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量住宅小區沒有能夠成立業主大會暨業主委員會,對於已經入住十年以上的小區,在前述組織缺失的情況下,業主繳存的用於為超過保修期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公共維修基金很多情況下已經被物業單位透過緊急動用的方式消耗一空。那麼,緊急動用公共維修基金有什麼規定呢?
要了解緊急動用公共維修基金,首先了解一下在業主大會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正常運用公共維修基金的程式。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即公共維修基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注: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專項維修資金專管銀行並在該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由業委會通知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收到通知後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委會)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 物業單位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專案提出使用建議;
- 該小區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透過使用建議;
- 物業單位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 物業單位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 所在地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 專項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緊急動用在上述辦法第二十四條有規定,即: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上述第4至6項的規定辦理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京建物[2009]836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於“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緊急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包括以下五種情況:
- 層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 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 高層住宅水泵損壞導致供水中斷的;
- 樓體單側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脫落危險的;
- 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裝置維修及更新、改造的。
上述《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還明確規定了,上述緊急動用公共維修資金的工程完工後,物業單位、社群居委會召集業主代表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出具工程驗收報告;驗收合格後,物業單位持相關材料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總結:由以上規定可見,在北京地區緊急動用公共維修基金必須符合上述法定的五種情形之一,並且列支公共維修基金的程式是在工程完工後,經業主代表參與對工程驗收合格後,物業單位持工程驗收合格報告以及其他規定材料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的列支,而不是在工程實施前向房管部門申請列支公共維修資金;公共維修資金依法也不是劃轉給物業單位,而是直接在工程完工且驗收合格後依申請、在稽核同意後劃轉給維修單位;房管部門作為代管部門,有監督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的法定職責,對於公共維修基金列支的稽核,並不是僅僅對物業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