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徐偉倫
□ 本報通訊員 張鳴 郭浩
公租房即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不難看出,公租房作為民生工程,主要用於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如何盡其用、暖民心,成為社會長期關注的熱點。
對於公租房能否轉租、繼承等熱點問題,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結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及北京市關於公租房的地方規定予以解讀,旨在為大家提供一份護航“安居夢”的法律指南。
問:公租房能否進行轉租?
答:公租房是政府為保障中低收入群體居住條件提供的一類住房,申請公租房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入住後要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
首先,公租房不能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同時,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也不得改變承租方的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租房,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租房的,都應當退回公租房。
對於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回的承租人,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公租房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住房困難,絕對不允許進行轉租獲益。在行政管理上,對於將公租房進行轉租轉借的家庭,一經發現,可能會被取消其家庭保障資格,並視情況計入信用檔案。
問:公租房到期後如何處理?
答:公租房的租賃期限一般為五年,如果期滿需要繼續承租,可以申請續租,如果不繼續承租,退租即可,如果既未續租也不進行退租的,則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風險。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稽核;經稽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承租家庭需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後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準收取租金,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問:公租房能否繼承?
答:根據我國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公租房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承租人並不享有所有權,僅有居住使用權,並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公租房不能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北京市公租房申請、稽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經複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按規定推舉新的承租人與房屋產權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家庭無共同申請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由此可見,公租房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共同居住人或繼承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房屋管理單位申請變更承租人,由有關單位依據管理職權進行審查和決定。值得注意的是,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變更為承租人,由其繼續履行公租房租賃合同相關的義務。
問:租賃期內承租人獲得了其他住房,是否需要騰退公租房?
答:承租人在租賃期內獲得其他住房後,應當騰退公租房。
申請承租公租房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同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租人透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應當騰退公租房。此外,如果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也應當騰退公租房。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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