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剛過去的10月,美國國內德爾塔病毒還在肆虐、供應鏈的衝擊與破壞仍在繼續、通脹水平依舊高企、經濟前景的風險仍然存在,然而,美國國會議員們卻在日復一日地挖空心思,試圖再次擴大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的審查範圍,以應對一些“莫須有”的“安全威脅”。
毫無疑問,長期作為全球最大外國直接投資目的地,美國從中獲益匪淺——外國直接投資不僅有利於促進其經濟增長、提升生產力和競爭力,還幫助創造了數以百萬計的工作崗位。僅華為一家,每年在美國的總支出就高達120億美元,貢獻了約4萬個就業機會。
那麼,國會議員們為何越發積極地收緊外國直接投資?
美國建立CFIUS的初衷是什麼?
誰能說清楚“被威脅的美國國家安全”到底是什麼?
文 | 柯靜 上海社會科學院國際問題研究所
編輯丨李雪 瞭望智庫
本文為瞭望智庫原創文章,如需轉載請在文前註明來源瞭望智庫(zhczyj)及作者資訊,否則將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1 歐佩克、日本,下一個是中國
多年來,美國的政策一直是在保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明確支援外國直接投資。
20世紀70年代,石油輸出國組織實施石油禁運,歐佩克國家憑藉“石油美元”大舉購買美國資產,引起美國國內廣泛的牴觸情緒。
1975年,福特政府頒佈了第11858號行政令,創設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並授權它監督外國直接投資在美國的影響。作為政府間機構,目前,CFIUS包括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財政部、國務院、國防部、司法部、商務部、能源部和國土安全部以及總統行政辦公室內的科技政策辦公室,依據經修訂的1950年《國防生產法案》第721條、經修訂的第11858號行政令以及《聯邦法規彙編》(C.F.R.)第31編第8章的規定運作。
在該機構迄今為止的演進程序中,經歷了數次重要變革。
80年代,兩次外國企業的收購行動直接導致了國會的行動。
第1次是一家英國公司試圖收購固特異輪胎橡膠(Goodyear Tire and Rubber)公司,第2次是1987年日本的富士通公司(Fujitsu)試圖收購快捷半導體公司(Fairchild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美國開始強調需應對日本大規模收購美企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在此背景下,1988年,國會通過了著名的《埃克森-弗洛里奧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使CFIUS審查程式正式化並確立了國家安全考量標準:
*滿足國防需求所需的國內生產;
*國內工業滿足國防需求的能力,包括人力資源、產品、技術、材料和其他物資和服務的可用性;
*外國公民對國內工業和商業活動的控制,影響了美國滿足國家安全要求的能力。
1990年2月,在CFIUS的建議下,布什總統以“威脅國家安全”為由,下令撤銷中國航空技術進出口公司已於1989年11月完成的對美國西雅圖飛機零部件製造商MAMCO公司的併購。該事件促成了1992年《伯德修正案》,對1988年《埃克森-弗洛里奧修正案》進行了重要補充:
一是對任何涉及國家或主權實體、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交易進行45天的強制性調查;
二是在審查考量因素中增加:
*擬議或待定的交易對向美國國務卿依據特定法律所確定的特定國家出售軍品、裝備或技術的潛在影響;
*擬議或待定的交易對關涉美國國家安全領域的國際技術領導地位的潛在影響。
