檔案提供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現場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補充地質鑽探,對洪汛、凌汛、河床衝淤變化、通航及漂流物等進行調査,制訂專項施工技術方案。需要在施工中度汛、度凌的沉井,應制訂防護措施,保證安全。對水中特大沉井的施工,應在施工前進行河床衝淤變化和防護的數學模型分析計算,必要時應進行物理模型的模擬試驗。
沉井下沉前,應對周邊的堤防、建築物和施工裝置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並應在下沉過程中,對其沉降及位移進行監測。
沉井製作
1.就地製作
沉井位於淺水或可能被水淹沒的岸灘上時,宜就地築島製作;位於無水的陸地時,若地基承載力滿足設計要求,可就地整平夯實形成平臺製作,地基承載力不足時應對地基採取加固措施;在地下水位較低的岸灘,若土質較好時,可在開挖後的基坑內製作。製作沉井的島面、平臺面和開挖基坑的坑底高程,應比施工期可能的最高水位(包括波浪影響)高出0.5~0.7m;有流冰時,應再適當加高。
2.在支墊上立模製作
3.鋼沉井製作
沉井浮運準備工作
(1)應制訂專項施工技術方案,並應對沉井的定位系統以及浮運、就位的穩定性進行驗算;當沉井的實際重力與設計重力不符時,應對其重新進行驗算。各類浮式沉井在下水、浮運前,均應進行水密性檢查,對底節尚應根據其工作壓力進行水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下水。
(2)應對所經水域和沉井就位處的河床進行探查,所經水域應無妨礙浮運的水下障礙物,沉井就位處的河床應基本平整;必要時應進行河床衝淤變化和防護的數學模型分析計算或試驗,並應對河床進行防護。
(3)應根據浮運沉井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浮運裝置,浮運前應對拖運、定位、導向、錨碇、潛水、起吊及排、灌水等相關裝置設施進行檢查。
(4)應掌握水文、氣象和航運等情況,並應與海事或航道管理部門取得聯絡、配合,必要時宜在浮運及就位施工過程中進行航道管制。
(5)浮式沉並的底節可採用滑道、漲水自浮或直接起吊等方法下水。入水後,對其懸浮接高時的初步定位位置,應根據下水方法、沉井的結構形式、環境條件等情況綜合分析確定。
沉井的浮運、就位應符合的規
(1)沉井的浮運宜在氣象和水文條件有利於施工時,以拖輪拖運或絞車牽引進行。在水深和流速大的河流,可在沉井兩側設定導向船增加其穩定性。在浮運、就位的任何時間內,沉井露出水面的高度均不應小於1m,並應考慮預留防浪高度或採取防浪措施。
(2)就位前應對所有纜繩、錨鏈、錨碇和導向裝置進行檢查調整,使就位工作能順利進行,並應考慮水位漲落對錨碇的影響。佈置錨碇體系時,應使錨繩受力均勻,並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導向船和沉井產生過大楞動或折斷錨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