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華/主講 江文君、馬軍/文
2021年7月14日上午,上海市歷史博物館副研究館員劉華先生應邀在上海社科院歷史研究所現代史研究室做學術報告,為大家介紹了他初步翻譯完成的《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年報(1921年)》(總計約20萬字)。
《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年報》始於1870年,至1942年停刊,內容為法文,每年一冊。其中登載了公董局年度預算、決算,公董局董事會及各委員會會議記錄,詳細記載公董局人事、財稅、警務、工務、衛生、工程招發標等重大事項的決策討論經過及結果。此外,公董局還有另一份名為《上海法公董局公報》的法文刊物,始於1910年,止於1942年,由公董局印刷所承印,每2周出版一期,登載有法總領事署令、公董局通告、公董局董事會會議錄,內容主要為工務、財務、教育、衛生等委員會提交董事會討論的事項及董事會的決定等。從1931年3月9日起,該公報有中文字。
上述兩種公開出版物是研究上海法租界史的基本史料。
早期的法租界公董局位於今金陵東路174號,現為黃浦區公安局
1936年上海法租界公董局遷往新址,位於今天的淮海路381號
長期以來,由於《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年報》只有法文版,以至於只有少數通曉法語的專業歷史研究者才有機會接觸並運用這一史料,因而極大限制了上海法租界史的研究工作。這一材料的翻譯工作對上海法租界史研究、乃至整個近代上海史的研究來說不可謂不重要。
《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年報》(1921)內頁
首先介紹一下這份文獻的歷史背景。1844年10月24日,中法簽訂《黃埔條約》。1862年4月29日上海法租界公佈了一道法國領事愛棠的命令:“茲為法租界內謀秩序安全和公共幸福起見,特創設一公董局,由董事五人組成之,此五人都受有全權的委任,以處置和管理一切關於租界內的事體。”1863年4月30日法租界的租地人大會通過了一個決議,認為法租界建立的由來和法國領事在界內具有權威的原因,“實因為法國對於此塊地盤,常加以‘保護’的緣故”。1911年蒲石(Bourgeat)律師宣稱:法租界內有時須遵守中國法律,有時須遵守法國法律,法租界的主權,不能依一種特殊的條款來規定其誰屬;法租界的性質,實應分析各項條約,和外交妥協(即既成事實)方能確定之。
《民國上海市通志稿》指出:“法租界——也和其他租界一樣——並無法律的立腳點,殆無可諱言:所謂租界者,一般言之,實不過依附些條約的曲解,和依靠著既成事實的顯示就是了。”胡繩在《從鴉片戰爭到五四運動》一書則指出:“租界”是“國中之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國土上,不少城市裡有所謂‘租界’,那裡的統治權完全屬於外國人。……帝國主義對中國實行武力恫嚇,實行政治和經濟侵略的基地,起著極其兇惡的作用。”
《法租界公董局年報》的主要內容即公董局收入和支出的財政預算、公共服務等等,公董局組織章程第9條規定:公董局收入和支出的預算;公董局各項捐稅的稅率;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分配;請求免捐和減捐的事件;徵收捐稅的方法;公董局產業的購進賣出交換和租賃;開築道路和公共場所,計劃起造碼頭、浮橋、橋樑、河道以及規定路線、市場、菜場、宰牲場、公墓等事件;改善衛生和整頓交通的工程;公用地產的徵收;路政和衛生的章程;其他由總領事交議的事件。章程第12條規定:公董局應擔負關於道路、給水、路燈的行政服務,以及管理局有不動產,執行公用章程,制繪地冊圖,規定稅收表和徵收賦稅,公董局並擔任控追遲緩納說的納稅人。
1958年,原上海法租界公董局房屋曾作為比樂中學校舍
《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年報(1921年)》的預算內容篇幅有7頁,次年(1922年)決算內容篇幅則有32頁之多。透過觀察法租界公董局的財政經濟結構可以發現,1921年法租界經常性總收入1,510,956.19兩(捐稅、罰款等為主,利息和35股洋德律風公司股票,兩者合計2694.21兩)。透過發行發售公債募集資金1,739,200兩,法華民國路公董局不動產出售得款101,000兩,兩者合計收入為1,840,200兩。1921年的總收入(1,510,956.19兩+1,840,200兩)即3,351,156.19兩。相對於總收入,經常性收入佔比為45.09%。歷年公債項下,包括利息、攤銷服務費、攤銷公債等,實際支出200,774.94兩。1921年債券銷售佣金4,246.50兩,償還銀行透支款731,787.31兩,法華民國路土地和建築物出售佣金2,525兩,三項合計738,558.81兩。這樣,1921年融資項下總支出200,774.94兩+738,558.81兩,即939,333.72兩。1921年總實際支出總額為2,529,077.87兩,歷年公債還本付息、償還銀行透支、金融活動佣金等在總支出的佔比為37.14%。