《伯德修正案》新授權CFIUS有權調查任何涉及國家或主權實體、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交易,為此後一系列審查與國家安全關係不大,卻更多與政治因素緊密相關的外國直接投資事件埋下了伏筆。
從此,CFIUS在國家安全審查政治化的道路上一去不復返。
2 驅動力:“國家安全威脅感知”
2007年,美國外國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再次經歷重要修訂。驅動因素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迪拜港口世界公司(DPW)收購美國港口業務,引發了美國的高度關切,認為由中東國家的公司接管美國港口業務將可能危及國家安全,而現有法律體系未能有效應對這種威脅,因此,必須進一步擴大CFIUS審查範圍和許可權。
於是,2007年,《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FINSA)應運而生。
2018年,CFIUS又一次經歷重大變革。國會透過《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CFIUS審查許可權和重要性顯著提升:
*在財政和人力資源上擁有更多保障;
*增加了強制申報型別;
*進一步拓展國家安全考量因素;
*審查範圍擴大到包括外國人對“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或“敏感個人資料”的少數股權投資以及敏感地點附近的不動產,導致更多的跨境交易被納入審查。
此次改革的驅動力來自中國。2016年,中國成為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二大資本輸出國,引起了美國的“嚴重關切”。參議員科寧(John Cornyn)積極推動改革,四處奔走呼籲,稱“除非能夠改變中國投資美國高科技領域的趨勢,否則未來中國將會使用從美國獲得的先進技術來對付美國”。
由此可見,美國外國直接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的每一次重大修訂,其背後都有所謂的“國家安全威脅感知”在推動。
隨著近年來美國經濟實力相對下降,國內社會貧富差距不斷加劇,焦慮情緒愈演愈烈。然而,美國從未認真反思其過度依賴金融業所導致的產業空心化弊端,反而將矛頭直指國外,以至於屢屢錯失解決自身問題的時機,導致積弊日益嚴重。
於是,他們“感受”到的“國家安全威脅”不斷攀升,推動著美國外國直接投資安全審查制度愈收愈緊,嚴重背離“促進投資自由”立場,屢次將原本能為其帶來收益的外國直接投資拒之門外。
3 審查的交易數量,逐年攀升
改革後的CFIUS馬不停蹄地“履行職責”,審查的交易數量逐年攀升。
2018年,《外國投資風險評估現代化法案》(“FIRRMA法案”)透過之後,CFIUS運作資金和人力資源大幅增加,實施力度明顯加強。
CFIUS提交國會的年度報告顯示:
2011年到2020年,外國公司共提交了1668份屬於CFIUS審查管轄範圍的收購交易申報,受CFIUS管轄的交易申報數量逐年增長,從2011年的111份增長至2020年的187份。
特朗普上任後,這一趨勢尤為突出,從2016年時的172份躍升至2017年時的237份。
儘管2020年提交的申報數量較2019年有所下降,但因CFIUS主動審查的“未申報交易”數量大幅增加,事實上它所審查的交易總量較2019年明顯提升。這種調查曾經一度非常罕見。在46年的歷史中,CFIUS僅阻止了不到10宗未申報交易。
2018年FIRRMA頒佈後,CFIUS重新調整了其團隊架構,目前,大約有10人專門負責透過商業資料庫、新聞報道、破產檔案等來源,調查非申報的收購交易,且團隊人數還在持續增長。
今年9月,在美國財政部召開的一次新聞簡報會上,代表跨境收購的律師們表示,2020年,CFIUS從數百項未申報的交易中篩選出117宗可能需要審查的“未申報交易”,這一數量是2018年和2019年總和的兩倍,且有望在2021年繼續增加50%。
通常,CFIUS不會披露接受審查的具體交易,但據該機構的一位律師稱,在大多數情況下,接受審查的是來自中國的投資者。這一事實表明,拜登政府仍然會透過該機構對涉華交易予以嚴格審查。
