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份,我決定資助一名女大學生完成四年學業。她叫李林,為什麼會資助她?因為從她身上我看到了自己的影子,同時瞭解到她的家庭屬於特困級別,我想讓這個女孩子的大學過得不要太窘迫,想助她順利完成學業。
在校方的主持下,我和李林簽訂了《資助協議》,協議主要內容有:從2018年11月開始,我每個月(除去寒暑假)支付2000元生活費給李林,直至大學畢業。
簽約後我每個月中旬都會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履行協議。直到去年的8月20號李林提出的一個請求,說希望我可以提前一次性支付這一學期的生活費。由於疫情原因,我瞭解到學校還沒開學,想著是不是她家裡出了什麼事,就順口問了一句。李林說家裡很好,沒有什麼事,就是想打九價疫苗。
說真的,在看到這個理由時,我心裡有些不是滋味。可以肯定的是九價對女人的保護很全面,但我認為那不是剛需。儘管心裡不舒服,我還是給她轉了一個學期的生活費。憑著女生的直覺,我認為李林可能騙我了。
後來我去了學校,透過觀察和熟人告知,李林交了男朋友,日常用品是雅詩蘭黛、蘋果手機,AJ和椰子鞋。
我不知道現在學生對“貧困”的定義是什麼,只是感覺這樣的消費水平已經突破了我對貧困的認知。正常來講,貧困生最迫切的需求是生存(吃飯)而不是生活。
也不排除一種可能性,這些東西是男朋友送的。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都讓我難受。於是我在2021年春節後開學就沒有再給李林轉過生活費。
第一個月李林問我“姐,您是不是忘了給我打生活費了”,我沒回復。第二個月她發了同樣一條微信,隨即打了電話,接通後我們聊了許多,我把心裡的疑問都問了出來,卻沒有得到想要的答案。那次在電話中我表達了想終止(終止)資助的意思,她沒有說話。
過完清明節我收到一個律師的來電,大意是督促我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 後來我諮詢了律師,律師解答如下:
《資助協議》已經構成了有效的贈與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也就是說,我與李林經過平等協商,自由選擇簽訂的資助協議,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贈與合同,真實有效。
我主張解除合同(撤銷贈與)是得不到法律支援的。理由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以及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情形。
普通的贈與合同,法律規定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贈與的。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了: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不可以撤銷的。
我和李林之間的《資助協議》,是具有扶貧幫困社會公益性質的合同,基於權益的衡量比較,所以法律要求此類特殊意義合同,除非上述法定解除條件出現,贈與人必須依約繼續履行,否則就是違約。
瞭解完這些,我將剩餘的生活費轉給了律師,由律師代為支付。
慈善這種事不是很容易做,也怪我當初在合同中沒有對受贈一方附加相應的義務,導致雙方合同地位失衡。如果內外緣分到了,我肯定還要做得更好。
注:以上內容系真實事件,為方便閱讀,用第一人稱敘述,李林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