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滿足投資者需求,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鵬華基金”)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試行)》、《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的規定,及鵬華基金旗下11只基金(詳見下表)基金合同(以下合稱“《基金合同》”)的約定,擬對該等基金《基金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具體包括:在釋義、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限制、估值方法及資訊披露等章節中調整或增加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相關內容,同時對該等基金託管協議(以下合稱“《託管協議》”)涉及的上述相關內容進行了相應修訂。
此次擬進行修訂的基金共11只,列表如下:
經與各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本公司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中有關內容進行相應修訂,修訂內容主要為:
1、在《基金合同》釋義部分增加如下內容: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透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金融公司)出借證券,證券金融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並支付費用的業務
2、在《基金合同》投資範圍部分增加或將相關內容修改為如下內容:
本基金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3、在《基金合同》投資策略部分補充相關投資策略,內容如下:
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策略
本基金可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風險、流動性等因素基礎上,參與融資業務。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範並遵守審慎經營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管理的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環境、投資者型別與結構、基金歷史申贖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範圍、期限和比例。
4、在《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增加或將相關內容修改為如下內容(以《鵬華中證移動網際網路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為例):
(22)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
(23)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a.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範圍;
b.參與出借業務的單隻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c.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淨值不得低於2億元;
d.證券出借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餘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除上述第(2)、(11)、(20)、(21)、(23)條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因前述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3)條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在《基金合同》刪除如下內容:
本基金可以根據屆時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融券及轉融通。
6、在《基金合同》估值方法中增加如下內容:
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7、在《基金合同》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中增加如下內容:
若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檔案中披露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並就報告期內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做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