《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年報(1921年)》的相當大篇幅是公董局董事會的會議錄,年報原書的第3至158頁即是此項內容。公董局會議有會議規則:一切的事件,概應由主席向董事會提出之。提出後,各董事得請求發言。表決用點名法用之,並應在議事記錄內敘明贊成者何人,反對者何人。董事會得於年初或年中,就各董事中,指派委員會擔任研究專門的某事或某種事。董事會得為研究特定事件起見,添聘非董事加入委員會。各委員會應擔負研究董事會所提交的專門事件的職務。各委員會的議事日程由董事會定之。各委員會沒有決定案件的權力;所有討論的結果,應移交董事會作為專門意見的參考。董事會議事的記錄,應書面註明出席各董事對於記錄贊成或反對。
1921年公董局會議錄的內容紛繁龐雜,譬如新立的《交通章程》規定:1.每一輛行駛中的車輛都須靠左。車輛行駛的速度越慢,應該越靠近人行道。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必須右側超車。作為例外,對於停駛或行駛中的電車必須從其左側超車。任何車輛從電車右側超車,風險自負。當從左側超過電車、或與電車同向、或當電車停靠上下乘客,這些情況下車輛駕駛員應減速慢行,態度謹慎,必要時須停車直至道路暢通。嚴禁在道口和任何存在交通障礙的地方超越其他車輛。當接近任何其他車輛時,必須在自身車輛右側留出至少一半的路面。2.重型車和慢車必須儘量靠近人行道行駛,把道路中間的位置留給快速行駛的車輛。3.駕駛員應面向左側的道路交叉口,減速慢行,密切觀察,必要時停車,以利於過街交通。4.向左轉彎時候,須儘量快速,向右轉彎時要轉大彎。在開始轉向之前,駕駛員必須揮手示意他們要轉向的新方向。5. 每位司機在街道上轉彎時,必須非常小心,選擇一個不妨礙一般交通的時間,並用手警告後面的司機。在橫過道路,以停到路對面時必須採取同樣的預防措施。在可能的情況下,應該垂直於道路軸線過馬路。6.任何車輛在下客或卸貨後,不得在公共場所、商店或私人住宅的入口處駐停,以免妨礙其他車輛進入。駕駛員必須將車停放警方指定位置,且須無礙於附近的通暢。繁華街道不允許長時間停車。公共車輛只能停放在有標誌指定的地點。車輛駕駛員必須避免因其過失造成交通中斷或阻塞。7. 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所有警方的標誌、禁令或命令;如果警方有要求,應立即停車。8. 禁止在街道上騎、驅趕馬匹賓士,或是以會危及公共安全的速度駕駛馬匹。9. 嚴禁在道路上遺棄馬匹或其他任何動物(無論其是否配有駛具)。它們必須始終配隨一個有經驗的人,他可以立即和有效地控制其行動……
20世紀30年代的上海法租界街景。車輛靠左行駛。
該年的公董局會議錄還記錄了針對法租界工作人員家屬的撫卹金等相關議事內容。譬如,在某次公董局會議上宣讀了Colomb夫人的一封信,在信中她請求公董局給予幫助,丈夫的去世使她一貧如洗。考慮到Colomb先生在為公董局服務的12年期間只休過一次假,董事會決定作為一項例外措施,並考慮到他的特殊情況,給予其遺孀Colomb夫人銀1,500兩。又如,經公董局工程師和公園種植處主任批准後,下列人員獲得了額外報酬:(1)路工KAO AH GNEU,105兩,辛勤工作21年後因健康原因而離職。(2)園丁ZENG SENG TSEU,90兩,辛勤服務18年後因健康原因離開市政崗位。
1921年的年報又登載了公董局設定的供水、用電、電車、自來水章程;華人商品交易所監管措施;汽車修理行條例;廣告亭( Edicules-réclames)招標章程;廣告牌章程;招貼廣告章程;等等。
《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年報(1921年)》的另一項主要內容是年終報告,從原書的第161至250頁。公董局下屬各部門,包括無線電臺、救火會、法國公學、中法學堂、宰牲場、衛生處、種植處、醫務處、巡捕房、工程處等,都提交了各自的年終報告。
以衛生處報告中的天花疫情為例:該次天花疫情從1921年10月底開始,但主要的增長出現在11月和12月。非華人人口(約25,000人)中只報告了100餘例,死亡約20例。未報告的病例肯定還很多。天花主要影響未接種疫苗的人群,在他們身上病情一直非常嚴重。有些人最後一次天花疫苗接種於幾年前,屬於這種情況的不少人也感染了。對這些人來說,通常最後一次接種疫苗的日期越晚近,病情發展就越良性。在發現首例病例後,立即採取了多項措施,對歐洲人和華人進行疫苗接種、對病人進行隔離、對可疑場所進行消毒(12月共消毒294間房舍)。到了12月底,疫情實際上已經停止了,只是因存在少數沒有接種疫苗或沒有再次接種疫苗的人,而不能徹底斷絕;沒有接種疫苗的,有的是新來上海的人,有的是因為自己的大意或偏見。
