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民欒先生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在辦理過戶時,卻被告知之前房產證上的面積登記有誤,原本是花600萬元買的119.9平方米的房,如今竟“縮水”成了113.9平方米。
10月份,欒先生看中了豐臺區的一套二手房,賣家的房產證上顯示該房的建築面積為119.9平方米。雙方簽訂了合同,付完首付款和契稅後,在去豐臺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時,欒先生卻從工作人員口中得知一個令人意外的訊息:經過核查,原房產證上登記的該套房屋建築面積有誤,實際為113.9平方米。
工作人員讓欒先生填寫了一份房本面積更正登記申請。過戶完成後,欒先生的新房產證上,房屋面積就從119.9平方米變成了113.9平方米。
“如果按照每平方米5萬元來計算,這一個數字之差,我就損失了30多萬元。”欒先生無奈地說。
欒先生填寫的房本面積更正登記申請
為何房產證上會出現面積有誤的情況?記者跟隨欒先生來到豐臺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人員經過再三核實後,承認是由工作人員的工作失誤造成了房產證上的建築面積登記錯誤。
工作人員提供的一張房屋登記表顯示,欒先生購買的這套房子測繪登記日期為2000年7月31日,表中記錄的兩處“建築面積”均為“113.9”平方米,但“樓房建築面積”和“樓、平房建築總面積”兩欄中卻為“119.90”平方米,且4處數字均為手寫。
房屋登記表上的4處手寫數字不同
經瞭解,賣家並非該套房的第一手房主,她也是於2013年從他人手中購入的。
那麼,在前任房主辦理房產過戶時,為何沒能查出建築面積登記錯誤的情況?對此,登記中心工作人員解釋:“可能是這次負責登記的人查得認真了。”對於給房屋買賣雙方造成的損失,工作人員表示,只能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行可以進行訴訟。
同一套房,兩本房產證上登記的建築面積卻不同
隨後,欒先生與記者嘗試多次撥打賣家的電話,但均協商無果。“我們籤的房屋買賣合同上,約定了房屋建築面積是119.9平方米,這個損失怎麼也不該由我來承擔。”欒先生說,他將採取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彭豔軍律師認為,欒先生的損失,應該由賣家來承擔。賣家理應對房屋承擔相應的瑕疵擔保責任,該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即無論其對於房屋面積“縮水”是否知情,均需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既然合同約定出售給欒先生的房屋建築面積為119.9平方米,而實際僅為113.9平方米,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即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賣家應就此6平米承擔相應的責任。
那麼,豐臺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彭豔軍分析,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29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在本案中,比實際面積多登記6平方米,並非屬於造成損害的情形,因此賣家賠償了欒先生的6平方米的損失後,再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索賠該筆款項並無法律依據。但是賣家可以就其該筆損失,向其上家來進行索賠。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褚英碩 實習記者 李路 張琪
監製:蘇越
編輯:李怡
流程編輯 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