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袁園 每經編輯:廖丹
11月25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銀保監會擬定的《人身保險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正向業內徵求意見,意在規範人身保險銷售活動。
《徵求意見稿》分為七個章節109條,涉及人身險銷售主體、人身險銷售人員、核心銷售活動、輔助銷售活動管理、資訊系統管理、客戶服務管理以及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
對銷售人員進行分級管理
《徵求意見稿》所稱的人身保險銷售主體,是指依法開展人身保險銷售活動的保險機構(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及保險銷售人員。
保險銷售人員指的是從事人身保險核心銷售活動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及其他用工形式的從業人員。
對於人身保險銷售活動,《徵求意見稿》將其劃分為核心銷售活動和輔助銷售活動。核心銷售活動是指保險銷售主體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主要過程,包括但不限於銷售人員身份資訊及銷售資質披露,保險需求分析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等;輔助銷售活動是指為訂立保險合同而開展的銷售策略制定、銷售資料開發、宣傳推介、銷售培訓、保險和退保諮詢等。
《徵求意見稿》對人身保險銷售人員提出了招錄管理、日常管理、分級管理、誠信管理等要求。在招錄上,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規範銷售人員招聘錄用工作。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制定統一的銷售人員招錄管理辦法並嚴格執行,銷售人員招錄資訊應由保險機構釋出,不得授權銷售人員釋出。保險機構應制定科學合理的招錄計劃並嚴格執行。
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機構應建立實施銷售人員分級管理制度,對銷售人員進行分級管理。保險機構可按照銷售人員教育背景、從業年限、考核情況、業務品質、培訓及測試情況、誠信評價結果等進行分級,級別體系應不少於四級,一級為最低級別。銷售人員應在分級管理體系內從低到高逐級晉升,新錄用上崗銷售人員首次定級應為一級。
對銷售人員可銷售產品進行差異化授權
值得一提的是,《徵求意見稿》還規範了保險銷售活動。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產品複雜程度、風險水平、繳費負擔等指標,將產品級別劃分為一至四級。一級為最低級別,四級為最高級別。
其中,普通型壽險產品、意外險產品原則上為低複雜程度;新型壽險產品、普通型健康險產品及普通型年金險產品原則上為中複雜程度;新型健康險產品、新型年金險產品以及政策型產品(叫法待定)原則上為高複雜程度。投資連結型保險以及帶有投資賬戶且收益不保證的政策性產品為高風險產品。此外,繳費期間在一年期以下產品原則上為低繳費負擔產品;繳費期間在6年期及以上的產品為高繳費負擔產品。
保險機構應建立實施銷售人員差異化授權銷售管理制度,根據銷售人員分級結果及保險產品分級結果,對銷售人員可銷售產品進行差異化授權,逐人建立產品授權目錄。保險機構產品授權範圍應與銷售人員級別相匹配,隨著銷售人員級別晉升逐步擴大授權產品範圍。
同時,保險公司應建立投保人保險需求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制度。除投保團體險外,客戶購買長期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機構應當在客戶每次投保前開展投保人保險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保證產品風險水平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匹配,產品繳費負擔水平、客戶所選的保險金額及繳費年限與客戶繳費能力匹配。
自保件、互保件不得參與業績考核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此前備受關注的自保件和互保件給出了規定。
《徵求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應建立銷售行為實名制,在保險單和核心業務系統中真實、完整地記錄保險銷售人員的姓名、執業證編號,透過網路銷售的除外。同時,保險公司應充分考慮產品設計、銷售激勵方案、渠道佣金設定對投保決策與銷售行為可能產生的影響,避免以刺激短期銷售為目的,誘導消費者短期內投保退保、迴圈保單質押貸款。
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明確自保件和互保件投保審批流程、佣金計提與考核規則、糾紛處理原則、責任追究機制等內容,持續加強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確保自保件、互保件源於投保人真實保險需求,與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和持續繳費能力相適應。
同時,保險機構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銷售人員入司、轉正或晉級的條件,不得允許自保件和互保件參與任何形式的業績考核和業務競賽。保險機構應審慎評估自保件的佣金計提規則,避免銷售人員透過自保件或互保件套利。保險機構應持續加強自保件和互保件風險指標監測,對監測結果明顯異常的分支機構和銷售人員採取必要的管理糾正措施。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