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1日訊 今日,中國證監會四川證監局網站公佈對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太平洋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太平洋證券保薦核查未發現天翔環境相關問題,發表的意見與事實不符。
決定顯示,太平洋證券於2021年5月28日出具天翔環境恢復上市保薦書,保薦書提到天翔環境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經查,天翔環境2020年末淨資產等財務資料存在錯報。
此外,太平洋證券提供的工作底稿中,收錄的與天翔環境部分債權人訪談底稿未記錄時間,部分未見對方簽字確認,收錄報送了要素不全的工作底稿,經指出後才陸續補充完整。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保薦機構應當保證所出具的檔案真實、準確、完整”,第十七條“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要求,對發行人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規定。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太平洋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情節嚴重的,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一)在與保薦工作相關檔案上簽字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但未參加盡職調查工作,或者盡職調查工作不徹底、不充分,明顯不符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
(二)透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檔案;
(五)參與組織編制的與保薦工作相關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於2021年5月28日出具天翔環境恢復上市保薦書,在第一節“公司基本情況”等處列示了公司2020年度淨利潤、淨資產等財務資料,第二節“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以及原有風險消除情況的說明”提到,天翔環境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經查,天翔環境2020年末淨資產等財務資料存在錯報。此外,你公司提供的工作底稿中,收錄的與天翔環境部分債權人訪談底稿未記錄時間,部分未見對方簽字確認,收錄報送了要素不全的工作底稿,經指出後才陸續補充完整。你公司保薦核查未發現上市公司相關問題,發表的意見與事實不符。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監督管理措施後吸取教訓,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