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人去世後
其存款將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然而,繼承人遺失存摺、銀行卡
或者並不知道賬戶密碼的情況下
要怎樣取出這筆遺產呢?
2021年2月4日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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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18號
各銀保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銀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最佳化金融服務,便利群眾辦理存款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儲蓄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經商相關部門,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決定簡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手續。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已故存款人的繼承人,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小額存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不再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銀髮〔1993〕7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80〕銀儲字第18號) 關於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須經公證的規定。
二、適用本通知規定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餘額合計不超過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利息);
(二)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提取申請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並在提取後登出已故存款人賬戶。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上調本條第(一)項規定的賬戶限額,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利息)。
外幣存款按照提取當天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匯率中間價折算。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發行的非存款類金融產品適用本通知關於簡化提取的規定,其本金和收益一併計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賬戶限額。
非存款類金融產品未到期且無法提前終止,或者無法辦理非交易過戶的,應當在該產品到期或滿足贖回條件後一次性提取。
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為辦理公積金提取等業務的,應當告知提取申請人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辦理。
四、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應當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證明等能夠證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實的材料;
(二)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能夠證明親屬關係的材料;
(三)提取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提取申請人親筆簽名的承諾書。
五、已故存款人的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應當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證明等能夠證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實的材料;
(二)指定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遺囑;
(三)提取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提取申請人親筆簽名的承諾書。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提取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必要審查,審查時應當盡到合理謹慎義務。
七、提取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透過提交虛假材料、作出虛假承諾等方式冒領存款,涉嫌犯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相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的內控管理,制定規範的業務流程和操作標準,妥善保管客戶資訊及交易資料。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與公安部門、民政部門、公證機構等相關單位的協作,健全資訊聯網核查機制,保障存款安全和繼承人合法權益。
十、銀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協調和服務職能,指導會員制定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規範,協調做好相關政策諮詢和金融服務。
十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銀保監會商人民銀行可以調整第二條規定的小額存款的金額標準。
十二、本通知不適用於涉及境外個人的存款提取事項。
境外個人包括持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港澳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的港澳臺同胞,持外籍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公民,以及持中國護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證件的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
附件:
1.承諾書參考樣本(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2.承諾書參考樣本(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
承諾書參考樣本
(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
配偶、子女、父母)
XXXX(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
本人姓名 ,證件號碼 ,與存款人 的關係是 。本人現申請提取 在你行遺留的小額存款(賬戶號碼為),特承諾如下:
一、本人在辦理提取業務時所作的陳述和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實無誤;
二、本人經與其他所有繼承人核實後確認,未發現存款人生前訂立了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三、本人同意一次性提取賬戶內全部資金,並同意在提取完畢後登出賬戶;
四、本人領取存款後,將盡到妥善保管義務,並依法與其他全體繼承人協商分配所提取的款項;
五、如有其他繼承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你行主張分配上述款項的權利,由本人負責處理相關爭議並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人願意承擔違反本承諾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XXX(親筆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承諾書參考樣本
(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
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XXXX(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
