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教育部辦公廳印發
《普通高等學校舉辦
非學歷教育管理規定(試行)》
(以下簡稱《規定》)
明確高校應嚴格規範
非學歷教育招生和自行組織招生
嚴禁委託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
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
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
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
“領導幹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
《規定》所稱的非學歷教育,是指高校在學歷教育之外面向社會舉辦的,以提升受教育者專業素質、職業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滿足個人興趣等為目的的各類培訓、進修、研修、輔導等教育活動。以獲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為目的的自學考試輔導不在本規定的適用範圍內。
《規定》要求,根據學校非學歷教育發展規劃,辦學部門可結合自身優勢特色,按照學校相關程式開展非學歷教育。校內非實體性質的單位、職能管理部門、群團組織及教職員工個人不得以高校名義舉辦非學歷教育。高校獨資、掛靠、參股、合作舉辦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得以高校名義舉辦非學歷教育;法人名稱中帶有高校全稱或簡稱的,如舉辦非學歷教育應納入高校統一管理。
《規定》明確,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幹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幹部的宣傳。
《規定》指出,高校應嚴格規範非學歷教育招生行為,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託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招生宣傳內容必須真實、明晰、準確。合作辦學要堅持高校主體地位,嚴禁轉移、下放、出讓學校的管理權、辦學權、招生權和教學權,嚴禁專案整體外包。脫產學習超過一個月的非學歷教育、受委託的領導幹部培訓專案,一律不得委託給社會培訓機構,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舉辦。
來源:湖北釋出 教育部網站 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