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使:一國常駐他國的僅次於大使級的外代代表。通常授以“特命全權公使”銜,由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所受禮遇僅次於大使。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
公使館:以公使為館長的使館。
代辦:一國常駐他國的低於大使、公使級的外交代表。由一國外交部長派駐他國。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
斷交:“斷絕外交關係”的簡稱。由於特定事件的發生,導致相互間存在外交關係的國家主動或被動斷絕一切外交往來的狀態。例如,戰爭與武裝衝突的法律後果之一即是外交關係的斷絕。斷交後,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應得到便利儘速離開駐在國國境。
外交特權和豁免:各同根據主權原則,按照條約和慣例相互給予處於本國境內的外國元首、政府首腦、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官的特權和豁免,主要有:(1)人身、住所、辦公處和公文件案不受侵犯;(2)使用密碼通訊和派道外交信使;(3)使用國旗、國徽;(4)不受駐在國刑事管轄,一般也不受其民事、行政管轄;(5)免納關稅和捐稅,免除一切役務,外交官的家屬(與外交官居住在一起的外交官配偶以及未成年之子,未結婚之女)也享有這種特權和豁免,我國於1986年9月頒佈《中華人國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