本人姓名 ,證件號碼 ,與存款人 的關係是 。本人現申請提取 在你行遺留的小額存款(賬戶號碼為),特承諾如下:
一、本人在辦理提取業務時所作的陳述和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實無誤;
二、本人經與其他所有繼承人核實後確認,未發現存款人生前訂立了其他內容相牴觸的有效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三、本人同意一次性提取賬戶內全部資金,並同意在提取完畢後登出賬戶;
四、本人領取存款後,將盡到妥善保管義務,並依法與其他全體繼承人協商分配所提取的款項;
五、如有其他繼承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你行主張分配上述款項的權利,由本人負責處理相關爭議並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人願意承擔違反本承諾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XXX(親筆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最佳化金融服務,簡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手續,便利群眾辦理存款繼承,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下稱《通知》)。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通知》出臺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辦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的主要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銀髮〔1993〕7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80〕銀儲字第18號)。按照前述規定,繼承人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須提交由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存款的繼承權存在糾紛時,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上述規定對於保障存款安全、保護繼承人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存款金額較小的情況下,仍要求繼承人辦理公證,將使繼承人承擔不合理的時間成本和公證費用支出,特別是對於邊遠地區和經濟困難群眾而言,更加重了其負擔。近年來,涉及繼承公證的負面公開報道和投訴屢見不鮮,銀行經常成為輿論爭議的焦點。
2019年,中國銀保監會與司法部聯合釋出《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關於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07號),取消了第一順序繼承人、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的公證要求,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簡化手續,切實解決小額存款繼承問題,經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我們研究起草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是明確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的金額標準、適用物件和提取範圍。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銀行的賬戶餘額合計不超過1萬元(含1萬元)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需辦理繼承公證,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提取業務。鼓勵銀行在1萬元至5萬元之間具體確定免公證提取限額。銀行自身發行的非存款類金融產品一併納入簡化提取範圍,其本金和收益計入《通知》規定的賬戶限額。考慮到居民儲蓄習慣,存款未結利息可不計入該限額。
二是申請材料要求和銀行的審查義務。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存款人死亡事實和親屬關係的材料,並作出承諾。銀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必要審查,在審查時應當盡到合理謹慎義務。
三是風險控制措施。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透過提交虛假材料、作出虛假承諾等方式冒領存款,涉嫌犯罪的,銀行應將相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通知》還要求銀行加強內控管理,妥善保管客戶資訊及交易資料,健全資訊聯網核查機制,提高審查能力。
四是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為做好《通知》落實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執行中的困難和問題,《通知》要求銀行業自律組織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協調和服務職能,指導會員銀行制定相關業務規範,協調做好政策諮詢和金融服務。
五是排除適用情形。因涉外遺產繼承情況複雜,《通知》對涉及境外個人的存款提取事項排除適用。
三、《通知》關於賬戶限額和繼承人範圍的規定是出於哪些考慮?
為了在繼承便利和保護存款安全之間尋求適當平衡,同時防範道德風險和欺詐行為,綜合考慮我國居民收入水平、地區和城鄉差異以及部分銀行已有業務實踐,《通知》將免公證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的賬戶限額定為1萬元,並允許銀行在1萬元至5萬元之間確定具體限額。從已有實踐來看,第一順序繼承人和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冒領或者侵佔小額存款的機率較低,風險可控,群眾受惠面大,社會效果良好。因此,《通知》規定賬戶餘額合計不超過1萬元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和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免公證提取,同時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整小額存款的金額標準。
四、《通知》對申請人向銀行提交的材料有哪些要求?
《通知》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存款人死亡事實的材料和證明親屬關係的材料,以及本人身份證件,並簽署承諾書。考慮到現實情況複雜,且相關部門持續推進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材料的形式、內容和出具部門可能發生變化,因此《通知》對申請材料未作詳盡要求,由銀行在審查中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把握。鼓勵銀行不斷最佳化服務方式,提高審查能力,在控制業務風險的前提下,為申請人辦理小額存款繼承提供便利。
五、銀行為一名符合條件的繼承人辦理小額存款提取後,如果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銀行對此是否承擔責任?
依據我國民事法律規定,已故存款人有多個繼承人的,作為遺產的存款屬於連帶(共同)債權,所有繼承人為連帶債權人,繼承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要求銀行履行全部債務。因此,繼承人提出提取存款的申請,銀行經審查認為符合提取要求的,應當履行支付義務;銀行向一名繼承人支付全部存款後,即視為向全部繼承人履行了支付義務。銀行對存款提取履行了合理謹慎的審查義務後,繼承人之間可能發生的遺產糾紛不屬於儲蓄合同糾紛,該類糾紛可以透過調解、訴訟等方式加以解決。
六、《通知》與現有關於存款繼承的規定如何銜接?
一是與《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關於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07號)的銜接。《通知》的適用條件與107號文基本一致,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持相關材料,即可一次性辦理查詢、提取手續。
二是對於《通知》適用範圍以外的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事項,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銀髮〔1993〕7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80〕銀儲字第18號)辦理。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