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中旬,山西省靜樂縣中莊鄉紅崖上村石盆圪洞煤礦(以下簡稱“石盆圪洞煤礦”)法人代表鞏彥榮向忻州市中院提交訴狀,狀告靜樂縣人民政府對該煤礦從起初的行政亂作為到後來的不作為。
李東青
從2001年開始,該礦經過幾次融資、轉讓,直到2010年7月該礦資源被山西省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霍州煤電”)整合後實行永久性關閉。但8800萬元的煤礦補償款卻成了“唐僧肉”,首先由靜樂縣安監局原局長李東青在該煤礦整合過程中暗箱操作,收禮受賄,致使這筆鉅款被打進靜樂縣財政局專戶近五年。此間,因補償款分割問題股東們矛盾升級,出現互掐,為了獲取更大利益股東們還向分管煤礦官員和法院工作人員進行利益輸送。
這出煤礦整合補償款引發的大戲尚未落幕,目前已放倒4名官員:安監局原局長因受賄罪獲刑12年,法院副院長和庭長因涉嫌濫用職權被取保候審,原分管煤礦副縣長被雙規後免職……
煤礦整合“最牛安監局長”“大小通吃”
2015年4月2日,石盆圪洞煤礦法人代表鞏彥榮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提出申請,他對管轄權有異議。該院民一庭已經受理石盆圪洞煤礦相關案件5次。
事實上,這起長達5年的訴訟起因,一個繞不開的重要人物便是靜樂縣安監局原局長李東青。
2008年,山西官方舉起煤礦“轉型”大旗,以結束“小煤窯”時代。此間,一些想分一杯羹的涉煤官員因此倒下,而靜樂只是山西煤礦整合中的一個縮影。
靜樂地處晉西北,人口16萬,是國家級貧困縣,但也是富產煤炭縣,煤炭經濟佔縣財政收入60%以上。
當年41歲的鞏彥榮,在山西煤老闆中並不顯眼,但“最牛安監局長”李東青的倒臺與他不無關係。
李東青和鞏彥榮都是靜樂縣人。李曾在靜樂縣步陸社鄉(現已撤併)當過鄉長,後調至該縣鵝城鎮任鎮長,2008年1月,李東青以黑馬姿態出任靜樂縣最惹人眼紅的“肥缺”———安監局局長。
當年老局長退位,許多資歷很深的鄉鎮書記、局長都盯上這一位置。原因是,靜樂縣有18座煤礦,要整合成9座,每座煤礦年產量要達90萬噸以上,而安監局局長在整合煤礦上有絕對的話語權。
李東青曾獲過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個人”的榮譽。此後,他在靜樂縣更加“囂張”。“除了縣委書記、縣長外,他誰都不放在眼裡。縣委副書記、副縣長說話他根本不當回事。”靜樂縣一老幹部說。
原《山西發展導報》記者侯建軍親身領教過李東青的“牛”。他告訴南都記者,2008年10月7日,他去靜樂縣採訪一煤礦瞞報事故時,被時任靜樂縣安監局長李東青大罵一頓,還沒收了其手機和記者證。事後,侯給忻州市市長打電話反映情況,被一旁的李東青厲聲喝斥:“有本事給省長打電話……”最後,記者證還是由時任縣委書記王書東出面才要回來。李東青“最牛安監局長”的名號也不脛而走。
在靜樂縣採訪期間,記者聽到官員對李東青評價最多的是“猖狂、霸道”。靜樂縣安監局一工作人員說:“他大小煤礦通吃,本地、外地煤老闆一個也不放過。”
靜樂縣煤礦的整合給李東青大肆斂財、受賄帶來機會,同時也為他的牢獄之災埋下伏筆。
以權謀利“關照”6礦主受賄300萬
2011年3月7日上午,在靜樂召開的全縣經濟工作會議上,李東青被忻州市紀檢部門帶走並“雙規”。李的辦公室及一輛聖達菲越野車被查封。
李冬青被“雙規”的主要原因是,借靜樂煤炭資源整合、任職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主任之際,大肆非法索賄受賄。而他被“雙規”的導火索,據稱與靜樂坊間盛傳的“僱兇殺人”不無關係。
據鞏彥榮介紹,借2008年山西省大規模整合煤炭資源之機,李東青對鞏的煤礦不斷刁難。
鞏彥榮說,到2008年,他在該礦已投資了四五千萬元。2008年,李東青想以3800萬元整合石盆圪洞煤礦,分兩次付清,鞏不答應。2009年秋天的一天,李東青表示能給鞏的煤礦多評估1000萬元,但要好處費500萬元(後降到400萬元)。最終,評估補償價為8800萬元,這個價格據說比同類型煤礦低了幾百萬元,因此李沒有得到好處費。
2010年年底的一天,鞏彥榮在靜樂縣賓館等人,一個拿著斧子的年輕人突然衝進房間,不問青紅皂白就砍向鞏彥榮,嘴裡還唸叨:“你敢和我們李局長鬧……”持斧的年輕人最終被鞏彥榮前來談事的哥哥制服,並被帶到派出所。