這種對未向CFIUS申報的涉華收購案的特殊關注表明,美國試圖透過嚴苛的外國直接投資安全審查制度,遏制中國高新技術發展的意圖仍然強烈。
未主動申報者若在交易後遭遇CFIUS不利裁決,可能會給投資者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近年來倍感受到“特殊關注”的中國投資者通常會更積極主動地進行申報。2018-2020年,申報交易數量最多的便是來自中國的投資者的收購交易,共提交了97份收購申報,佔比為15%。
4 多集中在高階製造業、金融、資訊和服務部門
隨著美國對國家安全關注焦點的拓展,CFIUS的重點審查範圍也在相應調整。2011-2020年,申報的收購交易多集中在製造業部門,1668份申報交易中有666份均出自這一部門。
與此同時,金融、資訊和服務部門的申報交易數量正在與日俱增。2020年,該部門的申報交易數量超出製造業部門,從2019年時佔比39%提升至43%,而製造業部門則從2019年時的44%相應下降至36%。
具體來說,製造業部門的申報主要集中在計算機和電子產品製造業,共提交了28份申報,在總共67份申報交易中佔比42%;金融、資訊和服務部門中,申報交易數量最多的是專業、科學和技術服務。
隨著美國對資訊、個人資料的關注日益提升,特別是2018年的FIRRMA法案重點關注敏感技術、國防物資供應鏈、敏感的個人資料和維護網路安全等關鍵領域,對以上領域加強審查的趨勢在未來必將進一步凸顯。中國投資者則會首當其衝地感受到這一衝擊。
2020年8月11日,美國洛杉磯卡爾弗城一棟辦公樓前的TikTok標誌。圖|人民視覺
繼特朗普政府曾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TikTok和微信在美國的更新和使用後,2021年9月22日,《南華早報》報道稱,提交給美國監管機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的一封檔案顯示,美國司法部以國家安全為由,要求對Zoom以147億美元收購智慧雲聯絡中心提供商Five9的交易進行審查。
在致聯邦通訊委員會的檔案中,美國司法部雖未直接提及Zoom公司在中國的業務,但表示應該審查與該交易相關的“外國關係和所有權”所帶來的潛在風險,並確定它是否對“國家安全或執法利益”構成威脅。
不久之前,Zoom尚因其對中國開發者的依賴和2020年將部分電話會議路由連線至中國而面臨審查。對此,頗具影響力的代理投票顧問已建議否決這宗Zoom收購Five9的交易,理由是Zoom“在中國的大量業務”存在政治風險。
5 試圖覆蓋農業供應鏈和中國企業在美綠地專案
美國國會議員仍未滿足,還在不遺餘力地爭取擴大CFIUS審查許可權。
2021年10月5日,美國國會參議員塔博維爾(Tommy Tuberville)和眾議員傑克遜(Ronny Jackson)及維拉(Filemon Vela)提出名為《外國對手風險管理法》(Foreign Adversary Risk Management Act,簡稱FARM Act)的立法提案,建議擴大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審查許可權,使之覆蓋農業供應鏈。
同日,塔博維爾在宣告中表示:
“糧食安全就是國家安全。透過將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審查範圍擴大至農業供應鏈,可以保障美國的食品供應鏈和農業產業免受不良做法的影響。”
提案建議再次修訂1950年《國防生產法》第721條,明確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問題,將農業部長納入CFIUS機構間委員會,將農業供應鏈列為關鍵基礎設施和關鍵技術,授權CFIUS審查任何可能導致外國控制從事農業和使用農產品的美國企業的交易、合併、收購、轉讓、協議、接管或其他安排。
此外,要求農業部長和聯邦政府審計長在法案頒佈後1年內,各自向國會提交報告。除報告外國投資美國農業的情況,還要分析外國投資破壞美國農業生產和農業供應鏈的可能性、外國加強對美國農業部門的控制和投資的最大國際威脅,以及外國政府採取的與農業有關的間諜活動和盜竊技術,包括任何針對美國農業智慧財產權、創新、研究和發展、成本或定價資料或內部戰略檔案的企圖。