法租界巡捕房年度報告則提供了1921年中共建黨的一些線索,有待探討。內稱:“年底,我們注意到在租界有大約30個具有或多或少政治性質的本地社團。一些案例中,因違反市政章程或領事命令,警方不得不進行了干預。其中一個社團在沒有事先通知警方的情況下組織會議,因此於11月被帶到會審公廨。目前這些組織的注意力都聚焦華盛頓,等待日本在華問題的決定。這些組織無一例外地抗議北方政府的行動,拒絕承認該政府派往華盛頓會議的代表。時髦的政治舉動是宣告這個或那個省的自治。這些擾亂者受僱於廣東。布林什維克運動在租界的影響越來越大,主要表現是在街頭散發傳單或於夜間張貼告示。幾位出版商因出售或保有布林什維克和共產黨主義的小冊子和書籍而在會審公廨被起訴;其中一位被處罰款100元。在所有案例中,書籍和小冊子都被沒收。外國人在布林什維克事務中的存在僅有間接的顯示。最後,應指出,謝米諾夫(Ataman Semenoff)及其隨行人員在租界停留了幾個星期。”
所謂的 “幾位出版商因出售或保有布林什維克和共產黨主義的小冊子和書籍而在會審公廨被起訴;其中一位被處罰款100元。在所有案例中,書籍和小冊子都被沒收。”實際上指的是《新青年》上海編輯部於1921年初被法租界巡捕房查抄一事。1921年2月11日,由於上海《新青年》雜誌社出售《階級鬥爭》、《到自由之路》等書籍,法國巡捕房就以“言詞激烈,有違租界章程”為藉口,將《新青年》雜誌社強行封閉。其次,被罰款100元的那位正是陳獨秀先生。1921 年8月陳獨秀從廣州回到上海主持中央的日常工作,10月4日在法租界被捕,隨後各界進步人士為了營救陳獨秀做了大量的工作。除了有保人之外,還交了500兩保證金才在兩天後被保外候審,以陳獨秀“違背禁令”,出售禁書《新青年》雜誌等罪名,按照《新刑律》第221條的規定,著陳獨秀罰洋100元充公,抄出書籍等予以銷燬結案。
由於原書中出現的路名、機構等專名較多,雖然文中第一次出現時,都有附註原文,但為了便於檢索利用計,譯者劉華先生特製作此譯名錶附在譯稿之後,分“道路”、“社會機構”、“公董局機構職銜等”、“人名及其他”4大類。其中,“公董局機構職銜等”參照年報“1922年預算”的結構順序排列,其他皆於分類內按字母順序排列。路名、地名、機構、職銜,人名等皆優先擇習用舊譯;工程科技類名詞一般直譯或意譯,必要時則在首次出現時於譯名後加標註原文。相關舊譯檢索不及者或譯者不解者,都直接出原文,以避誤導。眾所周知,譯名對照表的製作編寫歷來費心費力,是為學界研究工作做義務志願勞動,譯者的這番辛勞值得嘉許。
正如譯者自陳,整個《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年報(1921年)》的翻譯工作,深深收益於過往相關之研究文獻,如:《上海商業名錄》(徐珂編,商務印書館 ,1920年),《上海公用事業志》(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2000年),《近代中國專名翻譯詞典》(黃光域編,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1年),《上海租界志》(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2001年),《近代中國華洋機構譯名大全》(孫修福編,中國海關出版社, 2003年),《老上海行名辭典》(馬長林主編,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5年),《上海法租界史》(梅朋、傅立德著,倪靜蘭譯;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2007年),《從葦荻漁歌到東方巴黎:近代上海法租界城市化空間過程研究》(牟振宇著,上海世紀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書店出版社,2012年),《上海租界研究》(吳志偉著,學林出版社, 2012年),《上海掌故大辭典》(薛理勇主編,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鐵門內外:對上海兩租界一項公共防衛措施的研究(1925—1946)》(馬軍著,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20年),等等。
長期以來,上海法租界歷史上的基本文獻,如年報、公報、檔案等,並未得到系統的整理、翻譯和開發。目前,上海史的研究方向和領域正在向全球史、跨國史的多維度不斷拓展延伸,一套完整、嚴謹的《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年報》中文譯本的翻譯工作需要被提上議事日程,作為下一步工作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相信劉華先生的這本《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年報(1921年)》初譯稿,及其今後的正式出版,是21世紀新一輪上海法租界史研究學術翻譯程序的良好開端。
責任編輯:彭珊珊
校對:丁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