鞏彥榮懷疑這是李東青分紅不成“僱兇殺人”,但公安機關調查後認為“僱兇殺人”證據不足,持斧砍人者並非受李東青指使。山西當地媒體的報道也證實了這一點。
2011年5月10日,李東青因涉嫌受賄被忻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8月23日,山西省繁峙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東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30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贓款人民幣30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繁峙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7月的一天,靜樂縣原石盆圪洞煤礦股東王保文為批火工品(炸藥),在被告人李東青家中將黑色塑膠包裹的10萬元人民幣放在客廳沙發上,說明來意,讓其關照,後李東青將該筆款以其兄李效青的名義存入百昌典當行老闆郝效軍處。此外,郝效軍證言證實:“2010年7月至2011年初,李東青以其兄李效青的名義陸續存入郝效軍經營的百昌典當行100萬元,2011年1月1日李東青將該筆款入股該典當行,郝效軍為其打下收據,約好貸出後收益按1.2分的利息算。並於2010年農曆臘月付給李東青3萬元利息。”
2009年5月9日,靜樂縣政府成立了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由領導組成員之一的安監局長李東青兼任辦公室主任。發放煤炭資源補償款是該領導組的主要職責,辦公室主任對煤礦整合數目、補償金額有絕對的話語權。此外,在火工品的提供上李東青也是很關鍵的人物。在靜樂縣安監局提供的《關於安監局控制審批火工用品情況的說明》中顯示:安監局為公安局最後批供火工品提供安監依據,必須經安監局長簽字方生效。
這為李東青吃拿卡要,大肆受賄提供了便利。
判決書顯示,李東青因被人舉報而接受調查,除澄清不實外,主動向調查組供認了其在任期間先後6次共受賄300萬元的事實。
檢察機關指控,李東青於2008年-2011年在任期間,先後收受靜樂縣前文明煤礦礦主武向東30萬元(事由:炸藥審批);靜樂縣原石盆圪洞煤礦礦主王保文10萬元(事由:炸藥審批);原山西金城煤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錢克佳100萬元(事由:煤炭資源補償款);靜樂縣原大石東煤礦礦主耿永清30萬元(事由:煤炭資源補償款);靜樂縣原杜家村鎮炭窯積煤礦實際控股人邢永明30萬元(事由:感謝關照);靜樂縣原任家村煤礦實際控制人梁建龍100萬元(事由:煤炭資源補償款)。
據公訴機關在法庭上陳述,李東青案是忻州市安監繫統最大的受賄案件。
政府插手廢除股東決議埋隱患
2009年,靜樂18座有證煤礦開始整合,石盆圪洞煤礦也在整合之列。
《資產評估報告》顯示:石盆圪洞煤礦於1984年建井,1987年建成投產。屬村辦集體煤礦,原設計能力年產6萬噸。
2001年,因“面臨煤礦關閉,又無錢可投資”,當時的礦主和紅崖村委會協商後,以30萬元把煤礦轉讓給鞏彥榮。
據鞏彥榮介紹:“我接手後,先後投入500多萬元對煤礦進行了改造才得以保留下來。2003年縣裡出臺了改制煤礦的政策,我又繳納縣政府125萬元、鄉政府50萬元的改制費,此外,每年還給紅崖村村民300噸民用煤和3萬元的管理費。其間因投入過大,資金困難,從2006年4月到2008年6月,我和原古交人李緒成合夥經營了3年。”
據瞭解,2008年6月3日,李緒成作為甲方以1300萬元的價格把其持有的全部股權轉給了乙方鞏彥榮,並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書。
鞏彥榮說,協議簽訂後,煤礦年生產能力要從6萬噸提升至15萬噸。因資金緊張需要投資,他經人介紹與太原市人張三貨認識。
2008年6月4日,鞏彥榮和張三貨及靜樂人王保文共同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書。甲方:石盆圪洞煤礦,法人代表:鞏彥榮;乙方:張三貨;丙方:王保文。協議約定,“甲方自願將其在石盆圪洞煤礦50%的股份作價1500萬元出讓給乙方和丙方各自25%的股份,乙方和丙方接受甲方股權後各自擁有該礦25%的股權。”