10月21日,美國國會參議員肯尼迪(John Kennedy)提出名為《2021年揭露中國“一帶一路”對美投資法案》 (Exposing China’s Belt and Road Investment in America Act of 2021)的立法提議,同樣提議擴大CFIUS審查許可權,使之覆蓋中國企業在美國本土的綠地投資。
肯尼迪稱,綠地專案是中國企業進入美國市場最常見的方式,這種做法正迅速成為中國“一帶一路”倡議下擴大影響力的首選方式,而中國時常藉此獲得對美國經濟和就業市場的影響力,呼籲美國“不能對中國利用美國體制從美國企業手中奪走美國資產、房地產和創新的做法視而不見”。
根據該項提案,如果中國政府控制或在投資中擁有重大利益,涉及投資者在美國購買或租賃不動產,或向該投資者提供特許權,在這些不動產上設立美國企業,這項綠地投資必須向CFIUS提交申報。
事實上,將農業部門、所謂的中國企業在美“綠地”投資專案納入CFIUS審查範圍的嘗試並不新鮮,這是其試圖將國內矛盾轉嫁至他國的慣用伎倆。
6 沒有進展,也絕不罷休
美國國會近年來頻繁提出蘊含牽制中國經濟和技術發展意圖的立法提案。
2017年3月,美國國會參議員格拉斯利(Chuck Grassley)與斯塔貝諾(Debbie Stabenow)便已提出《2017年食品安全國家安全法》的立法動議,建議CFIUS在審查外國公司對美國公司的併購時考慮食品安全問題。
2016年6月28日,美國弗吉尼亞州史密斯菲爾德食品公司總部。
當時,美國全國農戶聯盟的政府公關部門主管帕特森(Barbara Patterson)表示支援,並稱CFIUS批准中國食品巨頭雙匯國際控股收購美國史密斯菲爾德食品公司以及中國化工集團公司收購瑞士先正達是不智之舉,“威脅了美國的食品安全”。
“被雙匯收購後的美國史密斯菲爾德食品公司佔美國對華豬肉出口總額的97%,而後者使中國國有企業得以控制對美國農業至關重要的生物技術。”
帕特森“不無遺憾”地說,“若美國農業部和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彼時是CFIUS成員機構,這兩筆交易不會被批准。”
2017年11月,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在其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中建議,國會應擴大CFIUS的審查許可權,使之涵蓋資訊通訊技術、農業和生物技術,並應審查中國控制的實體的“綠地”投資,以“阻止中國投資進入美國戰略部門”。
2019年2月,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在另一份報告中再次強調,“生物技術與國家安全的特定風險存在關聯”,建議美國政府利用CFIUS和出口管制程式,“將美國的生物技術定義為新興和基礎技術,來應對中國迅速發展的生物技術給美國在該領域全球領先地位帶來的挑戰”。
2020年7月,美國國會參議員蒂利斯(Thom Tillis)和英霍夫(Jim Inhofe)繼眾議員盧卡斯(Frank Lucas)在2020年4月向國會眾議院提出《農業安全風險審查法案》(Agricultural Security Risk Review Act)之後,又向參議院提出同名法案的立法動議,且試圖在新一屆國會中繼續推進,要求將美國農業部長納入CFIUS跨機構委員會成員之中。
然而,無論是《2017年食品安全國家安全法》還是《農業安全風險審查法案》,在被提交至參議院銀行、住房和城市事務委員會之後,均未能有所進展。國會議員們顯然也不肯罷休。於是,我們看到,擴大CFIUS審查許可權的嘗試此起彼伏,新近提出的提案內容更加具體,也更具有針對性。
7 模糊概念,一個文字遊戲
根據法案,CFIUS在國家安全調查階段結束之後,將決定是否建議總統暫停或否決該交易,總統則在15天內作出決定。總統的決定不屬於司法審查範圍,這意味著總統一旦作出決定,將很難透過法律程式予以推翻。
