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設立公司時不註冊股份有限公司?
筆者還是公司法小白的時候,一直有一個疑惑,同樣是有限責任,為什麼設立公司的時候要註冊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不知道看文章的你有沒有過這樣的疑惑。今天的文章,就來跟大家比較一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區別。
首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股東人數在50人以內,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發起人人數在2-200人,且半數以上的發起人須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同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募集股份,這個時候股東人數可能會超過200人。當然,公開募集的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
其次,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中必須載明全體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而股份有限公司則只需要在章程中載明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同時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東可以是不記名的。比如,我們在二級市場上買某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我們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數既不會記載在該公司章程中,也不會在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但這並不會影響我們享有該股份對應的股東權益。
再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稱為“出資額”,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向公司購買的是“股份”。因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將實收資本拆分成了每股面值相同的股份數,且可能存在不記名股東,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每一股份“同股同權”(注:目前科創板規則已承認了不同股東之間的特殊表決權機制,但主流仍然是同股同權要求),但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和分紅權比例可以由股東自行協商,並非一定要按照持股比例。
最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享有優先購買權,但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或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外轉讓股份進行了限制。
當然,本文僅僅比較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不同之處,並不能包含兩者全部的差異。但總的來講,股份有限公司更強調資合性,而有限責任公司則兼具資合性和人合性。正是基於此,公司法為保護小股東合法權益,從法律層面對股份有限公司有諸多限制,而就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則更傾向於股東之間的合意。
創業之初,百廢待興,股東之間緊密、靈活的合作更加重要,這個時候有限責任公司顯然更適合。待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需要更多融資渠道的時候,方會凸顯出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勢。
殷慧娟 資深律師
殷慧娟律師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法律碩士,具備10年法律執業經驗,具有法律和財務雙重專業背景。
曾擔任某上市公司法律事務負責人,在公司收購兼併、商事爭議解決、公司治理和企業投融資領域具有豐富的理論基礎和實戰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