按協議中的股份作價計算,這座當年30萬元買來的煤礦總價已升為3000萬元,翻了100倍;按霍州煤電最後整合價格8800萬元計算,則翻了近293倍。
整合有證煤礦,靜樂當時採取的步驟是先對被兼併整合煤礦進行專業評估,再簽訂轉讓合同,接下來被兼併煤礦的資源補償款打進靜樂縣財政局專用賬戶,然後再撥付給被兼併煤礦的法人,法人再按具體股份進行合理分配。
石盆圪洞煤礦起初也是按這規矩出牌。
2010年4月20日,該礦三股東鞏彥榮、張三貨、王保文簽署了股東決議。內容為:“經全體股東上會表決,一致同意縣整合領導組決定,同意把我礦全部資產、產權轉讓給霍州煤電;具體整合事宜委託法人代表,最大的股東鞏彥榮負責協調處理;股份比例按各股東實際出資額持股。”南都記者看到三股東都在該協議上籤了字。
鞏彥榮說:“股東決議簽訂後,李東青對此決議全盤否認,還不認可我是法人代表。”
8個月後,人為因素讓股東決議廢除,一份《會議紀要》出臺,並取代前者。
落款為2010年12月15日的一份《靜樂縣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領導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中顯示:當日,在靜樂縣安監局辦公室,在時任靜樂縣副縣長(分管煤炭)王潤的主持下,對石盆圪洞煤礦股東簽字及付款事宜進行了討論。其結果是:“靜樂縣石盆圪洞煤礦與整合主體霍州煤電的採礦權轉讓、資產收購等相關協議由三股東統一委託鞏彥榮一人進行簽訂。鑑於目前該礦股東糾紛已在靜樂縣人民法院受理,整合主體透過縣政府支付該礦的整合補償款在終審裁判前暫由縣政府代管,在支付時以法院終審裁判為準分別支付三股東。”
參會人除副縣長王潤、三股東外,還有包括李東青在內的4名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領導組成員。
這份《會議紀要》為以後長達5年的訴訟埋下隱患。
鞏彥榮認為,只因政府代管該整合補償款,導致未履行合同的王保文有機可乘,王憑藉和李東青的利益關係等上下活動,企圖分得股份,而當時李東青扣下補償款確實起到很大的作用,導致糾紛一直持續至今。
三訴三判8800萬補償款糾紛不斷
2010年底,鞏彥榮一紙訴狀將張三貨、王保文告上法庭,請求解除鞏彥榮、張三貨、王保文三人共同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書,由原告鞏彥榮退還其轉讓款,並由二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山西省靜樂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靜民初字第151號中顯示:2011年5月11日,靜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張三貨享有合夥企業石盆圪洞煤礦25%的股份;被告張三貨向原告鞏彥榮多支付的110萬元,比照股金參與合夥企業清算;解除原告鞏彥榮與被告張三貨及王保文於2008年6月4日訂立的股份轉讓協議書中涉及原告鞏彥榮與被告王保文約定的條款,被告王保文不享有石盆圪洞煤礦25%的股份;被告王保文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違約金150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原告鞏彥榮和被告王保文各負擔一半。
南都記者注意到,該一審審判長為鞏文選,審判員為呂慧萍、張建忠。其中,呂慧萍當時任靜樂法院一庭長。
對靜樂法院一審,被告王保文不服,於2010年12月8日上訴至忻州市中院,該法院以(2011)忻中民終字第344號民事裁定書認定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靜樂法院重審。