在1988年《埃克森-弗洛里奧修正案》制定期間,起初眾議院提出的版本授權總統不僅考慮國家安全方面的危險,還要考慮外資收購對“重要商業和經濟福利”的影響,以決定是否要行使中止或者禁止交易的權力。
稍後,在提交至參議院審查的版本中,該條款被表述為“國家安全或者與國家安全有關的重要商業”。國會經過反覆權衡,最終刪除了有關“重要商業”“經濟福利”等表述。對此,有學者認為,這段立法歷史表明國會當初有意限制行政機構關於“國家安全威脅”的過於寬泛的裁量權。
事實上,若進一步聯絡1988年《埃克森-弗洛里奧修正案》上下文及美國就“根本安全”相關內容所作出的宣告,便會看到:國會之所以刪除與經濟有關的表述,並非要限制行政裁量權,僅僅是不希望就是否包含“經濟方面”的安全威脅作出清晰表態。
原因不難理解,若明確寫入經濟考量,就會違背美國一貫宣稱的“促進投資自由”的政策立場,很可能會對外商對美投資造成負面影響。當時,國會立法委員會的一份報告指出,美國“無意對外國投資施加障礙”,也並不打算影響“與國家安全無關的交易”,充分表明了國會在試圖應對與國家安全有關的威脅的同時,並不希望形成政策的“寒蟬效應”。
基於此,美國國會有意寬泛解釋甚至模糊“國家安全”定義,以便給相關部門提供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來評估威脅,並採取適當的措施。國會希望能夠國家安全,“不打算將其限制在特定行業”,授權總統在“任何行業”採取行動,“只要事實和情況證明總統有根據這項規定所要求的調查結果。”
2007年《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FINSA)同樣未對“國家安全”進行明確界定。由此可見,美國仍舊堅持其在1950年《國防生產法》、1988年的《埃克森-弗洛里奧修正案》以及相關實施法規中的一貫立場,對“國家安全”一詞持含糊和寬泛立場。
總統禁止或者中止交易的唯一前提是有“可靠的證據”,表明總統確信某項交易有損“國家安全”。然而,關於什麼是“可靠的證據”,無論是法案文字還是國會立法記錄,都並未給出清晰的標準,這意味著是否影響國家安全,完全取決於總統的主觀判斷。
這種立法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確保總統擁有足夠的裁量權,既確保了政策的靈活度,又在文字上保持美國標榜的“促進投資自由”立場。
8 趨勢:審查政治化,經濟內向化
從近段時期美國外國投資安全審查的發展趨勢來看,“促進投資自由”的立場,顯然已讓位於美國“安全監管”的需要。
2017年底,《美國國家安全戰略報告》十分罕見地強調經濟安全是國家安全,並將之作為美國國家安全的四大支柱之一,國家安全的內涵開始前所未有地迅速拓展,且愈來愈多地與經濟和技術競爭掛鉤。
根據美國財政部的資料,在特朗普上任的前3年裡,CFIUS就啟動了441項調查,平均每年147項。這是其前任奧巴馬總統任期最後兩年平均每年啟動73起調查的兩倍。
被美國視為戰略競爭對手的中國受到最大波及。據彭博社統計,在此期間被CFIUS阻攔或因相關原因遭到終止的外資併購交易有10宗,中國佔了8宗,其餘兩宗之一的博通併購高通案,雖然併購方來自新加坡,但被阻止的原因也與中國有關。
2018年以來,中國對美國的直接投資每年不到100億美元,距離2016年450億美元的峰值相去甚遠。
當然,被波及的不僅是中國,美國經濟政策日益內向化對其自身的影響也顯而易見。
多年來作為全球最大外國直接投資目的地的美國,其2017-2020年的外國直接投資流入量分別為2770億美元、2520億美元、2460億美元和1560億美元,呈現下降趨勢。特朗普執政帶來的高度不確定性以及美國大力加強審查外國投資監管框架,也是導致這一現象的兩大重要因素。
9 美式共識:理性≈懦弱和無能
從目前看來,面臨特朗普政策的遺留效應以及美國國內政治和社會的諸多矛盾,拜登政府在執政初期重置中美經貿關係的難度顯而易見。
一邊是國會議員們“持之以恆”的摩拳擦掌,一邊是政府內部或是打著人權和價值觀的旗幟、或是拿著美國的全球戰略說事的鷹派人士,三天兩頭要求CFIUS擴大審查範圍的現象顯然再正常不過了。
然而,一味擴大審查範圍,能解決美國所面臨的“挑戰”嗎?
