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都知道,格律詩平仄嚴格遵循“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規則,那這個規則是怎麼來的?為什麼要這樣規定?這可以說是兩個問題,也可以說是一個問題。
所謂“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是指格律詩每句第二、四、六個字必須是“平、仄、平”或“仄、平、仄”形式。當然,有時候考慮到要避免孤平、三平尾和三仄尾等,一三五也不能一概不論,這只是一個大體的規律。
一.怎麼來的
從格律詩的發展史來看,與其說“平仄”是有人特意規定的,不如說是自然選擇的結果,是後人根據發現的規律性,記錄並流傳下來的。
在唐朝之前,七言詩較少,以五言詩為多。當時寫詩是不講求平仄的,也沒人談平仄,但還是存在50%以上的詩句平仄符合“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平平仄仄平”等格律詩標準格式,為什麼?是因為音律美,雖然沒有意識到、沒有刻意這樣做,但這樣的詩讀起來抑揚頓挫,最有節奏美,於是自然而然就這樣寫。
到了唐朝,格律詩基本定型,但當時不合律的詩非常多。其實唐朝詩人對格律並不像現代人如此重詩,唐人崇尚詩出於自然,平仄屬抑揚頓挫的自然選擇,唐朝未必有“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的說法,這是後人根據格律詩規律總結的。
像王維這首被某些詩評家成為七絕壓卷之作的《渭城曲》(《送元二使安西》):
渭城朝雨浥輕塵,客舍青青柳色新。
勸君更盡一杯酒,西出陽關無故人。
第三句失粘,此詩被稱為所謂的“折腰體”,但並不影響此詩是好作品,把它列為絕句,也不能說就不行。
實話實說,格律詩中僅個別字平仄不合律,對節奏的影響並不像想象的那麼大。所以今天,當有人看見詩中某字失替,也不必大驚小怪,驚呼不已。其實“平平仄平仄”這種形式,雖不合律,但在唐人格律詩中極其常見,已被認為是一種基本的格律定式。
在唐朝,格律詩的平仄不像現在如此規範,最初五花八門平仄格式都有,但人們發現“平仄平”“仄平仄”最有節奏感,最抑揚頓挫,於是其他平仄句式逐步被淘汰或越來越少,而“平仄平”“仄平仄”標準句式逐步被確定,並規範下來。但違律之作,終歸不少。
後來有了嚴格的平仄規律,拿仄起的七言絕句為例,其平仄定式為:
仄仄平平仄仄平,平平仄仄仄平平。
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仄仄平。
嚴格來說應該一字不差,但每個字都符合以上平仄規律何其難也!全唐詩也沒幾首,況且定得太死,容易發生削足適履、因行害意現象發生。
於是後來變通了一下,規定詩中每個詞只要第二個字平仄合規就行了,第一個字可以不論,於是就有了“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這說明平仄規則一直在變化更新,並不是一成不變、死守規矩的。
那為什麼要“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其理論基礎是什麼,“一三五分明,二四六不論”行不行?
二.為什麼
其實“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是有理論基礎的,反過來是不行的。拿七言句舉例,五言同樣如此。
我們讀詩都是按照音節讀的,而漢字多是雙音節,即兩個字一詞最為常見。
比如:
月落|烏啼|霜滿天,
江楓|漁火|對愁眠。
基本都是如此,很少有例外。有人說最後“霜滿天”不是三個字嗎?因為每句詩最後一個字(韻腳、白腳)的平仄基本已經固定,所以可以不用考慮,故也是雙音節。
讀雙音節詞的時候,重音一般落到最後一個字上,因此如果最後一個字的平仄交叉或相粘,讀起來就會有抑揚頓挫的效果,而不用管第一個字,雙音節最後一個字恰恰就是整句詩的第二、四、六個字,正合“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之規則。
實踐出真知,在實踐中詩人確實也發現一、三、五字的平仄對整詩節奏影響不大,就規定此位置字可平可仄,一般標為“中”,此規定一直流傳到今天,這是“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的理論基礎。
這樣大家對“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的來源和原因就清楚了吧?
翻開詩歌發展的歷史篇章,格律詩“律”的要求越來越規範,人們對“律”越來越重視,但好作品卻越來越少。這其實也是一個很值得深思和探討的問題。不是“律”不好,重要的是應該怎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