2013年1月17日,靜樂法院重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西省靜樂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靜民初字第151-2號判決如下:一、駁回原告鞏彥榮要求解除與被告張三貨、王保文於2008年6月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書的訴訟請求。二、被告張三貨不存在違約;被告王保文應支付原告違約金150萬元,該款於本判決書生效後20日內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原告鞏彥榮與被告王保文各負擔一半。
但對鞏、張、王三人在煤礦中應占多大股份依然沒有明確判出。
原告鞏彥榮對此判決依然不服,又上訴至忻州市中院。
2013年4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忻中民終字第193號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上訴人鞏彥榮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2012年11月23日,靜樂縣法院委託山西省乾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表明,對該礦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生產經營期間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發現財務混亂,白條不少。
鞏認為,要進行股權分配,必須先解決了煤礦整合前的債權、債務清算,否則,補償款分割了,債權、債務清理更加麻煩。
王保文說,當時煤礦生產經營期間,為了保持平衡、互相監督、互相制約,鞏彥榮派出會計,張三貨派出出納,王保文全權負責經營。
張三貨以外出辦事,不在太原等理由,拒絕見南都記者。
據瞭解,2010年石盆圪洞煤礦整合時的靜樂縣原委書記、縣長已調離。今天的靜樂縣委書記李德新、縣長王昕都已上任兩年以上,但石盆圪洞煤礦補償款一事依然沒有進展。
靜樂縣一李姓老幹部說:“和石盆圪洞煤礦補償款有利益糾葛的李東青、孫青山、呂慧萍事發,讓靜樂領導已不敢再沾惹該煤礦股權利益分配,所以一拖至今。”
虛假借貸兩法官一副縣長相繼捲入
因為煤礦補償款判決及分割產生的利益糾葛,石盆圪洞煤礦的股東和部分法院領導也相繼被捲入。
據知情人士透露,李東青在被“雙規”期間供出的不止有數名煤老闆,還有和其搭過班子的領導幹部。王保文告訴南都記者,李東青“雙規”期間,他被傳喚到忻州,還被關了一段時間。王認為導火索是鞏彥榮。
2011年1月11日,忻州市中院判河南工程隊賈俊有、朱慶寶勝訴,石盆圪洞煤礦敗訴,河南工程隊賈俊有、朱慶寶承包石盆圪洞煤礦井下安全生產押金280萬元、訴訟費等合計約400萬元,該款從靜樂財政專戶8800萬元中划走。
後來張三貨和王保文發現該財政專戶中另外有922萬餘元也被靜樂法院執行走。於是二人開始合力向有關部門舉報鞏彥榮。
2013年1月30日,鞏彥榮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4月17日被忻府區檢察院取保候審。
法院一審查明,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鞏彥榮以個人名義向被告人李向東所在的太原市保利通投資有限公司借款200萬元。該款到期後,鞏稱無錢還款,提出讓李以訴訟的方式套取以鞏為法人代表的石盆圪洞煤礦資源補償款進行還貸,並提出訴訟請求要多於借款項,得到李的同意,後鞏偽造兩份該礦欠李200萬元、480萬元以及月息5分的支條交給李。李以此為據,於2010年12月分別向靜樂法院起訴該礦。該法院立案後經過調解、執行,於2011年1月26日裁定扣劃該礦在靜樂財政局預算外賬戶存款兩筆共922.2780萬元至法院賬戶。2011年1月30日,靜樂法院扣除4.278萬元訴訟費後,將餘款918萬元轉至李向東銀行卡上,李扣除鞏欠其公司的200萬元後,另向鞏借了100萬元,餘款618萬元轉給鞏,鞏將該款使用。
2014年5月24日,鞏彥榮以幫助偽造證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在法庭上,張三貨和王保文遞交了投訴書,說靜樂法院的兩份調解書違反法定程式、徇私舞弊,嚴重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矛頭直指靜樂法院副院長孫青山、庭長呂慧萍等工作人員,因為他們插手辦理了上述石盆圪洞煤礦民間虛假借貸一案。