拜登政府此刻恐怕已經深刻體會到其嚴重低估美國問題的複雜性。特朗普時期透過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和《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作為鞏固美國全球技術領先地位的重要法案,如何精準定義“新興和基礎技術清單”是順利實施這兩項法案的關鍵。
自那時起,美國國會便一直敦促承擔這一職責的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域性(BIS)儘快制定清單,認為對何為“新興和基礎技術”界定不清,阻礙了CFIUS履行職責的能力,在此方面行動遲延可能加劇國家安全風險。
此前,拜登政府一再表示商務部可能會在7月出臺這一清單。但到了9月,清單仍遲遲不見蹤影,而商務部負責工業和安全事務的代理副部長佩爾特(Jeremy Pelter)卻在9月8日召開的國會聽證會上表示,不再打算制定這一清單。
雖然佩爾特為工業和安全域性(BIS)為此尋找了諸多理由,但是,最重要的一條不外乎是制定清單過於困難:
其一,確定前沿技術發展需要直接參與資助或進行有關研究的政府機構的參與,而這些機構並不直接參與出口管制過程或國際貿易法規的實施;
其二,當新興技術剛剛出現或存在於理論層面時,識別這些技術特別困難;
其三,美國只是在相關技術領域的某些發展環節處於領先地位的諸多國家之一,如若他國並不同步實施這些科技方面的管制,只有美國單方面為之,則中國等國家仍然可以從其他國家獲取先進技術,而美國不過是失去其原本擁有的高科技市場份額而已,卻無法實現阻止中國等國家技術發展的既定目標。
在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全球化時代中,試圖透過單邊管制的方式來遏制他國技術發展顯然是行不通的。
面對國會議員的質疑和抨擊,與特朗普時期“不管三七二十一”的行事風格不同,拜登政府顯然多了不少“三思而後行”的“謹慎”作派。即便這種“謹慎”並沒能為他帶來多少支援率——在如今對華強硬的“共識”面前,難得的理性反而會被視為懦弱和無能。
參考文獻:
1.Denise Gellene, Goldsmith Drops Goodyear Bid, Will Sell Back His Stock, L.A. TIMES, Nov. 21, 1986.
2.Year Remembered, INSIDE Bus. MAG., Sept.-Oct. 2011.
3.50 U.S.C. app. § 2170(f)(1)-(3).
4.See Section 721 of 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 50 U.S.C. App. 2170, (f)(4)(5).
5.CFIUS,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CY 2020.
6.Jodi Xu Klein, “US security reviews now extend to Chinese acquisitions never filed with government”, SCMP, September 7, 2021.
7.Chad Bray, “Zoom faces US security review of US$14.7 billion deal for Five9 over China ties”, SCMP.
8.Inside U.S. Trade,“Tuberville Press Release: Tuberville Introduces Bill to Combat Foreign Influence in U.S. Agriculture Industry,” Oct. 5, 2021.
9.See S.2931 - FARM Act & H.R.5490 - FARM Act, 117th Congress (2021-2022).
10.Inside U.S. Trade, “Kennedy introduces bill to increase scrutiny over Chinese investments on U.S. soil”, Oct. 5, 2021.
11.See S.3038 - Exposing China’s Belt and Road Investment in America Act of 2021, 117th Congress (2021-2022).
12.Inside U.S. Trade, “Senators introduce bill to add agriculture, HHS secretaries to CFIUS,” March 15, 2017.
13.Inside U.S. Trade, “U.S.-China Commission recommends that Congress beef up CFIUS,” November 16, 2017.
14.Inside U.S. Trade, “Report: U.S. should use CFIUS, export controls to address China's growing biotech sector,” February 14, 2019.
15.See H.R.6540, 116th Congress (2019-2020).
16.See S.4235, 116th Congress (2019-2020).
17.See S.1755, H.R.3413,117th Congress (2021-2022).
18.CONF. REP., supra note 27, at 924-25.
19.CONF. REP., supra note 27, at 925.
20.Marc Greidinger, “The Exon-Florio Amendment: A Solution in Search of a Problem” [J], 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Vol.6, Issue2, Art. 1, p.128 (1991).
21.CONF. REP., supra note 27, at 926.
22.Marc Greidinger,“The Exon-Florio Amendment: A Solution in Search of a Problem” [J], 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Vol.6, Issue2, Art. 1, p.121 (1991).
23.CONF. REP., supra note 27, at 906.
24.David McLaughlin, Saleha Mohsin, and Jacob Rund, “All About Cfius, Trump’s Watchdog on China Dealmaking,” Bloomberg, September 15, 2020.
25.Jeremy Pelter, Testimony before the 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 Hearing On“U.S.-China Relations in 2021: Emerging Risks,”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September 8, 2021.
庫叔福利
庫叔的贈書活動一直都在!當代世界出版社為庫叔提供15本《跨越財富鴻溝:通往共同富裕之路》贈予熱心讀者。從中國到世界,從歷史到現實,本書揭示了中國建設共同富裕社會的深層邏輯。請大家在文章下評論,點贊最高的前3名(數量超過50)將得到贈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