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2月3日訊息 為規範衍生品業務,促進境內衍生品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各方合法權益,防範系統性風險,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共同起草了《關於促進衍生品業務規範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統一衍生品定義和分類。明確了衍生品定義、基本特徵和實質重於形式的認定原則,並明確賬戶類產品、延期交收合約應參照《指導意見》管理。按照場內、場外(包括有組織場外市場、一對一櫃臺交易)細化分類,與有關法律法規做好銜接,重點規範場外衍生品,力爭實現產品業務全覆蓋。
第二,以櫃檯對客衍生品業務為著力點以櫃檯對客衍生品業務為著力點以櫃檯對客衍生品業務為著力點以櫃檯對客衍生品業務為著力點,強化投資者保護。明確金融機構開展櫃檯對客衍生品業務,應當僅面向合格投資者,並進一步規範了相關的適當性評估、風險揭示、銷售管理、內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也鼓勵其參照有組織市場規則進行交易清算等以防範風險。其中,尤其注重對個人客戶的保護,要求金融機構主要面向非個人投資者開展衍生品業務,禁止銀行保險機構透過櫃檯與個人客戶直接開展衍生品交易,其他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提供服務須制定更為審慎的參與要求,相關的評估和銷售要求也更為嚴格。
第三,要求金融機構加強內控管理,夯實衍生品業務規範發展的微觀基礎範發展的微觀基礎範發展的微觀基礎範發展的微觀基礎。一是明確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業務應當遵循合規、匹配、審慎和透明的原則,確保衍生品業務與自身經營發展和管理能力相適應。二是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業務、風控合規和審計三道防線。三是完善風險管理,確保衍生品業務納入市場、信用、操作及流動性等全面風險管理,建立應急預案,防範極端風險。
第四,按照金融管理部門職責按照金融管理部門職責按照金融管理部門職責按照金融管理部門職責,做出監管分工協作安排做出監管分工協作安排做出監管分工協作安排做出監管分工協作安排。
一是要求金融機構在開辦衍生品業務前履行必要的准入等程式,進入相關市場開展衍生品交易要遵守相關市場管理規定,並透過交易報告等方式提高市場資訊透明度,防範系統性風險。其中,明確櫃檯對客衍生品業務由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監管,涉及到相關市場交易的同時遵守有關市場管理規定。
二是加強監管協調,各監管部門及時溝通情況、協商解決問題,重大問題報金融委。
此外,《指導意見》適用於經銀保監會、證監會批准成立的境內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機構的境內外分支機構。《指導意見》所稱套期保值,主要指交易者為管理因其資產、負債等價值變化產生的風險而達成與上述資產、負債等基本吻合的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動。銀行保險機構不得為企業提供以非套期保值為目的的交易服務。《指導意見》所稱跨境衍生品業務,主要指境內金融機構與境外交易對手在境外市場達成的場外衍生品交易,以及有關金融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金融機構開展跨境相關衍生品業務需履行必要的報告或報批程式、嚴控風險,銀行保險機構原則上不得開展場外衍生品跨境非套期保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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