近日,南都記者從靜樂縣財政局獲悉,石盆圪洞煤礦資源補償費共計8800萬元,其中扣除國庫(國稅)704.786538萬元,稅政股3.9931225萬元,法院划走1322.278萬元,賬戶還剩餘6768.942337萬元。
孫青山、呂慧萍等人的違規操作,使得凍結的922.2780萬元鉅款脫離政府監管,進入他人腰包。2012年12月開始,張三貨和王保文開始向忻州市檢察院等部門投訴孫青山、呂慧萍,說他們徇私舞弊,充當鞏的幫兇。
在靜樂採訪期間,靜樂法院工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孫青山和呂慧萍基本不來上班。一份落款為2013年11月1日的《靜樂縣法院班子成員分工情況》顯示:孫青山,黨組成員、副院長,暫無分管工作。
5月10日上午,忻州市檢察院辦公室主任俞兵告訴南都記者,孫青山和呂慧萍是忻州市檢察院辦的案子,後移交忻州市忻府區檢察院。同日,記者透過忻府區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閱得知,2013年2月3日,檢察院對孫青山和呂慧萍正式立案,同年2月4日拘留,此後對孫、呂採取了不捕,取保措施。2013年4月11日該案被移送申訴,孫、呂涉嫌濫用職權,涉案金額600餘萬元。忻府區檢察院公訴五室一崔姓工作人員說,他們正在對孫青山和呂慧萍案進行公訴前審查。
在2010年的一篇公開報道中,該縣時任主管煤炭的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王潤對李東青主持的兼併重組工作十分肯定———“東青和安監局在這次整合中幹得不錯,這是有目共睹的。”
不料,次年———2011年3月7日上午,李東青被忻州市紀檢部門帶走並“雙規”。靜樂一科級幹部說:“李被帶走後靜樂縣和李東青搭過班子的人及縣領導都非常害怕”。
而2014年夏季,已改任靜樂縣政協主席的王潤被紀檢部門帶走,約兩個月後被免職。山西新聞網在去年7月曾釋出一句話訊息:“據忻州市紀檢委證實,山西省忻州市靜樂縣政協主席王潤因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靜樂一干部說:“當時李東青的案卷被提走重新調查,王潤被帶走和被免職與其任常務副縣長時煤礦整合分不開。”
石盆圪洞煤礦
身價三級跳:30萬-3000萬-8800萬元
按股份作價計算,這座當年30萬元買入的煤礦總價已升為3000萬元,翻了100倍;按霍州煤電最後整合價格8800萬元計算,則翻了近293倍。2010年4月20日,該礦三股東鞏彥榮、張三貨、王保文簽署了《股東決議》。內容為:“經全體股東上會表決,一致同意縣整合領導組決定,同意把我礦全部資產、產權轉讓給霍州煤電。”
李東青
號稱“最牛安監局長”
2011年8月23日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贓款人民幣300萬元上繳國庫(其中包括石盆圪洞煤礦股東王保文因炸藥審批送的10萬元)。
全盤否認2010年4月20日該礦三股東鞏彥榮、張三貨、王保文簽署的《股東決議》,以2010年12月15日《靜樂縣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領導組會議紀要》取代,為以後長達5年的訴訟埋下隱患。
王潤
時任靜樂縣副縣長(分管煤炭)
2010年12月15日,靜樂縣安監局辦公室,在副縣長王潤的主持下,對石盆圪洞煤礦股東簽字及付款事宜進行了討論。2014年夏季,已改任靜樂縣政協主席的王潤被紀檢部門帶走,約兩個月後被免職。
孫青山、呂慧萍
分任靜樂法院副院長及庭長
插手和辦理石盆圪洞煤礦民間虛假借貸一案。違規操作,使得凍結的922.2780萬元鉅款脫離政府監管,進入他人腰包。透過忻州市忻府區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知,該案2013年4月11日被移送申訴,孫、呂涉嫌濫用職權,涉案金額600餘萬元。
鞏彥榮
石盆圪洞煤礦法人代表
2010年底,鞏彥榮因股份債權糾紛將張三貨、王保文告上法庭,案件經三審三判5年未決。2014年5月24日,鞏彥榮以幫助偽造證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