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從事全過程造價諮詢行業,目前收到甲方支付的預付款時,我們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申報了增值稅,但由於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我們未確認收入。這樣造成了增值稅收入與企業所得稅收入不一致,這樣可以嗎?
答覆機構
稅務總局陝西省稅務局
答覆時間
2021-10-09
答覆內容
陝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二、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四)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二、增值稅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因此,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收入確認的條件並不完全一致。如您公司僅收取預付款,不具備上述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未確認收入導致的增值稅收入與企業所得稅收入不一致屬於合理差異。
感謝您的諮詢!上述回覆僅供參考,若您對此有疑問,請聯絡12366熱線或聯絡您的主管稅務機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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